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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台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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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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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93570°N 120.719029°E / 24.193570; 120.719029

事实速览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 Taiwan Taichung District Court, 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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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方法院管辖变动图
最晚自1920年~1968年
 1968年~1994年
  1994年至今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是中华民国的三级法院之一,位于台湾台中市,属于普通法院,通常又被简称为台中地方法院台中地院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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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今日台中地方法院的前身可追溯至日治时期,1895年日本统治台湾后,开始着手将西方司法制度引入。原先系将包括今台中地区地处之台湾县在内共三县一厅之司法事务交由各该地方行政机关掌理,不久因台湾抗日活动日炽,日本政府宣布全岛施行军政,直到1896年3月31日军政始行废止。期间台湾总督府曾于1895年10月7日,以军事命令发布“台湾总督府法院职制”,因统治者不愿迳以“军事法庭”为名,所以另外创设“法院”一词以代日本本土惯用之“裁判所”以称呼审判机关。依据该命令除设置总督法院外,另设11个支部,中部地区有彰化支部及埔里社支部,惟并无台中支部之设,按其地望,今台中地区应属彰化支部所辖。

  • 1896年台湾改行民政,发布律令第一号“台湾总督府法院条例”,设立13座地方法院,同年7月15日,台中地方法院即依该条例正式成立,。
  • 1897年,13座地方法院中的埔里社地方法院及彰化地方法院先后被废止,该二院之相关案件并由本院管辖。
  • 1898年7月19日总督府改正“台湾总督府法院条例”后,废止地方法院,改采二级二审制,全台地方法院仅余本院及台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三座。
  • 1904年3月,台湾总督府一度以府令将本院撤除,改为台北地方法院台中出张所,全台地方法院仅余两座,惟本院旋于1909年10月,又被以府令回复。
  • 本院于日治时期管辖区域颇大,至1920年日本政府将台湾的行政区划调整为五州二厅时,包括当时的台中州全部(今台中市彰化县南投县等地区),惟比较当时的台北、台南二院,本院辖区仍相对较小,终日治全期,亦未曾设法院支部。
  • 1945年,国府接收台湾,台湾高等法院指派时任本院判官之饶维岳先生兼任代院长并办理接收事宜;12月17日接收完毕,本院全称被正式改为今名台湾台中地方法院,辖区与日治时期相同。
  • 1950年10月15日,本院所辖行政区划分为今台中市、彰化县及南投县,惟本院辖区仍不变。
  • 1960年1月22日,为因应彰化地区工商逐渐发展,成立台中地方法院彰化庭。
  • 1968年10月14日,本院辖区内成立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县改隶新成立之法院。本院所辖仅余今台中市、南投县。
  • 1991年7月1日,成立台中、丰原及南投3个普通庭与台中、丰原、清水、南投及埔里5个简易庭。
  • 南投县幅员广大,是当时全台湾所辖面积最大的地方法院,为减轻民众劳苦及因应司法院一县市一法院的政策,1994年7月1日,本院辖区内成立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县改隶新成立之法院。至此,本院之管辖仅余今台中市迄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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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院长

日治时期

更多信息 任次, 姓名 ...

中华民国时期

更多信息 任别, 姓名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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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区域

更多信息 庭区, 管辖区域 ...

[2]

组织

本院的组织系统分为审判系统、非讼事件系统、行政系统。

审判系统

大别可分为民事法庭、刑事法庭、少年法庭、行政诉讼法庭、民事执行处、公设辩护人

一、民事审判

通常诉讼事件及简易诉讼事件,由一位法官独立审理,重大、复杂、选举诉讼及不服简易判决而上诉之事件,由三位法官合议审理,以其中一位法官为审判长。

二、刑事审判

刑事案件之简易审判、简式审判程序由一位法官独任审判,通常审判程序及不服刑事简易裁判而上诉之案件由三位法官合议审理,以其中一位法官为审判长。

三、少年法庭

办理少年事件、少年刑事案件及少年执行事件。

四、行政诉讼法庭

办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事件、交通裁决事件、行政诉讼强制执行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声请、保全证据声请及执行、简易诉讼程序、交通裁决事件程序确定诉讼费用额事件、声请返还提存物或保证书事件、声请变换提存物或保证书事件。

