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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日本都道府縣知事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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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道府縣知事日本都道府縣的首長(地方自治法第147条),負責管理以及執行該都道府縣內的各種行政事務(地方自治法第148条)。凡是年滿30歲的日本國民即擁有被選為都道府縣知事的權利(地方自治法第19条第2項)。一任為4年,任期從選舉之日起計算,但在前任任期結束前進行的選舉則需要等到任期屆滿或辭職的次日起開始計算(地方自治法第140条公職選舉法第259条)。特殊情況下,如果辭職後進行的選舉仍為前任當選日语出直し選挙的話,則仍延續辭職前的任期,不會重新計算(公職選舉法第259条之2)。

都道府縣知事的權限

根據《地方自治法》規定,都道府縣知事不能兼任眾議院議員參議院議員、各地方議會議員、議會職員等職務(地方自治法第141条)。因此各議員需要在參選知事前辭去議員職務,否則申請候選人的行為便被視為自動喪失議員職務。另外,雖然無明文規定都道府縣知事不能兼任國務大臣[1],但在小泉純一郎内閣時期,首相本人曾明確表示不應任命都道府縣知事兼任國務大臣[2]。《地方自治法》還規定,都道府縣知事不能兼任該都道府縣各承包商法人的高級管理職務(地方自治法第142条)。

都道府縣知事在管轄區域內權限較大,卻仍受到都道府縣議會的制約,都道府縣議會可以提出不信任決議,但知事在不信任決議通過的情況下仍可以在10日以內強制解散議會(地方自治法第178条)。都道府縣知事的主要權限包括:

  • 向都道府縣議會提出議案
  • 編製與執行預算
  • 徵收地方税、分擔金、使用費、手續費等稅費
  • 將決算交付都道府縣議會進行認定
  • 監督都道府縣的資金管理
  • 取得、管理、處分財產
  • 設置、管理、廢除公共設施
  • 保管證書與檔案(地方自治法第149条
  • 制定各種規則,並對違規者處5萬日圓以下的罰款(地方自治法第15条
  • 指揮監督都道府縣各輔助機關的職員(地方自治法第154条
  • 指揮監督都道府縣區域內的各公共團體(地方自治法第1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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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都道府縣知事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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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参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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