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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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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长在现代是中国内蒙古自治区特有的县级行政区——旗的行政首长。在清代,旗长(满语:ᡤᡡᠰᠠ ᡳ ᡩᠠ,转写:gūsa-i da,音译“固孜达”)则是旗的长官(扎萨克、总管等)之统称[1]。
清代
清廷在入关前,即根据八旗制度在蒙古建立盟旗制度,旗逐成为蒙古各部的军事和行政单位。外藩各旗与八旗一样,也设“固山额真”[2]。最初,外藩蒙古各旗旗主也称“管事贝勒”、“执政贝勒”。1642年后,漠南蒙古各旗旗主称呼逐渐固定为“扎萨克”[3]:16。此后,外藩蒙古一般被称为“扎萨克旗”,此外还有锡勒图库伦、察罕诺门罕两个扎萨克喇嘛旗,札萨克、掌印札萨克达喇嘛均世袭。而内属蒙古则根据长官的不同分别称为“总管旗”、“副都统旗”、“散秩大臣旗”几类[4]:48[5]:53。总管旗、副都统旗亦有世袭的情况出现[6][7]。
清代时,旗长是掌管本旗政治、经济、民事、司法权力的一旗之长[8]。旗长与都统(满语称“固山额真”)视同为管理地方军政、民政的职务[1]。
外藩蒙古的札萨克由各部首领即蒙古王公担任,多为世袭。少数由清廷敕任,称“公中”。札萨克的任命由盟长(由各旗王公轮流担任,仅负责监察非行政)转呈理藩院审查,皇帝敕许[5]:53。札萨克受当地驻防将军、驻札大臣的监督。实际蒙古地方行政,仍是由地方自治的扎萨克制度推动[9]:68。内属蒙古的“总管”、“副都统”等旗主由清廷选任,大多数情况下非世袭[4]:48。虽然有文曰“〈内属蒙古〉官不得世袭,事不得自专”,但内属和外藩的称谓并非判断各类旗长是否能够世袭的依据,盟旗制度的推行方式是非常灵活的,不限定于统一的模式[10]。“喇嘛旗”因附属于寺庙,由藏传佛教高僧(呼图克图、葛根等)担任“掌印札萨克达喇嘛”(Jasag Terigün Lama)。掌印札萨克喇嘛在旗内兼有宗教领袖和行政首领双重身份[11]:10。
清灭准噶尔之后,清朝得以掌握新疆地区。伊犁将军直接管辖的察哈尔营、锡伯营、厄鲁特营、索伦营设有总管[12][4]:48。新疆北部的蒙古土尔扈特部、和硕特部编立扎萨克旗。在新疆东部的哈密、吐鲁番二地亦实行旗制,设有哈密扎萨克旗(哈密回王旗)、吐鲁番扎萨克旗。哈密扎萨克旗由哈密札萨克和硕亲王额贝都拉家族世袭执政[9]:6。乾隆十九年(1754年),清朝政府在瓜州以额敏和卓属下的回部民众设立吐鲁番扎萨克旗。日后,额敏和卓家族的爵位——吐鲁番回部札萨克多罗郡王虽承袭至民国时期。但在同治三年(1864年),因新疆地区叛乱不断、人口流失,清朝政府在新疆地区实行改土归流,伯克和扎萨克成为虚职。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改建行省,清朝政府废除吐鲁番扎萨克旗,额敏和卓家族统治结束。但哈密扎萨克旗直至1930年才废除[13]:48—49。
当代研究者指出,哈密扎萨克旗、吐鲁番扎萨克旗设置初期,旗下属民(回部民众)均为其农奴。扎萨克掌握本旗的行政、司法等权力。“生杀予夺,任旗长所为”[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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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大陆时期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民国政府基本保留了各地的蒙古族盟旗制度。沿用清朝习惯任命各旗札萨克,仅将原札萨克旗衙门改称旗公署。北洋政府时期,由蒙藏院转呈大总统命令照准。国民政府时期,由蒙藏委员会转呈行政院,最终由国民政府发布命令任命[5]:53。
1930年6月,新疆省哈密扎萨克旗的末代哈密札萨克和硕亲王沙木胡索特逝世。在当地农民和驻军支持下,省主席金树仁废除王爵,撤销哈密扎萨克旗。其所属人民、土地归属哈密县以及新设的宜禾县、伊吾县。1938年开始,主政新疆的盛世才全面推行改土归流。1月,正式撤销伊犁屯垦使,原伊犁四营(察哈尔营、锡伯营、厄鲁特营、索伦营)改为四设治局,八旗制度随之消失。同时,对旧土尔扈特部、中路和硕特部,废除原有盟旗制度,但暂时保留盟长、固孜达(旗长)、藏根(章京,即佐领),固孜达兼任区长、藏根兼任乡长。1939年,取消全部盟长、固孜达、藏根职务[4]:48—51。
1932年满洲国成立并设立兴安局以后,7月5日宣布取消蒙古王公制度,组织旗公署,改札萨克为旗长[14]。随后在内蒙古东部废除了盟部行政和札萨克王公,设立了兴安东、南、北3个分省,各旗隶属于兴安局[15]。1935年蒙地奉上后,原有蒙古王公的封建权力均被废除,各蒙旗土地也被收归国有。各旗分别归属兴安东、西、南、北四省和热河省、锦州省,旗长均由满洲国国务院任命,与其他官员相同[15]。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国民政府光复内蒙古地区的失地后,恢复抗战之前的省县两级行政区建制。此后,内蒙古地区的民族自治问题成为政治讨论焦点。对于盟、旗及其相关定位,各方有不同观点。1946年制宪国民大会后期,由第八审委会审议盟旗相关争议。热河、察哈尔、绥远三省提交四项原则,具体操作:盟不是与省(省政府)地位等同的行政机构;县、旗为自治单位,蒙汉共治。县、旗内蒙古族人占3/5,汉族人占2/5,以蒙古族人为县长或旗主持人,汉族人副之。县、旗内汉族人占3/4,蒙古族人占1/4,以汉族人为县长或旗主持人,蒙古族人副之。纯粹汉族人之县由汉人任县长,纯粹蒙古族之旗由蒙古族人主持旗务。省政府主席、委员、厅长则不分民族,以资历相当者充任[1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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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旗做为行政区单位仅存于内蒙古自治区,1950年代呼伦贝尔新设三个非蒙古族的自治旗,分别是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旗(包括自治旗)属于县级行政区,受地级市或盟领导。目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包括旗长在内的各级地方行政首长职责为,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领导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会议,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7]:62。
与县长一样,在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背景下,旗的地方行政一把手实为旗委书记。旗长党内职务多仅次旗委书记,兼任旗委常委[17]:62(旗委副书记)。
2015年统计数据中,鄂伦春自治旗的主体民族鄂伦春族人口2733,约占人口的1.07%;鄂温克族自治旗的主体民族鄂温克族人口11474,约占总人口的8.21%;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的主体民族达斡尔族人口32866,约占总人口的10.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以及三个自治旗的《自治条例》规定,这三个主体民族做为自治旗法定立法主体的民族构成,在人民代表选举中享有优待,其代表比例超过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三个自治旗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旗长、副旗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均以本旗主体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为主。其中,鄂伦春自治旗第六届至第十一届代表大会选举的旗长、人大常委会主任均是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自治旗第六届至第十一届代表大会选举的旗长、人大常委会主任均是鄂温克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六届至第十一届代表大会选举的旗长、人大常委会主任均是达斡尔族[18]:20,23—24。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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