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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駕駛執照

附加在本國駕照的多國語言說明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國際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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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駕駛執照(International Driving Permit)依照1949年日內瓦國際道路交通公約1968年維也納國際道路交通公約,由公約簽署國政府簽發,方便本國駕駛員在其他簽約國駕駛私人車輛。國際駕駛執照為附加在一國駕駛執照之上的一本附加多國語言的說明,標註了駕駛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允許駕駛的對應車輛種類等,解決駕駛員與其他國家的交通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障礙。國際駕照不能獨立存在,當駕駛員同時持有一國駕照與該國政府簽發的國際駕照時,此國際駕照才視作有效。[1]

國際駕駛執照之內容及格式依照日內瓦道路交通公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制訂,但並非各國均批准該等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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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的國際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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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國際駕駛執照

格式

  • 國際駕駛執照為A6尺寸(148mm×105mm)之小冊。封面為灰色,內頁為白色。
  • 國際駕駛執照內頁包含一頁駕駛人資料頁以及若干說明頁。
  • 封面頁記載:國際駕駛執照號碼、有效期限、發照機關、發照地點、發照日期、依據之國內駕駛執照號碼。
  • 駕駛人資料頁記載:一、姓;二、名/別名;三、出生地;四、出生日期;五、永久住址;以及其他特殊駕駛條件。
  • 說明頁至少以法文英文俄文西班牙文印刷,並可加入其他國語文。法文說明頁需為駕駛人資料頁之對面頁。

國際駕駛執照類別

1968年國際道路交通公約(2011年修正規定)

各地的立法機關可以引入其他分類及子分類,但使用的標誌不得與《公約》指定的標誌相似。

更多資訊 分類, 准許駕駛之車輛 ...

1968年國際道路交通公約

更多資訊 種類, 准許駕駛之車輛 ...

1949年國際道路交通公約

更多資訊 種類, 准許駕駛之車輛 ...
  • 稱車輛之總重限額者,謂車輛準備開行時其本身重量及其載重限額之總和。
  • 稱載重限額者,謂車輛登記國主管機關許可裝載之載重量。
  • 稱輕型拖車者,謂總重限額不超過750公斤(1,650磅)之拖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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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駕駛執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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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藍:國際道路交通公約簽約國和地區
淺藍:非簽約國但承認國際駕駛執照

在承認國際駕駛執照的國家和地區中,大部分都允許直接使用國際駕照。而另外一些國家則需要外國司機在當地交管部門付費或登記後才能駕車。

對於不承認國際駕駛執照的國家和地區,外國人可能需要獲得當地的駕照後才能駕車。而持有未加入國際駕駛執照的國家或地區的駕照的人在前往其他國家時,能否駕車需要視當地的法規而定。

承認國際駕駛執照的國家和地區[3][4]

* 非國際道路交通公約簽約國
** 需得到當地相關機構批准
*** 需換領當地駕駛執照
# 其後才加入公約之國家或地區

不承認國際駕駛執照的國家和地區

@ 未獲國際普遍承認的國家或地區
^ 持有由比利時阿聯以及香港特區等地頒發的駕駛執照且持有由上述國家或地區發出的有效護照或身份證明文件,均可以免試換領當地駕駛執照(限小型汽車及摩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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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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