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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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學(英語:Penology)由拉丁文poena(「penal」,懲罰)加上古希臘文字尾-logia(「study of」,研究)而來,這術語很有可能是弗朗西斯·利伯所創造[1],作為犯罪學的分支,探討不同社會中試圖鎮壓犯罪活動並透過適當處罰以滿足輿論的哲思和實作[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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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英語詞典》將刑罰學定義為「犯罪懲罰和監獄管理的研究」,在這個意義上它相當於矯正(英語:Corrections)[5]。
刑罰學關注不同社會所發展並採用的犯罪防治方法與效果,如何藉由害怕懲罰而鎮壓或遏止犯罪意圖。因此,刑罰學的研究涉及囚犯處置和罪犯判刑後的復建更生,還包括保護管束(罪犯在社區復健)以及與確保拘留安全、犯人再培訓有關的監獄科學。
刑罰學處理許多議題和理論,包括監獄相關問題(監獄改革(英語:Prison reform)、囚犯虐待(英語:Prisoner abuse)、囚犯權利(英語:prisoners' rights)和累犯)以及懲罰目的之理論(嚇阻理論、應報理論、去能理論(英語:Incapacitation (penology))和更生理論)。當代刑罰學主要關注罪犯更生和監獄管理。這個詞很少用於於非正式環境中的懲罰理論和做法,如育兒、學校和工作場所的懲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