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性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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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性用藥(英語:Recreational drug use)是指使用精神藥物,透過改變使用者的感知、感覺、和情緒來引起意識的變化(英语:altered state of consciousness),目的或是為愉悅,或為其他休閒目的、或為消遣。當精神藥物進入使用者的身體時,會產生陶醉(英语:substance intoxication)的效果。一般而言,娛樂性藥物可分為三類:
鎮靜劑(引起放鬆和平靜感覺的藥物)、興奮劑(引起精力充沛和警醒的藥物)、和致幻劑(引起知覺扭曲(幻覺)的藥物。
通常使用娛樂性藥物被視為是種可容忍的社會行為,而不被視為自我藥療。[1]然而,大量使用某些藥物,已在社會上遭到污名化。許多人還把處方藥和受到管制的鎮靜劑,如鴉片類藥物、以及鴉片劑、和苯二氮䓬類藥物當作娛樂性藥物使用。
娛樂性藥物包括酒精(常見於啤酒、葡萄酒、和蒸餾酒中)、大麻和哈希什(在各地有不同的合法性)、尼古丁(常見於烟草中)、咖啡因(常見於咖啡、茶、軟性飲料、處方藥中),還有聯合國的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和1971年的《精神藥物公約》中所列的受管制物質、和可可粉(常見於巧克力中)。雖說持有受管制物質通常被視為非法,但會隨國家/地區而異。但持有以下物質被絕大多數國家/地區視為非法,包括甲基苯丙胺(或稱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古柯鹼、麥角酸二乙酰胺(LSD)、迷幻蘑菇、MDMA(俗稱搖頭丸)、嗨嗨水、和俱樂部藥物(英语:club drug)。估計在2015年,全球年紀在15至65歲的群組中約有5%至少使用過一次受管制的藥物(估計在1.58億人至3.51億人之間)。[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