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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 (行政区划)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特有的地级行政区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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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蒙古语:ᠠᠶᠢᠮᠠᠭ,汉语拼音字母:aimag,鲍培转写:ayimaγ,西里尔字母:аймаг)又称艾马克。清代蒙古将其作为旗以上的监察区,不负责行政事务;至民国时,与旗演变为中国蒙古族地区特有的行政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改为内蒙古自治区直辖的地级行政区单位,相当于其他省和自治区的“地区”。各盟不设国家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管理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盟工作委员会和各盟行政公署。盟下辖区域包括若干个县级行政区(县、旗、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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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蒙古各部自古就有会盟习俗,清代初年沿用旧时的“楚固拉干”(蒙古语:ᠴᠢᠭᠤᠯᠭᠠᠨ,汉语拼音字母:Qûûlgan,卫拉特语多译为“丘尔干”)为盟,与旗形成盟旗制。清廷规定,每三年各盟选出之盟长都要在指定地点“简稽军实,巡阅边防,清理刑名,编审丁册”,盟长仅负责协调各旗之间的军事和司法关系,而没有行政权力。崇德年间,清廷派员参加漠南蒙古各部的会盟,但会盟地点和名称尚不固定,康熙年间多伦会盟后此制度扩展到漠北,同时清廷停派大臣参加,改由蒙古王公轮流出任盟长,乾隆年间清廷给内外蒙古十盟会盟长颁发印信,印文中以会盟地作为盟名,后又对厄鲁特蒙古各盟赐名。[1]道光以后,内札萨克蒙古设六盟;喀尔喀蒙古设四盟;科布多设三盟,青海蒙古各部设二盟;新疆境内厄鲁特蒙古各部设五盟。
民国初年外蒙古独立后,蒙古人民共和国改革其行政区划,将原先的“盟”(čiɣulɣan)改为“部”(ayimaɣ),并重新划分,1946年被中国承认后一般译为“省”。而中国国民政府所能控制的塞北四省境内,其汉语名称未随着蒙古语而改变,“盟”在内蒙古沿用至今。民国19年(1930年)5月,国民政府在南京召开蒙古会议,与会各盟旗代表决议要求蒙古盟、部、旗法制化,成为蒙古地区合法地方行政组织,翌年政府公布《蒙古盟部旗组织法》,使蒙古盟旗制度在中华民国法律上取得与省县同等与合法地位。国民政府后续制定《蒙古自治原则八项》,并一度在蒙古成立自治政务委员会,后取消该会,并将辖区依省界划分,成立“绥远省境内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及“察哈尔省境内蒙古各盟旗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分别负责办理部分盟旗地方自治事务。[2][3]随着1947年中共主导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和1949年国民党于内战战事失利,中华民国政府对各盟旗陆续䘮失实际控制。该组织法在2006年被立法院决议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盟属于地方自治政权,存在相应的人民政府或人民委员会。
1958年4月起,盟虚级化成为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归类为地级行政区。此后,盟的行政管理机构称“行政公署”,盟也不再设本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而是设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该盟工作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该盟工作委员会。盟人大工委不具有选举、罢免盟行政公署官员的权力,行政地位上与“地区”类似。截至2005年,仅存三个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和兴安盟。
内蒙古各盟列表
现存的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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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设盟情况
参见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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