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和约
中華民國 (臺灣) 與日本對中日戰爭簽署的和平條約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简称《中日和平条约》、《中日和约》[注 1],又称《台北和约》,为中华民国与日本结束两国之间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战争状态而签订的和平条约,于1952年4月28日在台北宾馆签署,同年8月5日双方换文生效。该条约明定中华民国与日本之间的战争状态,自本约发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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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Facts 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 类型 ...
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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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和平条约 |
签署日 | 1952年4月28日 |
签署地点 | 中华民国台北宾馆 |
生效日 | 1952年8月5日 |
失效日 | 1972年9月29日 |
签署者 | |
保存处 | 中华民国外交部 |
语言 | 汉语 日语 英语 |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条约原文 | |
《中日和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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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中双方承认:日本已在旧金山和约放弃对于台湾、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日本已放弃自1941年12月9日以前在中国之一切特殊权利及利益之约。双方表示将开始经济方面之友好合作,尽速商订两国贸易、航业、渔业及其他商务关系的条约或协定。日本在1972年9月29日与中华民国断交后片面废止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