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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

中華民國最高立法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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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中华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简称立院;在国民大会停止运作后,其普遍被视为中华民国的国会,主责制定各项法律、审查中央政府预算及批准条约,并向行政院政治问责。最早前身为民国初年立法机构之众议院(1913年-1925年)。国民政府时期以恢复法统为由,于民国17年(1928年)在南京成立立法院[1];最初在训政时期为国民政府附属机关,民国37年(1948年)因应行宪而在制度上脱离行政权,成为正式的议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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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现依《中华民国宪法》及其增修条文,为一院制之议会,议员称为立法委员,设有113个席位。民国81年(1992年)起,立法院全面定期改选至今。立法委员席位皆为民选院长副院长则由立法委员互选产生,任期均为4年。现任之第十一届立法院于2024年2月1日宣誓就职,任期至2028年1月31日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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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与权力

立法院是负责审查中华民国各项法案以及中央政府预算的机关。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39条、第63条、第104条、第105条,以及《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至第7条等规定,立法院的职权,包括: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之核可,于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日内,移请立法院覆议。立法院对于行政院移请覆议案,应于送达十五日内作成决议。如为休会期间,立法院应于七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十五日内作成决议。覆议案逾期未议决者,原决议失效。覆议时,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决议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

另外,立法院得经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之。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行政院院长应于十日内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行政院院长再提不信任案。

  1. 立法权
  2. 修宪及领土变更提案权
  3. 预算案、决算案审查权
  4. 法律案、戒严案、大赦案(含全国性减刑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决议案的审查权
  5. 人事同意权行使
    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大法官
    行政院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中央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公平交易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其他相当中央二级独立机关(例:任务型之促转会)委员等
    监察院院长副院长、监察委员、审计长
    考试院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
  6. 戒严及紧急命令追认权
  7. 对行政院及其各部会质询权
  8. 对行政院院长的不信任案
  9. 副总统缺位时的选举权
  10. 对总统、副总统弹劾案、罢免案的提出权
  11. 对行政院覆议案的决议权
  12. 召开公听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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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依据《中央法规标准法》,任何法律都需经由立法院通过,并由总统依法公布后才有效力。惟宪法修正案由立法院决议后,须移请公民投票复决。

若要立法,首先必须进行“提案”,可由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立法委员或党团提出,预算案则仅限由行政院提出。草案提出后,会送交“程序委员会”进行审议。在程序委员会中,秘书长会排定要讨论案件的日期,委员会审核后会将草案送交印刷(复印),并列入议程中的报告事项。提案在议程中进行“一读”(朗读标题),之后可送交相关的委员会(例如: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交通委员会等)讨论审查,或经由院会决定后,直接送交“二读”。

委员会中会针对送交过来的提案,听取提案人的报告,有时还会邀请和法案内容相关的专业人士提出意见(有时也会举行“公听会”)。之后进行讨论,并修正提案的内容。达成决议后,会将议案送至二读程序。

在二读时,会先朗读提案的内容,并在院会中进行深入讨论。二读是立法过程中重要的步骤,在过程中,可以提出质疑、进行说明、修正等。最后决定是送交“三读”、撤销、或送回委员会重新审议。通过二读的议案,将在下次会议时进行三读的程序,但若有委员提议,并获得超过15名委员的附议,可以在当次会议就直接进入三读程序。

三读的过程仅能就文字进行修正,除非发现有违宪法或其他法律时,才可提出撤回或重新审议。在三读时,若有委员对于议案有不同的意见,仍然必须等议案表决后,再提出复议。三读程序后就要进行全体的表决,若是通过,则送请总统在十天内公布,并送交行政院执行办理。行政院方面在收到来自立法院的要求后,若认为法案难以执行,或有其他问题,在总统核准下可提出“覆议”的要求,将法案送回立法院重审。

