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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级行政区

中國歷代一級行政區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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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级行政区,或稱国家一级行政区省級行政區,是指直属中央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划,在歷史上曾有不同的稱呼。

古代

先秦

东周以前的中国尚未产生中央集权制,因此也尚未产生行政区划的概念。直到东周时期,各诸侯国在相互征战、争夺领土的过程中,为了加强对领土的控制,而形成各自的行政区划制度,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郡县制

州郡制

  • 秦朝时期,在被灭的六国故土推行郡县制,将全国划分为三十六郡。郡的权力分别由民政官郡守、军政官郡尉、监察官郡监掌控;郡守的副职称为郡丞。
  • 西汉时期,恢复分封,各诸侯国下辖郡,合称郡国制推恩令颁布以后各国辖境不断缩小,后期与郡平级。郡守在景帝时改称太守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起实行刺史制,朝廷派遣刺史巡查各郡国,刺史的巡查范围称为刺史部。刺史的官衔多以上古九州命名,因此刺史部俗称为,共有14个。国都长安及其周边的巡查由司隶校尉负责。宣帝神爵二年(前60年)设西域都护府
  • 东汉时期,在西汉基础上将朔方部省入并州部交趾部改称交州部,西域都护府改为长史府。后期为平叛治乱,赋予一些刺史军政大权,而改称州牧
  • 三国时期,魏国下辖司隶和12州,吴国下辖4州;蜀国下辖益州。
  • 西晋时期,全国分为21州。
  • 东晋以后,南北方各国出于领土狭小、难民迁徙、开垦新地、分封奖赏等原因,不断地拆分原有州郡、设立侨置州郡,甚至出现一州仅辖一郡一县,行政结构叠床架屋,混乱不堪。
  • 隋朝时期,文帝开皇三年(583年),整理全国区划,州郡两级合并为州一级。炀帝大业三年(607)又改州为郡。

道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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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省制

  • 元朝时期,民政方面的最高机构中书省直辖由河北、山东、山西、山后等地组成的腹里,并派出10个常态化的行中书省管理全国其他地方,简称行省。此外还有一些非常态化的行省,如征东行省交趾行省荆湖占城行省缅中行省等。监察方面的最高机构御史台集庆奉元两地设置行台,分别管辖长江以南和潼关以西的监察事务。宗教方面的最高机构宣政院管辖全国的宗教事务,兼管吐蕃故地的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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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大陸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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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宣称的行政區劃

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後,大致上仍暫時承襲清朝舊制,依當時順序排列,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蒙古青海3個地方膠澳淞滬等2省級商埠,另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

國民政府完成北伐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併京兆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並先後設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武漢(後改名為漢口)、廣州(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再升格)、西京(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改稱西安並再升格)、重慶(抗戰時期設置)等9個特別市(即直轄市)。

1945年後,國民政府將東北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及瀋陽大連哈爾濱等3個直轄市。抗戰勝利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澎湖,臺灣成為行省之一。國民政府在1946年承認外蒙古独立,废除之前名义上设于外蒙古蒙古地方[2]。並在1949年初將海南岛及南海諸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

截至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底撤退至臺灣前,中華民國全國設35個省、12個直轄市、1個地方和1個特別行政區。

更多信息 編號,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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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時期

1949年國共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播遷臺灣,喪失對大陸各省、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等一級行政區的治理權,僅實際管轄臺灣省與部份福建省(包含金門烏坵馬祖列島);但宣稱在法統上仍是大陸地區(中国大陆)的唯一合法政府。1953年,聯合國大會505號決議通過中華民國控告苏联案,中華民國也撤銷對外蒙古獨立的正式承認,認為其是領土的一部分。在1955年否決蒙古人民共和国(今蒙古国加入聯合國的訴求。儘管如此,日漸迫於蘇聯以及美国的壓力,中華民國代表團只能選擇於1961年的二次表决中缺席(蒙古人民共和國也在該年正式加入聯合國),不限制其在國際社會活動。故中華民國政府遷都臺北市後,仍依照定都南京時之行政區域繪製《中華民國全圖》,最新版由內政部於1998年繪製出版,之後未再對大陸地區行政區劃進行發佈[3]

由於政府遷臺後,省的功能與中央政府的重疊性太高,為顧及地區發展,將臺北市高雄市分別在1967年及1979年升格為直轄市,但當時臺灣省仍涵蓋絕大部分的領土。直到1998年朝野合作修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內容、以及制定《地方制度法》,其中包括「虛級化」,其原本擁有的地方自治功能遭到移除。而臺灣省在這次的修憲之下,省級組織被大量精簡,功能也大幅萎縮,才解決此一問題。

政府在2002年修改相關的行政法令,其中要求將與蒙古國之間的邊界以國界標示,同年中華民國外交部再次宣告承認蒙古国[4];另大陸地區得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現狀標示。相關政府機關對大陸地區之行政代號亦逐步廢止,例如:行政院主計處主管之「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於2005年10月3日公告停止適用[5];政府所發表之「中華民國年鑑」也於2005年起不再將大陸地區列於「土地」一章之中[6]。此後政府文獻中僅列出實際統治區(即台灣地區)之行政區劃。

依照中華民國政府實際管轄之領土範圍,全國共分為2、6直轄市[7]。1998年中華民國政府實施「精省」及2018年行政院將省級機關「去任務化」後,省級機關所有行政組織及業務完全移交中央政府,省級機關已無任何實體辦公場所或駐地。

更多信息 省名, 簡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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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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