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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定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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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評定的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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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由2013年第11/2013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订定。依据该法,“文化遗产”是指“具重要文化价值的文明或文化见证、且应特别加以维护和弘扬的财产”,分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前者进一步分为“被评定的不动产”与“被评定的动产”[1]被评定的不动产(葡萄牙语:bens imóveis classificados)又称文物建筑[2],分为纪念物(monumentos)、具建筑艺术价值的楼宇(edifícios de interesse arquitectónico)、建筑群(conjuntos)及场所(sítio)。《文化遗产保护法》取代了葡属澳门1984年的法令第五六/八四/M号《建筑、景色及文化财产的保护》与1992年的法令第八三/九二/M号[1],法令第八三/九二/M号附件中的“纪念物、具建筑艺术价值之建筑物、建筑群及地点[3]”延续为《文化遗产保护法》下被评定的不动产[1]。截至2024年,澳门政府依据《文化遗产保护法》于2017年[4]、2019年[5]、2021年[6]、2024年[7]评定了4批不动产,又于2018年单独评定了荔枝碗船厂片区[8],连同《文化遗产保护法》之前的不动产,数量统计如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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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保禄学院天主之母教堂遗址(大三巴牌坊、前地及石阶)为被评定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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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列表中的地区位置、代号、名称、位置出自澳门文化遗产网[2],评定年份出自法令或行政法规[3][4][8][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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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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