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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的省级国家行政机关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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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1950年1月,原青海省人民軍政委員會改組成立青海省人民政府。1955年1月,改稱青海省人民委員會。1967年8月,改為青海省革命委員會。1979年8月,青海省革命委員會撤銷,復設青海省人民政府。
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七十三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1]:
- 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 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 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 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 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和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城鄉建設等事業和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財政、民政、社會保障、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人口與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 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
- 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 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保障少數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幫助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 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 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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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設置
根據《青海省機構改革方案》,除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外,青海省人民政府設置組成部門23個,直屬特設機構1個,直屬機構10個,派出機構2個,部門管理機構7個[2][3]。
青海省人民政府設置下列機構:
-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與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合署辦公。)
- 青海省林業和草原局
- 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青海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 青海省廣播電視局
- 青海省體育局
- 青海省統計局
- 青海省鄉村振興局
- 青海省醫療保障局
- 青海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 青海省信訪局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牌子掛在中共青海省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同時加掛中共青海省委金融工作委員會牌子,列入中共青海省委機構序列。)
- 青海廣播電視台
- 青海省有色地質礦產勘查局
- 青海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 青海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
- 青海省社會保險服務局
- 青海省政務服務監督管理局,由省政府辦公廳管理。
- 青海省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由省政府辦公廳管理。
- 青海省糧食局,由省發展改革委管理。
- 青海省能源局,由省發展改革委管理。
- 青海省監獄管理局,由省司法廳管理。
- 青海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由省市場監管局管理。
- 青海省文物局,由省文化和旅遊廳管理。
- 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局(三江源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局)
- 青海湖景區保護利用管理局
- 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 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管理委員會
- 青海省海東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
- 青海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
- 青海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
- 青海省人民政府駐深圳辦事處
- 青海省人民政府駐西安辦事處
主要領導
省長……
常務副省長……
|
副省長……
秘書長……
|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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