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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中央选举委员会
中华民国主管选举事务的机关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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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选举委员会(简称中选会)是中华民国全国选举行政事务最高主管机关,为行政院辖属的独立机关。其亦负责管辖各地方选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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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地方选举委员会组织架构有台北市选举委员会、高雄市选举委员会、台湾省选举委员会、福建省选举委员会以及各县市选委会;今地方选举委员会有6个直辖市选委会与16个县市选委会,各地方选委会主委通常由各地方正副首长或秘书长兼任;如台北市由副市长兼任、台南市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花莲县由县长兼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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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 1980年5月14日,总统令,制定公布《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1980年7月16日,行政院成立“中央选举委员会”。
- 1996年3月23日,中华民国举办首次总统公民直选。
- 2004年3月20日,中华民国全国性公民投票首次举办,与第十一任总统副总统选举同日同时举行。
- 2008年3月1日,台湾省选举委员会与福建省选举委员会裁撤。
- 2009年6月10日,总统令,制定公布《中央选举委员会组织法》。
- 2010年3月2日,为配合12月25日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等新直辖市成立与高雄县市合并,原台北县选举委员会改制为新北市选举委员会,原台中县/市、台南县/市及高雄县/市选举委员会合并改制为台中市选举委员会、台南市选举委员会及高雄市选举委员会,主管直辖市市长、市议员选举的选务工作。
- 2012年1月1日,配合行政院组织改造,中央选举委员会及所属机关更换机关代码。
- 2014年4月29日,配合年底桃园县升格直辖市桃园市,桃园县选举委员会举行选举委员会改制揭牌典礼。2014年5月2日,桃园县选举委员会正式改制为桃园市选举委员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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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主要流程
- 发布选举公告
- 受理候选人登记、资料查验
- 公告、举行候选人选举号次抽签
- 管理候选人竞选活动
- 举行公办政见发表会
- 编制选举人名册并公开陈列供选民阅览
- 印发选举公报、投票通知单
- 投票、开票
- 正式公告当选人名单
- 致送当选人当选证书
委员
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共九至十一人,并以其中一人为主委、一人为副主委。 主委、副主委及委员均由行政院院长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四年,任满得连任一次。
委员具同一党籍者,不得超过全体委员总数三分之一;除主委和副主委外,其他委员均为无给职。
若委员有因罹病致无法执行职务、因案受羁押或经起诉、违法、废弛职务或其他失职行为之情形,行政院院长得予免职。
- 法制化前
- 法制化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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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体为连任
组织
- 综合规划处
- 选务处
- 法政处
- 秘书室
- 人事室
- 主计室
- 政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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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掌
参考文献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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