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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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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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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大臣(日语:法務大臣ほうむだいじん Hōmu-daijin,英语:Minister of Justice)是主管日本法务省国务大臣,一般简称“法相”。

事实速览 日本法务大臣 Minister of Justice, 类别 ...

概要

战后至今,曾担任法务大臣的人士中尚未有人成为内阁总理大臣。但在阁僚名簿中仍仅次于首相、(副总理)、总务大臣中央省厅再编以前,也仅次于首相、副总理。过去也有由后藤田正晴鸠山邦夫江田五月谷垣祯一等重量级人士出任的例子,但此职务有时亦安排参议员女性民间人士担任。

主掌司法的阁僚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各国通常为政府的法律解释顾问,多由律师资格者出任。但是日本政府的法律解释顾问为内阁法制局长官日语内閣法制局長官。因此,日本的法务大臣并不一定有法律执业资格,也少有司法行政经验。更有多位大臣非法学部出身。

而法务大臣具有的指挥权日语指揮権 (法務大臣)(检察指挥权)可影响对政治的捜查。

大日本帝国宪法下的司法大臣掌有法院的人事权。战败后,驻日盟军总司令(GHQ)下令新设法务厅(之后的法务府)代替司法省,并以美国司法部长为原型设置法务总裁(法务厅、法务府之首长)。主权回复后,法务府分出内阁法制局,改为法务省,由法务大臣担任法务省首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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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死刑执行命令必须在判决确定后的6个月以内发出(第475条2项),但不包含再审请求等时间。死刑批准的频率因大臣而异,如贺屋兴宣左藤惠杉浦正健日语杉浦正健等人在任中未签属任何死刑执行命令。判决确定后6个月的规定是在日本国宪法制定后,以“过去执行死刑的时间过长,受刑人饱受等待执行死刑的长期恐惧,也违反了新宪法的宗旨”的理由所订立[2]。“为了对罪犯严厉惩罚,必须在6个月内执行”的解释违背了本意。
现在,死刑都未在判决确定后6个月以内执行[3],违反法律规定[4]
2007年至2016年的死刑执行期间最短是1年4个月,最长是18年5个月,平均约5年[4]
  • 法务大臣具有指挥权日语指揮権 (法務大臣)(检察指挥权),可指挥总检察长对个别案件进行调查或处置(但是此指挥权极少发动)。
  • 司法书士的认定业务与司法书士试验实施、日本司法书士会连合会的建议、报告、会则变更认可等由司法书士法规定。
  • 关于国家利益或公共福祉的诉讼,可在法院许可下向法院发表意见(关涉国家利害关系诉讼之法务大臣权限法(昭和22年法律第194号)第4条)。
过去案例仅有1987年森林法共有林事件日语森林法共有林事件(1987年4月22日判决违宪)与2017年NHK收视费诉讼(2017年12月6日判决合宪)。法务大臣在两案皆向最高裁全院庭审提出“合宪”意见[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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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咨询机关

历代法务大臣

内阁制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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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制施行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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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法务大臣死刑执行命令次数

更多信息 法务大臣, 内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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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大臣的法律执业资格

司法大臣、法务总裁、法务大臣有许多是具有法律执业资格或法律执业经历者。除了下表以外,初期司法大臣的第3代大臣河野敏镰日语河野敏鎌、第6、9、11代大臣清浦奎吾、第8代大臣大东义彻日语大東義徹、第12代大臣波多野敬直日语波多野敬直有司法官经历。

大日本帝国宪法下,大臣多是该省官僚出身。当时的司法大臣有多名是法官或检察官出身。

另外,不在下表内的第34代法务大臣稻叶修日语稲葉修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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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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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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