立法院接受覆议案后,会召开全院的审查会议,必要时会要求行政院院长到立法院说明覆议案的原因。覆议案必须在15天内进行投票表决是否维持原法案内容,如为休会期间,立法院应于七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十五日内作成决议。覆议案逾期未议决者,原决议失效。覆议时,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决议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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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任案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1项明示,行政院院长应由总统直接任命,不须经立法院之同意,因此,法律规定若立法院不满意行政院的施政,可以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如果得到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就视为通过,行政院院长应立即请辞,并得同时声请总统解散立法院。总统受理此声请后,应于10日内咨询立法院院长,再决定是否宣布解散国会。总统于立法院通过对行政院院长之不信任案后十日内,经咨询立法院院长后,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总统于戒严紧急命令生效期间,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后,应于六十日内举行立法委员选举,并于选举结果确认后十日内自行集会,其任期重新起算。若不信任案未通过,则立法院1年内不得对同一位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

会期

立法院以会期英语Legislative session作为行使职权的时间单位,每年两次,分别是2月至5月(别称法案会期)、以及9月至12月(别称预算会期)[2]。《立法院职权行使法》明文规定会期的报到日分别是2月1日与9月1日[3]

运作

立法院作为国会,运作主要依《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及1999年所制定,修订之国会五法:《立法院组织法》、《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立法委员行为法》、与《立法院议事规则》。

自主原则

万年国会时代的立法院院长于1986-1991年曾六次动用警察权对付在野党立委;但自1992年国会全面改选后,即使面对再大的内外压力,在“国会自主”原则下,都未曾动用警察权。

前立法院院长王金平于其院长任期内,坚持“国会尊严”、建立朝野协商的宪政惯例,抵抗国民党中央施压,拒绝动用警察权,以免使朝野冲突扩大之勇气,获得公民监督国会联盟的肯定。[4][5][6][7]

言论免责权

根据《中华民国宪法》第73条规定:“立法委员在院内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即法律不得追究立法委员以其职责所发表之言论,并同时免除其民事刑事责任,等于英国的“言论免责权”(即政府不得因国会议员在行使职权时之言论提出诉讼),以确保立法院得以无后顾之忧的表达民意。但立法委员若违反立法院会议规定,仍可能必须负担行政责任,接受民意施压。并且须注意的是,此处所谓免责权,惟立法委员因职权行使之需求(如于会议上或提出质询时)所发表之言论,方受此特权保护。倘若立法委员以私人身份之发言超出《宪法》言论自由保障范围,仍须负担法律责任。[8]

立法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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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区域立法委员分布图(2024年2月)
  民主进步党
  中国国民党
  无党籍

立法院的主要成员为立法委员,简称立委。根据现行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自2008年选出的第七届立法委员起,选制改为单一选区两票制并立制,立法委员席次减半为113席,包含院长2席在内。立法委员任期为4年,其中[9]

  • 区域立法委员:73席,由单一选区直选产生,各选区选出一名立委,每一选区选民人数须达约二十万七千人(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国民总人口数与立委席次相除得商),未达人数标准之县市如离岛县市皆保证一席立委名额,选举方式采相对多数制(即得票最多者当选,无需过半)。
  • 原住民立法委员:6席,由“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2个复数选区选出,仍然采原先之复数选区单记不可让渡投票制,各选区选出三名立委。
  • 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34席,由单一选区两票制中的政党得票比例按最大余额方法分配席次,政党得票率须达到5%方可获得不分区席次。各党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当选名单中需有半数妇女保障名额

依照《宪法增修条文》,立法委员应于每届任满之前三个月内选举出新一届委员[10]。宪法中所规定的各种选举,除了立法委员有期限规定,其他选举并无此种三个月的规定。立法委员虽然是中央层级职务,不过和地方民选职务同样适用《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而立法院院长、立法院副院长、立法委员之宣誓就职,依据《宣誓条例》,应由一位大法官担任监誓人。

委员席次达到3席或以上之政党可组成党团;党团未达五个时,得合组四人以上之政团。党(政)团以5个为限;超过则以抽签决定。

立法委员任期是固定的。然而中华民国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在倒阁案通过时拥有对立法院的被动解散权,故若总统宣布被动解散应届立法院,则本届立法委员实际任期会比法定任期更短。至于任期是否满四年,只受到就任日的影响,不受到选举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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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政党席次分布

更多信息 党团名, 所属政党 ...

