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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救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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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救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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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救宇宙航行員、送回宇宙航行員和歸還發射到外太空的物體的協定[1](英語:The Agreement on the Rescue of Astronauts, the Return of Astronauts and the Return of Objects Launched into Outer Space[2],簡稱《營救協定》(英語:Rescue Agreement),是一項規定各國在太空營救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國際協定。該協議是在1967年12月19日聯合國大會上以協商一致方式通過的(第2345(XXII)號決議)。它於1968年12月3日生效。其條款詳細闡述了1967年《外太空條約》第五條中的救援條款。儘管《營救協定》比《外太空條約》第五條中的救援條款更加具體和詳細,但仍然存在措辭含糊和可能出現不同解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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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聯合國大會於1967年12月19日通過第2345(XXII)號決議通過了《營救協定》文本。該協定於1968年4月22日開放簽署,並於1968年12月3日生效。截至 2022年1月,已有98個國家批准了《營救協定》,23個國家已簽署,3個國際政府間組織(歐洲太空總署國際太空通訊組織歐洲氣象衛星開發組織)已聲明接受該協議賦予的權利和義務。[3]

基本內容

《營救協定》要求任何締約國在得知太空載具人員遇險後必須通知發射當局和聯合國秘書長

《營救協定》本質上規定,該協議的任何締約國都必須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以營救在該國境內著陸的太空載具人員,無論是因為事故、遇險、緊急情況還是意外著陸。如果遇險發生在任何國家領土以外的地區,則有能力的任何締約國應在必要時為搜救行動提供援助。

與《外太空條約》的主要區別

有權獲救的各方

1967 年的《外太空條約》簡單地規定,條約締約國應向太空人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外太空條約》沒有為「太空人」一詞提供定義,因此尚不清楚該規定是否適用於太空遊客——顯然沒有接受過傳統太空人培訓的人。

《營救協定》通過提及「太空載具人員」(英語:personnel of a spacecraft)而不是「太空人」,使問題更加明確。然而,這句話再次讓人不確定太空飛行的隨行人員——例如維珍銀河航班上的遊客——是否會被視為「太空載具人員」的一部分。

空間物體回收補償

如果空間物體或其部件降落在另一締約國境內,該物體降落的國家必須(根據發射當局的要求)回收該空間物體並將其歸還給發射當局。《營救協定》規定,發射國必須補償該國回收和歸還太空物體所產生的費用。

太空救援

在起草該條約時,由於即使是最先進的太空計畫的發射能力也有限,拯救太空旅行者的前景不太可能,但此後它變得更加可信。例如,和平號太空站和後來的國際太空站都各自維護著對接的俄羅斯聯盟號飛船,在軌道上發生緊急情況時用作逃生機制;在某些情況下,這艘船也可能能夠協助救援。

哥倫比亞號太空梭災難導致人們對在軌救援的態度發生重大轉變,此後美國太空總署採取措施準備STS-3xx英語STS-3xx或按需發射任務,以便在某些情況下提供救援。[4]然而,這種能力在太空梭計畫的剩餘時間內從未得到運用。

批評

《營救協定》因含糊不清而受到批評,特別是在誰有權被救援的定義以及太空載具及其組成部分的定義方面。

協議中也沒有提及救援任務的費用負擔。《營救協定》確實規定,發射國必須承擔回收墜入另一國領土的太空載具的費用。不過,該協議沒有提及營救太空人的費用。

外部連結

注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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