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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幾內亞關係
雙邊關係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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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與幾內亞共和國無正式外交關係,目前也沒有在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對幾內亞的相關事務由駐法國臺北代表處兼轄。[1]
政治

1958年,幾內亞獲得獨立後,同時得到了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外交承認,[2]但幾內亞首任總統杜爾奉行「積極的中立主義」外交政策,優先發展與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的社會主義陣營國家的關係,加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反對,中華民國並未與幾內亞建立外交關係。[3]
1971年10月25日,第26屆聯合國大會就幾內亞等23國[註 1]所提出的「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議案進行表決。最終以76票贊成、35票反對、17票棄權的結果通過。根據《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大會議事規則,提案通過即成為正式決議,是為《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中華民國、馬爾地夫、阿曼等3國未投票。當時代表中國正統的中華民國政府,以外交部長周書楷為代表,在表決之前數小時,於大會上主動宣布退出聯合國。日後,中華民國政府將此決議稱為「排我納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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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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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


兩國國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持中華民國護照與黃熱病疫苗接種證明的中華民國國民可至幾內亞邊境警察總署(La Direction centrale de la Police aux Frontières)網站申請電子簽證,或前往幾內亞駐日本大使館辦理,停留最多90天。經幾內亞轉機亦可上網申請過境簽證。[8][9]
持幾內亞護照的幾內亞國民抵臺參加由中央政府機關主辦、協辦或贊助之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或其他活動,亦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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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兩國無直航班機,可經由(不計航點遠近,截至2025年9月9日):
注釋
參考資料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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