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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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係香港主權移交之後先至出現嘅名詞,根據《香港基本法》,係指所有司長、副司長[註 1]、局長,同埋屬於部門首長嘅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同海關關長[1]。任免職務除咗由行政長官建議,重需要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批准[1]。2002年開始實行嘅主要官員問責制只包括司長及副司長同局長,而常任秘書長職級雖然較部份部門首長高級,不過唔屬於主要官員。
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嘅主要官員由喺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並冇外國居留權嘅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嘅中國公民擔任。
現任主要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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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頭五屆行政長官任期內(1997年到2022年)未有任命過副司長。
參考
出面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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