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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级行政区
中國歷代一級行政區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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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
东周以前的中国尚未产生中央集权制,因此也尚未产生行政区划的概念。直到东周时期,各诸侯国在相互征战、争夺领土的过程中,为了加强对领土的控制,而形成各自的行政区划制度,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郡县制。
- 秦朝时期,在被灭的六国故土推行郡县制,将全国划分为三十六郡。郡的权力分别由民政官郡守、军政官郡尉、监察官郡监掌控;郡守的副职称为郡丞。
- 西汉时期,恢复分封,各诸侯国下辖郡,合称郡国制。推恩令颁布以后各国辖境不断缩小,后期与郡平级。郡守在景帝时改称太守。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起实行刺史制,朝廷派遣刺史巡查各郡国,刺史的巡查范围称为刺史部。刺史的官衔多以上古九州命名,因此刺史部俗称为州,共有14个。国都长安及其周边的巡查由司隶校尉负责。宣帝神爵二年(前60年)设西域都护府。
- 东汉时期,在西汉基础上将朔方部省入并州部、交趾部改称交州部,西域都护府改为长史府。后期为平叛治乱,赋予一些刺史军政大权,而改称州牧。
- 三国时期,魏国下辖司隶和12州,吴国下辖4州;蜀国下辖益州。
- 西晋时期,全国分为21州。
- 东晋以后,南北方各国出于领土狭小、难民迁徙、开垦新地、分封奖赏等原因,不断地拆分原有州郡、设立侨置州郡,甚至出现一州仅辖一郡一县,行政结构叠床架屋,混乱不堪。
- 隋朝时期,文帝开皇三年(583年),整理全国区划,州郡两级合并为州一级。炀帝大业三年(607)又改州为郡。
- 唐朝时期,太宗贞观元年(627年)抛弃以上古九州为蓝本的州郡制体系,重新按山川走向将全国划分为10个道,史称贞观十道,开创了全新的一级行政区体系。开元二十一年(733年)在贞观十道基础上增设5道。
- 初唐大幅扩张,在周边少数民族地区设立大批羁縻府州,主要包括:
- 玄宗天宝年间在边境设十大节度使,安史之乱后节度使成为实质地方长官,俗称方镇。
- 五代时期,一级行政区仍以方镇为主。
- 北宋时期,太宗至道三年(997年)将全国划分为15路,后期增至30余路,每路设转运使、提点刑狱、安抚使、提举常平等官,辖区错综不一,虽然避免了地方官大权在握形成割据,但行政效率也不免降低。
- 南宋时期,绍兴和议割让秦岭淮河以北,领土大幅缩小,后期为加强地方防御,设置宣抚使、制置使等官,管辖多路军政,相当于现代的大区。
- 辽朝的一级行政区分为5道,后期效仿北宋采用路制[1]。
- 金朝的一级行政区分为19路,后期因蒙古入侵,设立行尚书省管辖各地军务,乃后世行省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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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朝时期,民政方面的最高机构中书省直辖由河北、山东、山西、山后等地组成的腹里,并派出10个常态化的行中书省管理全国其他地方,简称行省。此外还有一些非常态化的行省,如征东行省、交趾行省,荆湖占城行省,缅中行省等。监察方面的最高机构御史台在集庆、奉元两地设置行台,分别管辖长江以南和潼关以西的监察事务。宗教方面的最高机构宣政院管辖全国的宗教事务,兼管吐蕃故地的行政事务。
- 明朝时期,初期定都应天,将全国划分为中书省直隶和13个行省,洪武九年(1376年)废除省制,中书省直隶改为六部直隶,各行省则改为民政的布政司、监察的按察司、军事的都司等三司,但仍然俗称为省。永乐元年(1403年)迁都北平改名顺天,废除北平三司并改为六部直隶、五年(1407年)增设交趾三司、十一年(1413年)增设贵州三司。宣德三年(1428年)废除交趾三司,此后一级行政区固定为两处直隶和十三个省,合称“两京十三省”。
- 清朝时期,顺治二年(1645年)改南直隶为江南省。康熙朝分江南省为江苏安徽、分湖广省为湖北湖南、分陕西省设甘肃省。乾隆朝确立督抚首长制,两京十三省概念逐渐为汉地十八省取代。十八省以外的行政制度则因地制宜,如东三省设奉天府尹、驻防将军,蒙古设盟旗,藏地、回部设驻扎大臣管理宗谿、伯克。清末为加强对边疆的控制,先后设立新疆、台湾、奉天、吉林、黑龙江等省,甲午战争后又割让台湾,至清朝灭亡时共有22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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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後,大致上仍暫時承襲清朝舊制,依當時順序排列,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蒙古、青海3個地方,膠澳、淞滬等2省級商埠,另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
國民政府完成北伐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併京兆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並先後設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武漢(後改名為漢口)、廣州(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再升格)、西京(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改稱西安並再升格)、重慶(抗戰時期設置)等9個特別市(即直轄市)。
1945年後,國民政府將東北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及瀋陽、大連、哈爾濱等3個直轄市。抗戰勝利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和澎湖,臺灣成為行省之一。國民政府在1946年承認外蒙古独立,废除之前名义上设于外蒙古的蒙古地方[2]。並在1949年初將海南岛及南海諸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
截至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底撤退至臺灣前,中華民國全國設35個省、12個直轄市、1個地方和1個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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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國共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播遷臺灣,喪失對大陸各省、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等一級行政區的治理權,僅實際管轄臺灣省與部份福建省(包含金門、烏坵與馬祖列島);但宣稱在法統上仍是大陸地區(中国大陆)的唯一合法政府。1953年,聯合國大會505號決議通過中華民國控告苏联案,中華民國也撤銷對外蒙古獨立的正式承認,認為其是領土的一部分。在1955年否決蒙古人民共和国(今蒙古国)加入聯合國的訴求。儘管如此,日漸迫於蘇聯以及美国的壓力,中華民國代表團只能選擇於1961年的二次表决中缺席(蒙古人民共和國也在該年正式加入聯合國),不限制其在國際社會活動。故中華民國政府遷都臺北市後,仍依照定都南京時之行政區域繪製《中華民國全圖》,最新版由內政部於1998年繪製出版,之後未再對大陸地區行政區劃進行發佈[3]。
由於政府遷臺後,省的功能與中央政府的重疊性太高,為顧及地區發展,將臺北市、高雄市分別在1967年及1979年升格為直轄市,但當時臺灣省仍涵蓋絕大部分的領土。直到1998年朝野合作修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內容、以及制定《地方制度法》,其中包括「省的虛級化」,其原本擁有的地方自治功能遭到移除。而臺灣省在這次的修憲之下,省級組織被大量精簡,功能也大幅萎縮,才解決此一問題。
政府在2002年修改相關的行政法令,其中要求將與蒙古國之間的邊界以國界標示,同年中華民國外交部再次宣告承認蒙古国[4];另大陸地區得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行政區劃現狀標示。相關政府機關對大陸地區之行政代號亦逐步廢止,例如:行政院主計處主管之「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於2005年10月3日公告停止適用[5];政府所發表之「中華民國年鑑」也於2005年起不再將大陸地區列於「土地」一章之中[6]。此後政府文獻中僅列出實際統治區(即台灣地區)之行政區劃。
依照中華民國政府實際管轄之領土範圍,全國共分為2省、6直轄市[7]。1998年中華民國政府實施「精省」及2018年行政院將省級機關「去任務化」後,省級機關所有行政組織及業務完全移交中央政府,省級機關已無任何實體辦公場所或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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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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