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题
时间线
聊天
视角

副检察长 (英美法系)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Remove ads

普通法适用地区,副检察长(英语:solicitor general直译:“总事务律师”,香港作法律政策专员,依照其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不同职责又译作法务部长副总检察长律政厅副厅长等)通常为政府司法官员(law officer)的一种,作为司法管辖区政府在法庭诉讼中的首席代表。在拥有检察长(英语:attorney general,香港作律政司)的系统中,副总检察长通常是该司法管辖区总检察长的副手及排名第二的政府司法官员。副总检察长可能会在法庭上向政府提供法律建议或代表政府参与诉讼(因司法管辖区而异,有时亦因同一司法管辖区的不同担任者而异)。

各地副总检察长列表

被称作“Solicitor General”(翻译为“副总检察长”、“法务部长”等)的包括以下官员:

澳大利亚

Remove ads

加拿大

英国

美国

香港

其他

参见

参考文献

Loading related searches...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