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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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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旗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的準一級行政區划單位,是未被盟部管轄的。雖然特別旗直屬於行政院,理論上和直轄市同為一級地方政府,但依《蒙古盟部旗組織法》,部分事項必須與省政府會商辦理。實行省縣、盟旗雙軌並行制之下,特別旗無法完全掌控所有地方事務。

沿革

清代不入盟的土默特旗綏遠城將軍直轄。伊克明安旗黑龍江將軍節制,另外尚有西套蒙古二旗不設盟,直屬理藩院

國民政府召開蒙古會議後,1931年制定《蒙古盟部旗組織法》規範蒙古地方制度,並將特別旗的設置組織法制化。[1]

中華民國政府在中國大陸失守前,設有下列四特別旗:

另在盟旗一体的西路舊土爾扈特部,位於新疆省的西路舊土爾扈特旗也被视为特别旗。此外,青海省的「河南五旗」亦不隸屬於盟,然而由於當地由新疆軍閥馬家軍控制,國民政府對其的統治形同虛設,故上述旗未列入特別旗之名單。

國府遷台後一度在法律中仍保留其名稱。直至2006年,立法院決議廢止《蒙古盟部旗組織法》,中华民国在法律上废除盟旗制度,目前中華民國政府未有制定其他有關特別旗制度之法律。[3]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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