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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 (日本)

日本國的最高權力機關及立法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國會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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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日语:国会こっかい kokkai)是日本的国家立法机关暨最高权力机构,前身为1890年依《明治宪法》成立的帝国议会,现今依《日本国宪法》第41、42条设置,实施两院制,由相当于下议院的众议院、以及相当于上议院的参议院构成。今众议院议员设465席、参议院议员设248席,由18岁以上的日本国民选出[1]

事实速览 国会 国会, 种类 ...

由于日本实施内阁制,国会议员可兼任内阁阁员,内阁总理大臣(首相)亦由国会从国会议员中推选。今日本国会的主要政党为自由民主党立宪民主党公明党日本共产党日本维新会国民民主党参政党等,而最大党为自由民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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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据《日本国宪法》第四章对国会作出的相关规定,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国会由众议院及参议院两议院构成,是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国民的议员组织。其拥有立法权、审议通过国家预算、审议批准与外国缔结的各类条约、提名首相人选、提议修改宪法、对法官进行弹劾审判等职能职权,其众议院还有通过对内阁不信任案等职权[2]

举行国会议事的国会议事堂所在地是东京都千代田区永田町1丁目7番1号,故有以“永田町”来指代国会或国会两议院议员。

国民代表机关

据《日本国宪法》第42条规定,国会由众议院下议院)及参议院上议院)两议院构成。宪法第43条第1项规定,两议院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国民的议员”(国会议员。在总选举中选出的众议院议员和在通常选举中选出的参议院议员)组成。

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据《日本国宪法》第41条规定,国会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这里,“最高机关”的含义成了问题。在这一点上,宪法学说上认为政治美称说是一般说法上的见解。 所谓政治美称说,是指由于国会在各种国家机关中仅次于作为主权者的国民的地位很高,应该代替国民在整个国家政治上拥有强大的发言权,因此“最高机关”是国会在代表国民、作为位于国家政治中心之重要机关这一点上被赋予的政治美称。由于宪法采用分权制、内阁得以解散众议院、违宪立法审查权之存在、司法权之独立等原因,该见解不对“最高机关”认同特别的法律意义。关于这一点,也有见解表示出更加积极的含义。

  • 统括机关说 - 国会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位于内阁、裁判所之上,在整个国家政治方面有最终的决定权。
  • 最高责任地位说 - 国会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国民承担国家政治整体责任,具有调整行政、司法之作用。

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

据《日本国宪法》第41条规定,国会为“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

这意味着《大日本帝国宪法》中的帝国议会(1890年-1947年)停留在协助天皇立法权的地位(协助机关),而国会则是垄断立法权的机关(立法机关)。

并且,详细看这个规定的话,“唯一”和“立法”的意义成为问题。

“唯一”的含义

国会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有以下两个含义。

  • 国会中心立法原则(国会中心立法主义)
国家进行的立法,除了宪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外,通常都是必须通过国会进行的原则。作为该原则例外的“特别规定”,可以列举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各议院基于其自律权规定的议院规则(宪法第58条第2项)以及最高裁判所规定的最高法院规则(宪法第77条第1项)。
本原则彰显自(1)行政权以紧急命令和独立命令的形式,不通过议会而是独立进行立法的立法二元制(大日本帝国宪法中的紧急敕令和独立命令等)的废止,以及(2)实行行政权的立法,仅限于根据执行法律执行必要的细则的执行命令和法律委托的委托命令的立法一元制的采用(参照宪法第73条第6号)。
  • 国会单独立法原则(国会单独立法主义)
根据国会的立法,即使没有国会以外的机关的干预,也只能通过国会的决议之原则。作为对这个原则的例外,宪法规定了地方自治特别法的制度(宪法第95条)。
本原则彰显自大日本帝国宪法所规定天皇对立法干预之废除,法律只能通过国会表决来设立(宪法第59条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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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含义