立法委员名单

组织架构

作为一个民意机关,立法院的组织分为“议事单位”与“行政单位”两大部分。议事单位由若干委员会与立法院会议构成,均由立法委员组成,是立法院运作的核心;行政单位则作为立法院的幕僚部门,由秘书长与副秘书长领导。另外立法院为推进各处、局、馆、中心与各委员会事务业务配合,要定期举行相关会报[11]

议事单位

议事单位由若干委员会与立法院会议构成,委员会分为常设委员会及特种委员会,常设负责审查各领域的政策法规;此外另有纪律、程序、修宪、经费稽核等4个特种委员会。

院长、副院长

立法院院长为立法院的最高首长,另设立法院副院长作为院长之辅助。院长及副院长均由各届立法委员之中互选产生,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主持立法院的秩序。现任院长为韩国瑜,自2024年2月1日起任职至今;现任副院长为江启臣,自2024年2月1日起任职至今。

立法院会议

立法院会议(简称“院会”)由全体立法委员组成,主要功能为审查法案(三读)、以及议决所有须由立法委员同意的国政事务。

全院委员会

全院委员会由全体立法委员组成,审查行使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大法官考试院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监察院院长副院长、监察委员及审计长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等之任命同意权,审查总统发布之戒严令或紧急命令,审查罢免弹劾总统、副总统案,审查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之不信任案,或遇有行政院移请覆议案时举行之。

行政单位

秘书长

立法院置秘书长一人,特任;副秘书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均由院长遴选报告院会后,提请任命之。秘书长承院长之命,处理本院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为立法院之幕僚长;副秘书长承院长之命,襄助秘书长处理本院事务。

现任秘书长为周万来,自2024年2月5日起任职至今。

非编制内组织

立法委员可自行依议题取向组成国会次级团体或问政小组,如早期的中国国民党内集思会、民主进步党内福利国连线、与现仍存在的跨党派“厚生会”等组织。此外,立法委员亦可针对特定议题组成国会小组,如2012年成立的院内人权团体立法院跨党派国际人权促进会、立法院图博之友会[12][13][14]、2020年成立的台湾国会香港友好连线[15]等。

历史

原始设计

根据国父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理论,政府的权力分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等五权,为“治权”,1928年10月8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明文规定:分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而人民则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的权利,称“政权”,通过国民大会来行使这些权力,《中华民国宪法》即以此作为蓝本而制定。在权能区分的理论中,立法院不是西方世界概念的国会,而是属于政府的专门委员会,由国民大会委托,专职立法[16]

也有人认为上述观点是对权能区分原理的误读,因为孙中山之所谓“政府”二字对应于美式英语中包含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广义政府概念而不是英式英语仅包括行政部门的狭义政府概念,而且孙中山在“五权宪法”演讲中明言“立法就是国会”。[17][18]

另外亦有学者指出,孙中山对立法院定位的论述随时间的发展而存在前后的变化:在1905年到1923年间,孙中山认为“立法院是修正的国会”、立法院成员是“代议士”;而在1924年《建国大纲》与民权主义的演讲中,孙中山的相关思想发生了变化,不再将立法院作为有直接民意基础的国会,而是“治权机关(专职立法机关)”。[19]

训政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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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至1937年立法院院址

1928年8月21日,国民党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就“训政开始应否设立五院案”决议:“训政时期之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应逐渐实施”。1928年10月,国民政府立法院于南京成立,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国际事项的职权。立法院第一任院长为胡汉民,副院长林森。根据1928年10月20日公布《立法院组织法》,下设法制、外交、财政、经济4个委员会,1928年12月8日增设军事委员会,各委员会委员由立法委员分任,各委员会委员长由院长指定,院内置秘书、统计、编译三处。首届委员共49席,由国民政府任命。委员月薪照简任一级支取675元,后改680元。院址择定白下路“侯府”。每届任期两年。1930年12月,国民政府任命了第二届立法委员49人。

1931年2月28日胡汉民在汤山被软禁。3月23日邵元冲代理院长。12月9日覃振(理鸣)代邵元冲。1931年6月15日公布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对立法委员的任命方式作了新的规定,立法委员由立法院院长提出人选,由国民政府主席提请国民政府依法任免,立法院会议以院长为主席。孙科回南京继任立法院院长。1931年12月30日复公布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立法委员增加到99人。立法院于1937年11月迁驻重庆,于原义林医院(今渝中区中山三路中山医院)内办公。1938年5月重庆遭日机大轰炸,乃迁到郊区渝北公路(迁建区)独石桥办公。抗战胜利后,随国民政府迁回南京,与监察院合署借山西路法官训练所办公。

