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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政治概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民國政治是指於1912年創建中華民國,期間在大陸時期經歷了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和國民政府,並在行憲後於1948年正式改組成中華民國政府,1949年政府遷至臺灣動員戡亂與戒嚴,後在90年代開始臺灣民主化以及運作至今的政治。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4年3月27日) |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國體為共和國體,政體為民主政體[1]。中華民國實質民主化則是在1980至1990年代進行[2][3]。根據政體資料集截至2010年[update]的資料,自政黨合法化且在90年代起的競爭性選舉,對行政權力提供了許多有效的制約,因此從那時開始被分類為民主政體[4]。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律,於1946年時中國國民黨主政之國民政府還在中国大陆時起草,也是針對全中國而設計的。在1947年12月25日正式生效。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到台灣時,沿用了整套原來在南京制定的中央政府機制。直到1990年代開始對憲法的進行重大修正,在憲法中增修加入了很多專門針對台灣所設計的條款。
在1991年以前,中華民國政府一直沒有公開放棄收復整個中國大陸的努力。1991年李登輝總統在非官方場合已經放棄了對中國大陆主權的宣示,認為中國共產黨控制整個中國大陸是不爭的事實。然而整個政府結構依然存在,憲法上也沒有正式放棄對中國大陆的主權,因為這樣做有可能引起有關兩國論及台灣獨立問題的爭議。
國民大會是1947年在中國大陆選舉產生的,而國大代表具有選舉總統的職權。在1949年政府遷到台灣後繼續運作,但是由於已經不可能在中國大陆舉行換屆選舉,1947-1948年間選舉產生的國大代表在1954年原任期屆滿後採「無限期留任」(俗稱萬年國代)。直到1990年6月大法官會議決定,在國民大會、立法院以及其他政府機構內所有的無限期留任代表必須從1991年12月31日起退休,始結束長達44年的任期。
第二屆國民大會在1991年選舉產生,共有325名國大代表。大部分代表是直接民選產生,100人則是根據政黨得票率按比例分配。這屆國大在1994年修改了憲法,通過修憲案允許總統直接民選,為1996年3月首次舉行的正副總統直選鋪路。同時選出的第三屆國民大會依然擁有修憲、彈劾總統、副總統等權力。
2000年4月,國大代表投票決定,這屆國大結束後不再舉行選舉,國大僅在需要時才會選舉並重新開會。修憲後國大的大部分職責已經轉交立法院,其中也包括了彈劾總統的權力。2004年立法院通過修憲提案將國民大會實際廢除,此提案經2005年任務型國民大會決議通過後,國民大會走入歷史。
2018年7月1日,臺灣省政府機關預算歸零、所有員額與業務由中央相關部會承接[5],行政院不再派任臺灣省政府主席,實質上已廢止[6],但因未修改憲法條文,故名義上依然存在[7]。
福建省政府亦機關預算歸零,所有員額與業務移撥予2017年1月18日成立的行政院金馬聯合服務中心接手執行。[8]由於省政府是憲政機關,非修憲不得廢除,因此福建省政府名銜仍存在[9]。自2019年1月1日起實質上裁撤,行政院不再派任福建省政府主席不再編列員額與預算,僅依法留下省政府名稱及省主席職位[10][11][12]。
中華民國雖然定位為民主共和國,但歷史上也曾出現幾位獨裁者。依據《现代独裁者百科全书:从拿破仑到现在》,独裁者的判斷原則為:第一、統治者在追求和行使權力時,將正常政府程序棄而不顧。第二、統治者使用法律以外手段來達成目的且/或延長其任期。[13]該書收錄的中華民國独裁者名單為:
根據憲法五權分立的精神設立一府五院 ,一府為總統、副總統及總統的幕僚機關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五院為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和監察院。
政黨 | 政黨領袖職稱 | 政黨領袖 | 意識形態 | 創黨日期 |
---|---|---|---|---|
中國國民黨 | 黨主席 | 朱立倫 | 中華民族主義、三民主義、自由意志主義、保守自由主義 | 1894年11月24日 |
民主進步黨 | 黨主席 | 賴清德 | 台灣本土主義、反共主義、自由意志主義、自由保守主義、進步主義、共和主義 | 1986年9月28日 |
勞動黨 | 黨主席 | 吳榮元 | 中華民族主義、激進民主主義、自由意志社會主義、終極統一 | 1989年3月29日 |
新黨 | 黨主席 | 吳成典 | 中華民族主義、新保守主義、終極統一 | 1993年8月10日 |
親民黨 | 黨主席 | 宋楚瑜 | 中華民族主義、三民主義、經濟自由主義、共和主義、保守主義 | 2000年3月31日 |
台灣團結聯盟 | 黨主席 | 周倪安 | 台獨主義、台灣本土主義、台灣民族主義、反共主義、經濟自由主義、社會保守主義、自由意志保守主義、共和主義 | 2001年8月12日 |
無黨團結聯盟 | 黨主席 | 林炳坤 | 中華民族主義、三民主義、經濟自由主義、共和主義、保守主義 | 2004年6月15日 |
時代力量 | 黨主席 | 王婉諭 | 激進民主主義、社會民主主義、公民民族主義、新自由主義、反共主義、多元主義、進步主義 | 2015年1月25日 |
社會民主黨 | 召集人 | 徐雍 | 反共主義、社會民主主義、多元主義、進步主義、自由主義 | 2015年3月29日 |
台灣基進 | 黨主席 | 王興煥 | 台獨主義、台灣本土主義、反共主義、進步主義、自由主義、共和主義 | 2016年5月15日 |
台灣民眾黨 | 黨主席 | 柯文哲 | 社會自由主義、公民民族主義、台灣本土主義、九六共識、五個互相、大帳篷、民粹主義(爭議[15]) | 2019年8月6日 |
中華民國憲法條文 | 依憲法制訂之法律 |
---|---|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外,有非經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逮捕拘禁之權利。 | 刑事訴訟法(2023年6月21日修正) 軍事審判法(2019年4月3日修正) 提審法(2014年1月8日修正) 刑事補償法(2011年7月6日修正) |
第九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 軍事審判法(2019年4月3日修正) 戒嚴法(1949年1月14日修正) |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 通訊保障監察法(2018年5月23日修正) |
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 集會遊行法(2002年6月26日修正) 人民團體法(2002年12月11日修正) |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強制執行法(2019年5月29日修正) 破產法(2019年6月13日修正) 社會救助法(2015年12月30日修正) 工會法(2022年11月30日修正) 就業服務法(2003年5月16日修正) 性別工作平等法(2008年11月26日修正) 勞動基準法(2018年1月10日修正) 民法(2021年1月20日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2023年5月31日修正) |
第十六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 請願法(1969年12月18日修正) 訴願法(2000年6月14日修正) 刑事訴訟法(2004年6月23日修正) 民事訴訟法(2003年6月25日修正) 行政訴訟法(2014年6月18日修正) |
第十七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 公民投票法(2019年6月18日修正)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2016年11月30日修正) |
第十八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 公務人員考試法(2021年4月28日修正) 公務人員任用法(2005年11月30日修正) |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
公務員懲戒法(2020年6月10日修正) 民法(2021年1月20日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2023年5月31日修正) 行政訴訟法(2022年6月22日修正) 刑事補償法(2011年7月6日修正) 國家賠償法(2019年12月18日修正)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依憲法增修條文制訂之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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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 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正門檻及程序。 |
公民投票法(2019年6月18日修正) |
第二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2023年6月9日修正;1995年7月20日制定) |
第十條第十一項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2017年6月14日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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