日本国宪法第41条“国家唯一立法机关”所说的“立法”,不是指形式意义上的立法(国会制定的“法律”这一国法形式的法律规范的确立),而是指实质意义上的立法(一般的、抽象的法律规范的确立)。

其理由是如果将宪法第41条的“立法”解释为是指形式意义上的立法,则变成了没有“只有国会有权制定国会制定的法律形式的法律规范”意思的规定。因此,虽然被理解为实质意义上的立法,但是关于实质意义上的立法内容,围绕一般、抽象的法律规范的制定范围的见解是不同的。

沿革

前史

  • 1868年庆应4年/明治元年)1月27日 - 制定三职分课、设定了由各派遣来的贡士组成的下议事所。
  • 同年6月11日(旧历闰4月21日) - 根据政体书,作为设定在太政官之下的立法机关被规定为议政官。
  • 1869年(明治2年)3月7日 - 作为由各藩选出的代表等组成的议事机关,公议所开院。
  • 同年7月8日 - 将公议所改组为众议院。
  • 1870年(明治3年)5月28日 - 集议院开会。
  • 1871年(明治4年)9月13日 - 将太政官分为三院,立法机关为左院(集议院属于左院,之后于1873年6月废止)。
  • 1874年(明治7年)4月14日 - 板垣退助等人提出了民选议院设立建白书。之后,地方政府召开会议等,寻求议会的开设、言论自由集会自由保障等的自由民权运动变得活跃起来。
  • 1875年(明治8年)4月25日 - 根据大阪会议上的协定,颁布立宪政体诏书。因此,废除左院,设定作为立法咨询机关的元老院
  • 1881年(明治14年)10月12日 - 明治天皇颁布国会开设诏书。政府承诺10年后成立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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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议会时代

  • 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 - 大日本帝国宪法颁布。作为立法的赞助机关(事实上的立法机关),规定由担任下院职务的民选议员组织的众议院和担任上院职务的华族议员、敕任议员等组成的贵族院两院来组成帝国议会
  • 1890年(明治23年)6月10日 - 第1届贵族院多额纳税人议员选举实施。
  • 同年7月1日 - 第1届众议院议员总选举实施。
  • 同年7月10日 - 第一届贵族院伯爵·子爵·男爵议员选举开始。
  • 同年9月29日 - 首次任命贵族院敕选议员。
  • 同年11月25日 - 第1届帝国议会召开。
  • 同年11月29日 - 第1届帝国议会开院式。大日本帝国宪法施行。
  • 1928年昭和3年)2月20日 - 第1届普通选举实施。废除纳税额限制选举,实现满25岁以上成年男性作为选择的普遍选举。
  • 1936年(昭和11年)11月7日 - 帝国议会议事堂(现在的国会议事堂)在东京市麹町区永田町竣工。
  • 1946年(昭和21年)4月10日 - 帝国议会最后的众议院总选举实施。满20岁以上的男女普遍选举得以实现。
  • 同年12月27日 - 最后的帝国议会(第92议会)召开,第二年3月31日闭会并解散。

国会时代

  • 1946年(昭和21年)11月3日 - 《日本国宪法》公布。作为立法机关,规定由民选议员组成的众议院(由帝国议会维持与继承的下议院)和参议院(代替废止的贵族院的上议院)两院来组成国会。
  • 1947年(昭和22年)4月20日 - 第1届参议院议员通常选举实施。
  • 同年4月25日 - 第23届众议院议员总选举实施。
  • 同年5月3日 - 《日本国宪法》实施。
  • 同年5月20日 - 根据《日本国宪法》,第1届国会召开。
  • 1960年(昭和35年) - 尾崎纪念会馆在国会前庭为纪念尾崎行雄而开馆。
  • 1972年(昭和45年)3月 - 作为议会开设80周年纪念活动的一环,宪政纪念馆开馆(包含了尾崎纪念会馆)。
  • 1990年平成2年)11月29日 - 在参议院正式会议场举行“议会开设百年纪念仪式”。
  • 2000年(平成12年)11月29日 - 在参议院正式会议场举行“议会开设一百一十年纪念仪式”。
  • 2010年(平成22年)11月29日 - 在参议院正式会议场举行“议会开设一百二十年纪念仪式”。
  • 2020年令和2年)11月29日 - 在参议院正式会议场举行“议会开设一百三十年纪念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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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和组织

