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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終審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最高行政法院是中華民國司法案件的終審機關之一,也是中華民國的一級法院,台灣法界人士通常簡稱為最高行。本院隸屬於司法院,是台灣的行政法院之一。因現今中華民國對民事、刑事事件與行政事件採二元訴訟制度,分屬不同體系(普通法院審理民事、刑事事件,行政法院審理行政事件),故與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於審級上不相隸屬,分別為各該事件的終審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前身亦可追溯至1914年北洋政府所設置掌理行政訴訟的平政院,然當時平政院係一直隸於大總統之行政機關,不僅受理行政訴訟之審判,且設有肅政史,得糾彈官吏違法事件。1928年國民革命軍北伐成功,國民政府奠都南京市,公布《訓政時期約法》,該法即於司法院下設立行政法院,與最高法院並列。1930年代初,《行政訴訟法》及相關組織法公布施行;1933年正式成立行政法院,當時的行政訴訟制度採一級一審制,故只有設立行政法院一所,集初審、終審、事實審、法律審於一身。
然而行政法院在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平均1年受理案件僅40餘件;遷臺後的1950年,因當時所轄人口不足千萬,及政經環境受限於兵馬倥傯的關係,全年更僅23件;惟其後工商發達,國民對於權利保護的思想已開。至1996年,行政法院收案已逾6,000件,期間改制呼聲漸增。1998年、1999年《行政訴訟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依次修正通過後,2000年7月1日正式實行新制,行政訴訟制度始改為二級二審制;原行政法院作為終審法院,即更名為最高行政法院。
搭乘松山新店線至小南門站下車,往臺北地方法院方向,行至臺北地方法院與臺灣高等法院中間巷道(重慶南路一段126巷)右轉,約50公尺處即至本院。
捷運小南門站:243、252、262、304、660、706 --> 往萬華
捷運小南門站:38、252、262、304、604、660 --> 往小南門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251、252、644、660、706 --> 往萬華
一女中:3、0東、251、270 --> 往臺北車站
臺北地方法院:3、251、706、262 --> 往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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