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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国民党最高权力机关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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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简称国民党全代会)是中国国民党最高权力机关,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四年,没有禁止连任的限制,由各级党部选举之代表、中央委员、与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核定之代表共同组成,其中后两者的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除每年定期集会外,若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有半数以上直辖市、县、市级党部请求时,得召集临时全国代表大会。

历史
1923年(民国12年)中国国民党总理孙中山接受共产国际苏联籍顾问鲍罗廷之建议,效仿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之政党制度改组中国国民党之党组织为列宁式政党,以利在中国推展“国民革命”。并于隔年举行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后历经国民革命军北伐、第一次国共内战、中国抗日战争、第二次国共内战至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中国国民党之党组织均维持列宁式政党之刚性体制。
1990年代台湾民主化之后,中华民国政府在实际统制地区建立起自由民主制的政党政治,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之代表亦开始实行任期制。历经2000年中华民国总统选举失去中华民国政府之执政权后,中国国民党将党组织再度改造,加强党员直接民主机制以及增加全国代表大会之集会频率,以适时反映基层民意以及适应民主化后之台湾选举制度。现行中国国民党之政党制度已经向世界上主流民主国家之政党靠拢,但仍有部分刚性政党之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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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依据《中国国民党党章》第十九条,全国代表大会之主要职权为:
- 解释党章。
- 修改党章。
- 决定政策纲领。
- 检讨中央委员会之工作。
- 讨论党务与政治议题。
- 同意任命本党主席提名之副主席。
- 通过或追认本党主席提名之中央评议委员。
- 通过本党提名之总统、副总统候选人。
- 通过本党上一年度财产及财务状况决算书表。
- 本党之合并及解散事项。
另外党章条文中其职权也包含
- 选举中央委员会委员(第二十条)
- 选举中央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二条)
- 通过本党主席提名之中央评议委员会议主席团主席(第二十四条)
历届全国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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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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