立法院历经四届,于第四届增为194席,但因抗日战争而延任长达14年。当时除制定中华民国民法中华民国刑法等基本法律外,还同时负责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起草,五五宪草即由立法院所草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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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至1949年立法院与监察院院址

宪政时期

1947年3月,国民政府颁布《立法院组织法》。依照此法,立法院设有内政、外交、国防、经济、财政、预算、教育文化、农林、交通、社会、卫生、地政、边政、侨务、民法、刑法、商事法和法制等19个委员会。同年12月又新设劳工、卫生两个委员会,并修正了部分委员会的名称。同年选出行宪第一届立法委员,共计759席。立法院仅有制定与修改法律、以及审查中央政府总预算等监督行政部门的权力,而变更领土、修改宪法、罢免总统副总统等攸关国家权力之事项,均由国民大会行使。

1950年,立法院因第二次国共内战中华民国政府播迁台湾,当时随之而来的立法委员约380余名。时任中华民国总统蒋中正咨请立法院该届委员任期延长一年。[20]第一届立法委员原应于1951年届满,之后依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遂得以继续延任。自此以后,中华民国政府便以“沦陷区无法改选”为由(沦陷区指大陆地区),从未曾对立法院全面进行改选。在1969年,立法院依《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中央公职人员增选补选办法增补选11席,之后逐次增加增额席次,至1989年的第6次增额委员为130席。然而多数立法委员的大陆地区席次仍以“法统”为由,未曾改选,舆论指为“万年国会”,此也成为1990年爆发野百合学运的主因之一。野百合学运其中的重要诉求,便是要求包含立法院在内的国会议员全面改选

1991年,除第6次增额补选外的第一届立法委员全数退职,1992年首次进行立法委员全面改选,共选出161席,并确立仅在自由地区(台澎金马)改选席次。随后每三年一届定期改选,1998年再增为225席,并开始增设不分区立法委员。2005年,国民大会复决修宪案通过,将立法委员自第七届起减为113席,并改采单一选区方式选举,任期则改为4年。

过去中华民国国会曾是三院制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76号》解释认定,国民大会、立法院、监察院共同相当于国会。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325号》以监察院不再由直接间接选举产生,已经不是中央民意机构为由,认定监察院不是国会。

历经1990年代以来的7次修宪国民大会的功能被逐渐缩减、最终于2005年停止运作,其职权除部分转由人民直接行使外,其他均转移至立法院,使得立法院的功能等同于三权分立理论中的国会。国民大会结束运作后,立法院成为中华民国的唯一国会立法委员即是中华民国的“国会议员[21][22]

2005年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复决通过立委席次减半并立制,结果限缩小党空间,导致2008年选举起,立法院政党数目大减。

历届立法院

1948年第一届立法委员选出后隔年,中华民国政府因内战失败已失去对中国大陆的控制权,从而导致原选区(除台湾、金门、马祖与大陈)无法办理选举而全体无限期延任,曾被讥为“万年国会”。[23]

更多信息 届次, 法定任期 ...

历届立法院选举及任期

历届席次分布

1948年至1991年之第一届立法院以中国国民党党籍之立法委员占绝对多数,另有极少数随中华民国政府迁台中国青年党中国民主社会党党籍之立法委员。1969年起增额选举使部分台湾籍党外运动人士得以担任立法委员。然而因为增额选举选出之立法委员与1948年选出之第一届立法委员共同行使职权,人数相对非常少。

1991年5月宣布国会将全面改选第一届资深立法委员须于1991年底退职。1989年第六次增额选举选出之立法委员则在1992年起继续行使职权,直到1993年2月1日第二届立法委员就职为止。下表由1992年资深民代退职后列起。

  绝对多数党   相对多数党   最大少数党

更多信息 届次, 执政党 ...