五、民事执行处

于债权人取得民事确定判决、和解笔录、调解笔录、确定之支付命令等命债务人履行债务之执行名义后,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命为一定之行为或不行为。

六、公设辩护人

刑事案件,被告所犯为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因智能障碍无法为完全之陈述,于审判中未经选任辩护人者,审判长应指定公设辩护人为被告辩护;其他审判案件,低收入户被告未选任辩护人而声请指定或审判长认为必要者,亦应指定公设辩护人为被告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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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讼事件系统

对于无讼争性的案件,以非讼事件程序处理,以求迅速、经济。本院设有非讼事件处理中心、公证处、提存所及登记处,办理非讼事件。

一、非讼事件处理中心

对一般无讼争性的事件,依声请人之声请,以书面审理,不经冗长的言词辩论程序,以缩短处理的流程,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如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拍卖抵押物裁定、公示催告、返还担保品、确定诉讼费用额、呈报清算人、延展清算完结、清算完结等,由于程序简易、迅速,声请以非讼事件程序处理者甚多。

二、公证处

公证是为保护私权由公证人证明特定的法律行为与私权事实的法律制度,具有坚强的证据力与执行力。公证业务,可分为公证与认证。本院公证处位于台中市丰原区丰兴路一段139号,并于沙鹿设有一个分处,由公证人定期前往服务,减少民众的奔波之苦。公证业务除由法院设置公证处办理公、认证外,另有民间公证人办理公、认证业务,其收费标准及公、认证效果与法院的公证人相同。

三、提存所

提存所办理的业务有(一)清偿提存,(二)担保提存,(三)取回提存,(四)领取提存。当债务人欲清偿债务,而债权人受领迟延或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而不能确知何人为债权人时,债务人即得将其给付物提存,以了结其债务,这是清偿提存。担保提存,就是依据法院的裁判,提供一定的财产为担保,以请求法院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或禁止债务人为一定之行为,或就债务人的财产为强制执行。

四、登记处

登记处受理法人登记及夫妻财产制的契约登记。法人登记,包括财团法人、社团法人的设立、变更、废止等登记。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有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登记,通常前来办理登记者,大都为分别财产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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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系统

院长为法官兼任,除综理法院全部行政业务外,并兼办审判业务。

书记处置书记官长一名,承院长之命处理行政业务,并指挥监督书记处之一切业务。书记处下分设民事纪录科、刑事纪录科、家事纪录科、少年纪录科、行政诉讼纪录科、民事执行纪录科、简易庭纪录科、文书科、研考科、资料科、总务科、诉讼辅导科及法警室等单位。此外,尚有人事室、会计室、统计室、政风室、资讯室等分别处理各该行政业务。 [3]

特色

  • 本院辖区人口为2,818,139人(2021年8月),是中华民国所辖人口第二多的地方法院,仅次于新北地方法院(310万人)。
  • 本院为中华民国各法院中管辖最多案件的法院,案件量十分繁杂。
  • 本院成立时即位于今址,是台湾至目前为止在同一院址最久的地方法院。
  • 1902年,台湾知名历史人物廖添丁曾因窃盗三犯,被本院判处重禁锢(不须服劳役的较长期自由刑)10个月又15天。
  • 1931年5月1日至1932年6月20日,创作之名作曲家邓雨贤于本院从事通译之职。
  • 2000年经清查发现1297册日治时期司法文书,是最完整保存此类文书的地方法院,当中最早可溯自日治第一年的1895年。

曾经审理之重大案件

地址

更多信息 名称, 地址 ...

交通

台中市公车
站牌名称:地方法院(位于台中地检署外)
站牌名称:地方法院2(位于台中简易庭外)

[5]

外部链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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