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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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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补助金,全名为政党竞选费用补助金,是一种台湾选举的制度。依照目前《政党法》之规定,在每届立法委员选举(国会选举)完成后,由中央选举委员会依照全国不分区立法委员之各政党得票数进行核算。政党票得票率达3%以上的政党,可在该届立委四年的任期内,每年获得每票新台币50元的政党补助金(政府财政拨款)。
依据2024年第11届立委选举政党票结果,只有3个政党(民主进步党、中国国民党、台湾民众党)超过得票率3%补助门槛,分别按照顺序获得2亿4910万余元(498万2062票)、2亿3822万余元(476万4576票)、1亿5203万余元(304万0615票)[1]。
法律沿革
台湾选举制度中,对于竞选费用之补贴始见于1989年《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后随宪法增修改称《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之修正案中,补贴对象为选举侯选人。为顾及台湾民主化后政党政治之发展,遂在1997年之修正案中加入以参选政党为对象之补贴。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五条之五第三项
- 国家应每年对政党拨给竞选费用补助金,其拨款标准以最近一次立法委员选举为依据。政党之立法委员全国不分区、侨居国外国民选举得票率达百分之五以上者,应补贴该政党竞选费用,每年每票补贴新台币五十元,至该届立法委员任期届满为止。
- 2007年11月6日,第六届立法院通过《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全文修正,以应映立法委员选制改变为单一选区两票制。有关政党竞选费用补助金之条文移入第四十三条,补助金核算标准改为参照政党票之得票率,补助门槛维持5%不变。
- 2015年1月23日,第八届立法院通过《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43条条文修正案,将补助金门槛从之前的立委选举政党票得票率的5%,下修至3.5%。[2]
- 2017年11月10日,第九届立法院三读通过《政党法》,其中将立法委员选举政党票由当时得票率3.5%之补助金门槛,再下修为3%。[3]另《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43条第6项依2017年12月6日公布施行之政党法第45条规定,自政党法施行日起,不再适用。
《政党法》第二十二条
- 主管机关对于最近一次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得票率达百分之三以上之政党,应编列年度预算补助之。
- 前项补助,依最近一次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各该政党得票数计算之,每年每票补助新台币五十元,并按会计年度由主管机关核算补助金额,通知政党于二个月内掣据向主管机关领取,至该届立法委员任期届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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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届政党补助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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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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