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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检察长 (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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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适用地区,副检察长(英语:solicitor general直译:“总事务律师”,香港作法律政策专员,依照其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不同职责又译作法务部长副总检察长律政厅副厅长等)通常为政府司法官员(law officer)的一种,作为司法管辖区政府在法庭诉讼中的首席代表。在拥有检察长(英语:attorney general,香港作律政司)的系统中,副总检察长通常是该司法管辖区总检察长的副手及排名第二的政府司法官员。副总检察长可能会在法庭上向政府提供法律建议或代表政府参与诉讼(因司法管辖区而异,有时亦因同一司法管辖区的不同担任者而异)。

各地副总检察长列表

被称作“Solicitor General”(翻译为“副总检察长”、“法务部长”等)的包括以下官员:

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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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英国

美国

香港

  • 英属香港
    • 1979年前,香港律政专员(法律政策)Solicitor General of Hong Kong)为香港律政司Attorney General of Hong Kong)的副手;1981年起,律政专员(法律政策)成为香港律政署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法律政策科(Legal Policy Division)的负责人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1997年后,原来的律政署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下属的律政司Department of Justice);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Adaption of Laws Ordinance)具追溯力(至1997年7月1日)的适应化修订将“律政专员(法律政策)”更名为“法律政策专员”,英文名称不变[1]

其他

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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