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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第一屆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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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中華民國監察委員於民國36年(1947年)12月選舉,監察委員為當時中華民國的中央民意代表,應選223席實選180席,隨中華民國政府遷台一直沒有進行改選。許多委員一直當到過世,未過世者則一直擔任至民國80年(1991年)底方才全面退職。
監察院
監察院為國民政府五院中設置最早的機構。民國14年(1925年)7月1日國民政府成立,8月1日即設監察院。民國17年(1928年)1月試行五院制後,監察院於民國20年(1931年)2月成立。監察委員名額自最初的19人﹒陸續增加到民國36年(1947年)的74個人,其行使彈劾權,提出彈劾案達1800餘件,被彈劾的公務人員達3000餘人。孫中山主張獨立行使監察權,獲得優異的績效。
名額
行憲以後,依照憲法規定,監察院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其名額分配為:
- 一、每省五人
- 二、每直轄市二人
- 三、蒙古各盟旗共八人
- 四、西藏八人
- 五、僑居國外國民八人
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三條規定,每省監察委員名額中,婦女當選名額定為一名,全國總計第一屆監察委員應為223人。
選舉辦法
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監察委員在各省市議會及蒙古西藏地方議會未正式成立之前,依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第三項及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二條、第五條及其施行條例之規定:各省市應由各省市現有之參議會,或臨時參議會選舉之。其任期以各省市正式議會選出監察委員之日為止。在蒙古則由蒙古各聯合選舉區之各旗代表會還舉之。在西藏,其應由西藏地方選出者(五名)由西藏噶廈召集代表二十名組織選舉會選出之。其應由暫居內地藏民選出者(三名)由班禪堪布會議廳召集代表十二名組織選舉會選出之。至僑居國外之國民,則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附表二所規定之各選舉區內華僑團體分別選舉之。每一選舉區之各華僑團體合併選一人。
監察委員的當選資格,在憲法上也設有明文規定,在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六條規定:「依法有選舉權,年滿三十五歲者,得被選為監察委員。」同條有一但書:「但僑居國外國民監察委員候選人,並應居住該區內合計三年以上者」。
監察委員於當選後,由選舉監督分別通知,於十日內以書面表示願否應選,如不願應選,以得票次多數者當選。願應選者發給當選證書。此後如因故出缺時,應另行補選,所以監察委員沒有候補人。
選舉情況
民國36年(1947年)12月,各地分別舉行選舉,除东北之安東、松江、合江、黑龍江、嫩江、興安六省及大連、哈爾濱兩市,與海外第二、三、四、五、六、七、八各區,因情形特殊,未能舉行選舉。以及西藏地方選出六人,尚缺二人外,其餘二十九省,十直轄市,蒙古各盟旗與海外第一區等單位,均經先後選出,至民國38年(1949年)4月止,總計依法選出第一屆監察委員,並經政府公布者共為180人。此180人中,除青海省選出之韓起功及蒙古盟旗選出之宮世臣二人未報到外,經報到有案者178人。
兼任第一屆國大代表之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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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與正副院長選舉
1947年12月至1948年1月間選出的第一屆監察委員於6月5日於南京市自行集會,並互選于右任為院長、劉哲為副院長。並依照憲法,對總統蔣中正提名的司法院大法官與考試院考試委員行使人事同意權。截至次年4月止,選出之180名監察委員中有178名報到。
遷臺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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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8年(1949年)4月監察院自南京遷往廣州,爾後而渝而蓉,至民國38年12月遷臺,正式辦公後,陸續抵臺監察委員計104人:
- 自民國38年12月監察院遷臺至民國39年(1950年)10月31日止,已向監察院人事室報到之監察委員凡92人。其姓名如次:于右任、劉哲、黃寶實、張秉智、張志廣、畢東垣、于德純、葉時修、李緞、梅公任、孫式罨、陳肇英、錢用和、郭堉愷、侯俊、劉巨全、何濟周、李正樂、衡權、王宜、陳江山、王澍霖、曹德宜、劉永濟、王竹祺、丁俊生、谷鳳翔、劉延濤、劉耀西、陳大榕、胡阜賢、蚩震華、李紀才、李夢彪、金越光、馬空羣、楊貽逹、楊宗培、居正、鄒魯、趙季勳、陳訪先、張岫嵐、李嗣瑭、康玉書、王冠吾、樑上棟、張建中、酆景福、金維繫、黃覺、丘念臺、曹浩森、陳志明、楊羣先、宋英、王文光、曹啓文、于鎮洲、丁淑蓉、陳葵仙、鄧蕙芳、黃羌軒、曹承德、李不韙、郭學禮、郝遇林、高登艇、陳嵐峯、趙光宸、張維貞、王枕華、侯天民、馬慶瑞、陳慶華、陳逹元、祁大鵬、陳翰珍、蕭一山、趙守鈺、張定華、田欲樸、孫玉琳、張一中、傅瑤琴、吳大宇、熊在渭、張國柱、丁惟汾、摩爾根、劉行之、袁晴暉(依報到先後爲序)
- 監察院甘肅區監察委員柴峯於民國39年12月30日抵臺,並已向監察院人事室報到。總計已報到之監察委員共爲93人。
- 監察院(湖北區)女監察委員蔡孝義於民國40年(1951年)1月15日抵臺報到,浙江區監察委員朱宗良於民國40年1月30日抵臺報到。總計已報到之監察委員共爲95人。
- 監察院廣西區監察委員王贊斌於民國40年3月10日抵臺報到。陳恩元於3月24日抵臺報到。雲南區監察委員張維翰於4月7日抵臺報到。廣東區監察委員余俊賢於4月25日抵臺報到。上海市區監察委員陶百川於6月16日抵臺報到。總計已報到之監察委員共爲100人。
- 監察院雲南區監察委員段克昌於民國41年(1952年)11月間(原登記資料未記載日期,從缺)抵臺報到。監察院福建區監察委員張藹眞於民國42年(1953年)3月間(原登記資料未記載日期,從缺)抵臺報到。總計已報到之監察委員共爲102人。
- 又監察院遼寧區監察委員崔淑言,係於民國48年(1959年)5月1日抵臺報到。浙江區監察委員毛以亨於民國51年(1962年)6月25日抵臺報到。總計已報到之監察委員共爲10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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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延長
1954年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因行政院聲請釋憲而作成釋字第31號解釋:「……惟值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時,若聽任立法、監察兩院職權之行使陷於停頓,則顯與憲法樹立五院制度之本旨相違,故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以前,自應仍由第一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其職權。」[1]
1972年,國民大會增訂《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在憲法層級明定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繼續行使職權,同時在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定期選舉。[2]
1990年6月21日,司法院大法官發布釋字第261號解釋,依照憲法精神,要求萬年國會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終止行使職權」(1991年底),並辦理次屆中央民意代表改選。
第一屆監察委員名單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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