院址

事实速览 立法院 (原台北州立第二高等女学校), 中华民国文化资产 ...
事实速览 立法院议场, 中华民国文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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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为立法院院区,右侧建筑为济南教会、群贤楼、委员研究大楼,左侧建筑为青岛第一、第三会馆、镇江会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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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区中的“康园餐厅”,起初原是国会图书馆,1993年第二届立法委员就职后立院空间重新调整,图书馆迁址至群贤楼地下一楼,原建物被更改为国会餐厅

立法院在1928年成立时,院址在白下路附近斛斗巷原张佩纶宅邸内。对日抗战时迁至重庆义林医院(今重庆市中山医院渝中院区[24])与司法院蒙藏委员会合署办公,抗战后院址位于南京市中山北路上(今军人俱乐部)。1950年随其他中央政府机关迁台后,初期以台北市中山堂做为临时会址,1960年始迁入位于台北市中山南路日治时期台北第二高女”校舍[25]台湾战后时期曾作为台湾省政府农林厅厅址[26]),原有之学校礼堂经整修后成为议场以供立法院召开院会之用[27];随着业务的扩大,又陆续租用与购入邻近房舍,逐渐构成今日的立法院院区。

2017年2月19日,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召开文资审议委员会,核定将立法院行政大楼(俗称红楼)列为市定古迹、立法院议场为历史建筑[28]

立法院院区的办公厅舍分布如下:

  • 本部(台北市中正区中山南路1号;原日治时期之台北第二高女校舍)
  • 青岛第一会馆(简称青岛一馆;台北市中正区青岛东路1号)
  • 青岛第二会馆(简称青岛二馆,原日治时期之七星郡役所厅舍;台北市中正区青岛东路10号)
  • 青岛第三会馆(简称青岛三馆;台北市中正区青岛东路1-3号)
  • 镇江会馆(台北市中正区镇江街2号):屋顶使用太阳能发电,亦是全球第三个绿能国会,公单位用太阳能发电的先例[29]
  • 群贤楼(台北市中正区济南路一段1号)
  • 委员研究大楼(台北市中正区济南路一段3之1号;原名“中兴大楼”,由台湾省政府台开合作兴建[30]

除此之外,立法院在全国各地尚有其他设施,其中位于台北市的两处会馆为提供立法委员住宿之用:

院址迁建

立法院迁往台湾后,由于当时反攻大陆的时空背景,使得立法院没有自己的议事与办公处所。其现址是向台北市政府承租使用,加上建筑老旧且不敷使用,与国会形象不符,因而不断有另建新址的建议[32]

1993年,立法院首次规划迁建新院址,当时选址离博爱特区不远的台铁华山车站旧址,但因经费过于庞大,导致立法院内外的反对声浪过大而未决。1999年第四届立法委员提出第二次迁建计划,地点则改为位于台北市仁爱路空军总部旧址;当时预算已编列兴建经费新台币241亿元,但因城市规划变更作业不顺,加上立法院内外仍有反对意见而作罢[33][34]

2011年7月,适逢中华民国建国百年,立法院再次提出迁建计划,仍以空军总部旧址作为优先选择[35][36][37],惟行政院计划将空军总部旧址仿效日本东京六本木的“城中城”模式进行开发[38]

后续在立法院院长游锡堃上任后,召开“国会愿景规划咨询委员会”,评选出中正纪念堂、空军总部旧址、土城看守所现址、成功岭营区、高铁彰化车站特定区、中兴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等6处为优先考虑的扩建基地。[39][40]

争议与相关事件

媒体上的乱象与立院形象

1988年后,立法委员皆享言论免责权[41],人身安全受到保护,是为国民所赋予的特别权力,但也因此带来了层出不穷的议会暴力事件(如立委斗殴)。

获搞笑诺贝尔和平奖

1995年10月6日,第五届搞笑诺贝尔奖和平奖以“表彰他们证明了互相拳打脚踢使政客能够比通过向其他国家发动战争取得更多利益”为由颁布给中华民国立法院。[42]

证件特权质疑

2012年,因立法院识别证及停车证发放浮滥及变造者甚多,经媒体广泛报导后,引发歹徒借此逃避警方查缉、或是民众借此享受特权之质疑。[43][44][45][46]

占领立法院行动

2014年3月18日,立法院爆发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存查争议,200名学生在晚间冲进立法院议场占领主席台[47]

参考资料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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