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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毛里塔尼亚关系
雙邊關係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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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于1960—1965年有官方外交关系,断交后,目前没有在对方首都互设具大使馆功能的代表机构。对毛里塔尼亚的相关事务由驻法国台北代表处、驻普罗旺斯台北办事处共同管辖。[1]
政治

1960年11月28日,毛里塔尼亚独立当日与中华民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于首都努瓦克肖特设立中华民国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大使馆,并派驻大使。[2]毛里塔尼亚则未设立大使馆、派驻大使。
1965年9月11日,与中华民国断交。[2]
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就毛里塔尼亚等23国[注 1]所提出的“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议案进行表决。最终以76票赞成、35票反对、17票弃权的结果通过。根据《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大会议事规则,提案通过即成为正式决议,是为《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中华民国、马尔代夫、阿曼等3国未投票。代表中国正统的中华民国政府,以外交部长周书楷为代表,在表决之前数小时,于大会上主动宣布退出联合国。日后,中华民国政府将此决议称为“排我纳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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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2023年的两国贸易项目如下:
出口至毛里塔尼亚的前10大项目为:机动车辆所用之零件与附件;苯乙烯之聚合物;空气泵或真空泵、空气或其他气体压缩机与风扇;美容或化妆用品与保养品;机械零件;机器脚踏车与脚踏车装有辅助动力者、边车;滚珠或滚子轴承;传动轴、曲柄、轴承、齿轮、滚珠、飞轮或滑轮、离合器或联轴器;内科、外科、牙科或兽医用仪器与用具;玻璃镜,包括后视镜等。[5]
自毛里塔尼亚进口的项目为:冷冻鱼;软体类动物;针织或钩针织套头衫、无领开襟上衣、外穿式马甲与类似品;甲壳类、软体类与其他水产无脊椎动物之调制或保藏品;特殊物品,含进口未超过5万新台币之小额报单与其他零星物品;集成电路;帚、刷、手操作之机械式地板刷、无动力拖把与羽毛掸帚、油漆擦与滚筒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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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


两国国民皆须申请签证方可入境对方国家。持中华民国护照的中华民国国民前往毛里塔尼亚观光或商务考察,可于抵达首都的努瓦克肖特-乌姆图西国际机场时申请落地签证入境,停留最多30天并不得延长。毛里塔尼亚亦开放申请电子签证。入境须出示黄热病的疫苗接种证明(黄皮书)。经毛里塔尼亚转机无特殊规定。[7][8]
持毛里塔尼亚护照的毛里塔尼亚国民抵台参加由中央政府机关主办、协办或赞助之国际会议、运动赛事、商展或其他活动,可以电子签证入境中华民国,停留最多30天并不得延期。[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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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两国无直航班机,可经由(不计航点远近,截至2023年6月29日):
注释
参考资料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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