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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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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政区承袭十六国,与南朝一样为州郡县三级制。北魏自代北之地(今山西省北部)崛起,统一华北后,屡次入侵南朝宋,占领山东、河南与淮北地。又取南朝齐淮南地及南朝梁汉中、剑阁一带。至此疆域北至漠南草原,西抵西域东部,东达辽西,南达江汉流域。在扩充领土期间,州郡多因时制宜,到487年开始整顿。到北魏孝明帝之后领土减少,州郡滥置[1]。
北魏州辖区不大,州刺史可越郡级直接管理县,使得郡级逐渐虚级化。北魏设有侨州郡县和双头州郡(如南雍州),并将州郡县按人口数分等级。为了防范新附或异姓叛变,于406年将各级行政长官分立三位,其中州刺史方面须一位为宗室,还设有负责地方军政的行台及管理数州军事的都督。
北魏还特为鲜卑本族或其他民族(汉人除外)设置领民酋长来管理该族,地位只次于州刺史。又延续十六国政区,设有管理州境内其他民族的护军。其地位等同郡守,至457年废除。还有镇戍制,于重要的军事要地设镇。镇由镇将管理,下置戍,由戍主管理。其中又以巩固首都平城的六镇[2],自孝文帝迁都后势微。六镇之乱后,北朝的镇戍专管军事,不再具政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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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为北魏永安二年(529年)的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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