两院制(众议院、参议院)

日本国会为两院制,由众议院与参议院构成。其两院国会议员(众议院议员465人,参议院议员248人)皆由日本国民经众议院议员总选举参议院议员通常选举产生,其众议院相当于下议院,参议院相当于上议院

为协助两院开展工作,其内均设有日本议院事务局日语議院事務局日本议院法制局日语議院法制局。为助其议员的调查研究工作,日本国会设有国立国会图书馆[3]。为行使日本宪法规定的国会弹劾权,日本国会内设有用于发起罢免法官(日本称裁判官)动议的日本裁判官诉追委员会日语裁判官訴追委員会与用于裁判罢免法官案件的日本裁判官弾劾裁判所日语裁判官弾劾裁判所

両院协议会

若日本国会的两院决议不一致,会为了进行调整而召开両院协议会日语両院協議会。两院对审议通过国家预算、审议批准与外国缔结的各类条约、内阁总理大臣指名选举的决议存在分歧时,必须召开两院协议会;两院对其他法案决议存在分歧时,可应众议院请求召开両院协议会,或由参议院请求召开両院协议会且众议院同意时方可召开両院协议会。

众议院的优越

原则上日本两院的地位平等,但据《日本国宪法》第59条,众议院享有一定程度的议案决议优越权:

  1. 预算案由日本众议院先行提出送审。
  2. 众议院通过但参议院否决的法案,若经众议院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再度通过,则该法案即可成立。
  3. 经両院协议会未取得共识的,或者参议院在一定期间内无法议决该项议案时,则众议院的决议将自动成立。
  4. 只有众议院可以行使内阁不信任决议

另一方面,据《日本国宪法》第54条第2项规定,“众议院被解散时,参议院同时闭会。但内阁在国家有紧急需要时,得要求参议院举行紧急会议”。此法条为参议院赋予了紧急会议日语参議院の緊急集会职能,但日本国历史上仅行使过两次该职能[4]

工作人员

据《日本国会法日语国会法》第16条、26条规定,议院设有以下工作人员:

  • 日本众议院议长/日本参议院议长:保持议院秩序,整理议事,监督议院事务,代表议院(《日本国会法》第19条)。
    • 日本众议院副议长/日本参议院副议长:在议长发生事故或缺少议长时担任议长职务(《日本国会法》第21条)。
    • 日本众议院临时议长/日本参议院临时议长:议长及副议长都在发生事故时担任议长职务(《日本国会法》第22条第1项)。
  • 日本众议院常任委员长/日本参议院常任委员长:从本院常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日本国会法》第25条)。
  • 日本众议院/参议院事务総长日语事務総長_(国会):在议长的监督下,统理议院事务,在公文上签名(《日本国会法》第28条第1项)。
  • 参事:根据事务総长日语事務総長_(国会)的命令管理事务(《日本国会法》第28条第2项)。

常任委员会

日本两院下各设有17个常任委员会。

任期

在参议院,参议员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选一半议席。参议院与众议院不同,参议员是固定任期的,不能提前与众议院一同改选,因此参议院与众议院的选举在大部分时间不会同时举行,但曾经在1980年,1983年及1986年同时举行。

在众议院,众议员任期最长为四年,但首相有权向天皇提请要求提前举行大选。首相指名选举以众议院的选举结果为基础,因此,在众议院获得多数的政党通常会成为执政党,而执政党的党领袖会成为首相。

注释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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