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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澳皇家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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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3′50″N 120°19′07″E 膠澳皇家法院,又譯膠州帝國法院、膠澳帝國法院,為德屬膠澳租借地的司法機構,其舊址位於中國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德縣路2號,膠澳總督府舊址西南側,建於1912-1914年,漢斯·費特考設計,現為市南區人民檢察院辦公樓,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青島德國建築群的一部分。
歷史
1897年11月德國海軍占領青島後,膠澳皇家法院(德語:Kaiserliches Gericht von Kiautschou)成立於1897年12月13日。1898年夏,大法官保羅·格爾皮克(Paul Gelpcke)到青島參與膠澳租借地法律司法體系的建立,1900年離青回國[1]。1900年2月,大法官格奧爾格·魏爾克(Georg Wilke)接替其工作,1902年離青[2]。1902年9月2日,格奧爾格·克魯森(Georg Crusen)到達青島出任法官,直至1914年8月青島戰役爆發[3]。
膠澳租借地採用德國法律。最初,膠澳皇家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審理當事人有歐美人、日本人的訴訟,二審、終審則由德國駐上海總領事館負責[4]。1907年,德國政府決定在青島設立上訴法院[5]。1908年1月1日,膠澳皇家高等法院(Kaiserliches Obergericht von Kiautschou)正式設立,作為租借地的二審、終審法院[4],克魯森兼任皇家高等法院大法官[6]。
由於膠澳總督府實行「華洋分治」政策,華人及其他亞洲人(日本人除外)的訴訟採用另一套司法體系。由於中國古代不明確區分行政權與司法權,華人訴訟由青島與李村兩地的區公所(Bezirksamt)充當一審法院審理。區公所負責審理訴訟價值低於250墨西哥銀元的民事案件,有權對犯人處以3個月以下徒刑、500元以下罰款、鞭刑、逐出租借地等懲罰,二審、上訴由皇家高等法院審理。區公所權限之外的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由膠澳皇家法院負責一審,不得提出上訴[4]。刑事案件採用德國法律,其他案件則採用中國清末法律及習慣法,行刑方式也部分採用了鞭刑等肉刑,但摒棄了凌遲等酷刑[2][4]。
膠澳皇家法院長期在原總兵衙門辦公。1912年春,位於總督府廣場(Gouvernementsplatz)西側、伊倫娜街(Irenestraße,今湖南路)與霍恩洛厄路(Hohenloheweg,今德縣路)之間的膠澳皇家法院辦公樓開工,建築師漢斯·費特考(Hans Fittkau)設計,廣包公司(F. H. Schmidt)承建,因工期超過預定時間6個月,大樓建造歷時兩年直至1914年4月才投入使用,成為青島德占時期最後完成的公共建築之一。膠澳皇家法院使用該樓僅7個月,即因當年11月日軍占領青島而不復存在。[1][2]

1914年11月日軍占領青島後,在膠澳皇家法院舊址設立青島軍政署,實行軍事占領性質的統治。司法方面廢除德國法律,設立守備軍法院。1917年1月,青島軍政署撤銷,改設青島民政署。1922年12月10日北洋政府收回青島主權後,於12月14日成立青島地方審判廳,設於膠澳皇家法院舊址。1929年4月南京國民政府接收青島後,接收青島地方審判廳,改稱青島地方法院。1935年7月,青島地方法院分為山東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和青島地方法院。1938年1月日軍第二次占領青島後,青島治安維持會於3月27日成立青島臨時法院,同年12月成立青島地方法院和青島高等法院。日本投降後的1946年1月,國民政府恢復山東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和青島地方法院。1948年1月17日,山東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改稱山東高等法院青島分院。[1][2][7]
1949年6月2日青島解放後,接收青島司法機構,於同年7月11日成立青島市人民法院[7],仍設於膠澳皇家法院舊址[8]。1956年1月3日,青島市人民法院改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7]。1957年8月,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也遷至此處[9]。「文革」初期,法院機構一度解散,1973年9月26日,青島市中院恢復辦公[7]。1996年1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遷至香港西路54號新址[8]。1999年12月30日,該建築以「膠澳帝國法院舊址」之名列入第六批青島市文物保護單位[10]。2000年,該建築以「膠州帝國法院舊址」之名列入青島市第一批歷史優秀建築[11]。2003年6月,市南區人民法院遷出該樓[9],同年,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檢察院遷至此處辦公至今[12]。2006年5月25日,該建築列入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青島德國建築群擴展名單中[13]。2010年曾經歷維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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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特色
膠澳皇家法院舊址位於德縣路與湖南路之間,占地面積3528.65平方米,建築面積3126.57平方米,其平面大致呈「E」字形,以幾組建築體組合而成,各部分高度各有不同,主體建築地上2層,地下1層,南側的廳堂部分為3層,建築整體為磚石木結構。外牆以花崗岩蘑菇石砌牆基,牆面為黃色拉毛牆面,檐口以條石裝飾。主入口設於東側,為拱形,設木雕大門。東北角配合街道建為弧狀轉角,並設有便門。外立面的窗戶有拱券窗與矩形窗兩種,窗體深入牆體約50厘米,均以花崗岩裝飾,並以條石分割為三聯長窗,條石同時具有裝飾、支撐、遮陽的作用。屋頂為紅瓦蒙莎屋頂,順勢開有老虎窗。[1][15][16][17][18]
大門內側為通往門廳的拱門,以兩根大理石圓柱支撐。門廳高6米,水磨石地面,設有一處石制長椅。通往二樓的樓梯呈「U」字形,台階與扶手均以青色石料築成,以鐵藝護欄裝飾。樓內有大小審判廳與辦公室等房間31處,房間門框均以大塊花崗岩砌成,門楣處刻有石膏浮雕花紋。一樓、二樓各有一處審判廳,二樓為大審判廳,廳內設深褐色護牆板,開有三個門,分別為正門、受審者出入門、通往審判長房間的門,受審者出入門與一處貫通地下一層與閣樓的螺旋狀石砌樓梯相連接。大樓外設柵欄圍牆,鐵柵欄上有橢圓形鐵藝鏤空圖案。[1][16][17][18]
大樓整體具有厚重、粗獷的特點[16][17],傳達出力量與穩定的意味[1],同時外立面摒棄了古典的裝飾形式,趨於樸實、實用[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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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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