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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台湾日治时期前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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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日治时期前中期1897至1937年的地方行政组织。在1897年至1901年间,区为县厅下辖辨务署之下的行政区划,辅助辨务署处理基层行政区划(街庄社乡)事宜;在1901年至1909年间,区为厅直辖、厅支厅与基层行政机构之间的行政辅助单位;在1909年至1920年间,区为厅直辖、厅支厅之下的基层行政单位。台湾西部的区在1920年整并为下的街庄,只剩下台东厅花莲港厅仍有设置“区”,直到1937年才改为街庄。

沿革

台湾总督府在1897年6月10日公告在县、厅下设置78处“辨务署”[1],随后在同年6月27日公告《街庄社长设置规程》,由县知事、厅长订定街庄社长的管辖区域,任免街庄社长以辅助行政事务[2];部分地区则有划分“区”,而各地设有街长、庄长、社长、街庄长、街社长等职位,例如:1898年台北辨务署大加蚋堡的第一区街长、第四区街庄长等,台中辨务署第一区街庄长、第二区庄长等,台南辨务署的第一区街长、第二区街长、新昌里庄长等,宜兰辨务署的第一区街长、第六区社长等[3],各区下的街庄社长俗称为“区长”,而各区的行政中心则称为“区长事务所”。

台湾的行政区在1901年11月11日废县置厅,全台设置二十厅,区在此时改为厅直辖、厅支厅与基层行政机构之间的行政辅助单位,区长事务所改称“区长役场”。1909年10月25日,台湾的行政区画改为十二厅,区在此时则为厅直辖、厅支厅之下的基层行政单位,并正式制度化;台湾总督府在1909年10月5日公告《区长职务规程》,在区下设置“区长”,取代了在1897年6月公告的《街庄社长设置规程》,而区的行政中心为“区长役场”[4]。区长役场根据所在地区而有不同的建筑标准,台湾总督府在1918年6月19日公告《区长役场建筑标准》,在台北厅台中厅台南厅打狗区、基隆区为“甲等”,经费为一万圆以内;在其他厅及支厅行政中心所在地为“乙等”,经费为六千圆以内;在其他地方为“丙等”,经费为三千圆以内[5]

在1910年2月时共设有454个区长役场,各厅数量为:台北厅52个、宜兰厅19个、桃园厅27个、新竹厅42个、台中厅72个、南投厅16个、嘉义厅62个、台南厅75个、阿缑厅56个、台东厅10个、花莲港厅10个、澎湖厅13个[6]。在1918年底共设有455个区长役场,各厅数量为:台北厅53个、宜兰厅19个、桃园厅27个、新竹厅41个、台中厅72个、南投厅16个、嘉义厅63个、台南厅75个、阿缑厅56个、台东厅10个、花莲港厅10个、澎湖厅13个[7]

台湾的行政区划在1920年10月1日改为“州厅制”后,台湾西部的区合并为郡下的3市263街庄,仅剩花莲港厅、台东厅两厅因未改制为州而续用,而《区长职务规程》改为《区役场事务监督规程》,区长役场也改为“区役场”[8];此两厅的“区”直到1937年10月1日实施街庄制度才全面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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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长、区书记

根据《区长职务规程》,区长听令于厅长的监督及指挥,以辅助执行行政事务,包含告知相关法律、接受陈情、传达命令、向上层机关报告区内状况、协助收税事务、公共费用保管及出纳、其他厅长交代事项。区长、区书记由厅长任免,皆属于判任官日语判任官[9]

区长的任用资格[9]

  1. 居住在此厅内
  2. 年龄满30岁以上
  3. 具有资产及名望者
  4. 国语(日语)素养具有六年制公学校毕业的同等学力

区书记的任用资格,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9]

  1. 完成公学校四年级以上的课程者
  2. 台湾总督府国语传习所甲科毕业者
  3. 厅长认为适当者

区的划分

1899年

此时仅有部分地区有划设“区”,宜兰厅、澎湖厅、恒春厅则尚未设区。各县的区名无一致的命名方式,例如以数字编号,地名、堡里名等作为区名。

更多信息 县, 辨务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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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年2月

台湾总督府在1910年2月1日实施的厅、支厅、区划分如下[6]

更多信息 厅, 支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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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年10月

更多信息 厅, 支厅 ...

1937年

更多信息 厅, 支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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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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