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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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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縻,是中國古代籠絡、控制周邊部族的一種方式。《史记·司马相如传·索隐》说:“羁,马络头也;縻,牛韁也”,引申为笼络控制。实行羁縻政策的地区名义上从属朝廷,实际由当地原住民首领自行统治。唐朝对西南、西北等少数民族採行羁縻政策,承认当地土著贵族,封以王侯,開放貿易。宋、元、明、清几个王朝称土司制度。
此條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09年5月20日) |
漢朝
南北朝至唐朝
南北朝時,往往同時有多個政權均聲稱自己是天下之主,要求周邊諸國朝貢,各小國往往也同時向多個大國朝貢,更有一些國家一邊接受朝貢,一邊又向更大的政權朝貢。這都使得這一時期的朝貢體系呈現出多元的網狀特徵。即便是在唐朝國力鼎盛之時,日本、渤海等國也力圖成為次級的朝貢中心,甚至互稱對方的使節是“貢使”。
同時,這段時間內中原政權往往採取“羈縻”政策取代原有的冊封制度,最主要的特點是,封賜的不再僅僅是王號,而是和直屬官員相同的官職,比如南朝宋順帝就曾封百濟國君為“鎮東大將軍”,封倭國國君為“安東大將軍”。唐太宗時開始,更普遍封賜各內屬的地方首領官職,設立羈縻州、縣,以體現其“華夷一家”的思想。如渤海國君被封為“忽汗州大都督”、疏勒國君被封為“疏勒都督”等等。
- 在唐朝軍事力量籠罩之下的地區設立的羈縻州、縣。長官由部族首領世襲,自治內部事務,有著象徵性的進貢,但是負有一些責任,包含忠於中原政權、不吞併其他羈縻單位與內地州縣,以及按照要求提供軍人等,中原政權視之為領土,文書用“敕”;
- 所謂的藩屬國,如疏勒、南詔、回紇、契丹等,一般封為都督或郡王,他們擁有自己的統治區域,首領的政治合法性來自於中原政權的冊封,不能自主,中原政權視之為臣屬,文書用“皇帝問”;
- 所謂的“敵國”(敵體之國)和“絕域之國”,如突厥、吐蕃、日本等,雖然亦間有冊封,然多為對現實情況的事後追認,其君主(可汗、贊普、天皇等)的統治合法性並不依賴於中國朝廷的冊封,中原政權的文書亦多用“皇帝敬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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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
宋朝之後,進一步加強了對第一種情況的羈縻州、縣的控制,在部族首領之外,加派中原政府任命的監管官員。羁縻州下设县或羁縻县、峒。对应的官制为知州、知县、知峒。
元朝以後
高麗是元朝的附庸國,元日戰爭時高麗國王也被冊封為“征東行省丞相”。此外,元朝皇帝名義上是西方蒙古汗國(主要是伊兒汗國)的宗主,後逐漸採用傳統上的朝貢體系,例如元世祖忽必烈和元成宗鐵穆爾先後頒發給伊兒汗國刻有漢字“王府定國理民之寶”、“真命皇帝和順萬夷之寶”的方印。
明代延續元朝的土司制度,封西南地區当地原住民首领為名義上的官員,受朝廷監管。此外還在北方設立羈縻衛所,籠絡長城以外的部族首領。
經歷明代小規模及清代中期雍正年間大規模的改土歸流,原屬土司的領地實際上被納入中原王朝的直屬領土之中。民國後,土司制度仍存。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才正式廢止所有土司。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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