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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建制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级行政区划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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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介於縣級行政區)與(或村級區劃)之間,與「」同層次的行政區劃單位,現為鄉級區劃主要類型,常與同層次區劃單位「鄉」一起使用,合稱為「鄉鎮」。為區別村鎮集鎮市鎮,常被冠以「行政建制鎮」或「建制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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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清朝、民國時期

清朝即在以下行政區劃中,城、是傳統政治和消費中心;鎮偏重於鄉村間的商業中心,經濟上有助於鄉村。1909年1月18日(光緒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清政府頒布《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規定在50000人口以上的村莊集地建鎮,設自治組織,議決及辦理地方自治事宜,這是明確規定鎮建制的首部法規。[2]

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

中國大陸,在城鎮規劃和建設中官方常用的術語有「小城鎮」和「集鎮」。大陸自1980年代特別是進入1990年代以後,隨著快速的工業化和城鎮化,城鎮建設納入縣級及其以上政府的統一規劃,一定規模的市鎮規劃設計與建設建立了相應的標準。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鎮的設置缺乏統一規定,鎮建制過多。到1954年底,全境設有5400個鎮,其中人口2000以下的920個,人口2000—5000的2302個,人口5000—10000的1373個,人口10000—50000的784個,人口50000以上的21個。1955年6月國務院發布《關於設置市、鎮建制的決定》,明確了設鎮標準。1975年和1978年的兩部憲法均廢除鄉建制,而保留了鎮建制。至1978年底,全國僅有2173個鎮。人民公社制度取消後,鎮的建設得到重視。

1984年11月29日國務院公布新的建鎮標準:

  1. 凡縣級地方國家機關所在地,均應設置鎮的建制。
  2. 總人口在二萬以下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超過二千的,可以建鎮。
  3. 總人口在二萬以上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占全鄉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鎮。
  4. 少數民族居住地區、人口稀少的邊遠地區、山區和小型工礦區、小港口、風景旅遊區、邊境口岸等地,非農業人口雖不足二千,如確有必要,也可設置鎮。

歷年建制鎮數量

更多資訊 年份, 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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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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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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