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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领地
美国行政区划的一种分类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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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领地(英语:Territories of the United States),亦称美国属地或准州,是由美国联邦政府管理的次国家行政区划和附属领地。与美国的州和印第安人保留地不同,领地并不具备主权。各州拥有与联邦政府分离的主权,而经联邦政府承认的印第安人部族则以“从属的主权国家”身份享有有限的部落自治权。美国的领地则由国会通过《组织法》设立,并依照是否被合并和是否建立有组织政府加以分类。领地处于美国的主权范围之内,但在法律和行政适用上,它们既属于美国,却又不完全等同于美国本土。特别是未并入的领地,不被视为美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美国宪法》仅在部分范围内适用于这些地区。为了维护原住民的治理方式、土地所有权与文化,一些领地选择不通过《组织法》实现合并,从而保持自身的独特性。


目前,美国在加勒比海地区管理三个领地,在太平洋地区管理十一处领地。其中,美属萨摩亚、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波多黎各以及美属维尔京群岛是常住人口聚居的未合并领地,其余九处为无人定居的岛屿、环礁和礁石,而该九处中只有巴尔米拉环礁被归类为合并领地。此外,美国对巴霍努埃沃浅滩和塞拉尼拉浅滩提出主权声索,但实际上由哥伦比亚管辖。历史上,美国领地制度是为了管理新获得的土地而设立的,多数领地最终走向建州。最近一个由领地转为州的案例是夏威夷,它在1959年8月21日正式成为美国的一个州。
在政治与经济层面,美国领地的发展水准普遍低于本土与夏威夷。根据2012年的数据,领地的电信和基础设施普遍落后于美国大陆和夏威夷,贫困率也普遍高于各州。一些领地仍然保有集体或信托形式的土地所有制,继续使用原住民语言,并保持传统文化习俗。这些文化特征在全面纳入美国体系后可能难以延续,因此领地居民在与美国的关系上采取了不同的策略,有的倾向于更紧密地融入美国,有的则希望尽可能保持独立。虽然处于美国主权之下,这些领地的居民在政治权利上仍有局限。他们不能在美国总统选举中投票,在众议院也仅有无表决权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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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
在美国的政治与法律体系中,领地的概念有其独特的地位。根据1789年生效的《美国宪法》第四条第三节的领地条款(Territorial Clause),赋予国会全面的权力来管理属于联邦主权下但未归入任何州或联邦特区的土地。根据是否通过国会颁布的《组织法》建立自治政府,美国领地被区分为“有组织建制领地”(organized territory)与“无组织建制领地”(unorganized territory)两类。同时,根据是否被视为美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领地又被划分为“合并领地”(incorporated territory)和“未合并领地”(unincorporated territory)。这种双重分类决定了领地在法律地位、自治程度和未来发展上的不同方向。
所谓“建制领地”,是指国会通过《组织法》赋予其一定程度自治权并设立正式地方政府的地区。这些领地在《美国宪法》的框架下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通常会设有地方立法机构和行政长官,并通过地方选举产生。在这种情况下,领地的居民在政治生活中能够参与地方治理,并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类似州居民的自治权利。
《组织法》的前身是于1787年7月13日由邦联议会通过的《西北法令》,它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为领地治理提供法律框架的法案。该法令为西北领地的治理奠定了基础,西北领地包括现今的俄亥俄、印第安纳、伊利诺伊、密歇根、威斯康星以及明尼苏达的一部分。《西北法令》首次为领地建立了系统的治理结构,包括行政、司法和立法机构,并规定了领地向州地位过渡的程序(如人口达到一定数量后可申请成为州)。《西北法令》在当时并未被称为《组织法》,这个术语是后来用于描述为领地提供治理框架的类似法案。尽管如此,历史学家和法律学者普遍认可《西北法令》作为第一部实质上的《组织法》。
在历史上,美国大部分通过战争、条约和购买而获得的土地,都会在建州之前经历建制领地阶段。例如1854年的《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建立了堪萨斯领地与内布拉斯加领地,使该地区重新获得了有组织建制的政府。此外,达科他领地、新墨西哥领地等,都曾是典型的建制领地。多数建制领地最终成为了州。历史上,美国的50个州之中,有31个曾经是建制领地的一部分,它们通常在人口增长和社会发展达到一定程度后,便会申请并被批准加入联邦成为州。然而也存在例外,例如加利福尼亚在1848年美墨战争结束后并入美国,但从未经历有组织建制领地的阶段,而是直接在1850年成为州。肯塔基州、缅因州与西弗吉尼亚州是从既有州分离出来,而得克萨斯州与佛蒙特州在加入联邦之前则是事实上的独立政体。现代美国的主要有人口的领地除了美属萨摩亚外大多属于建制领地,例如关岛、波多黎各、北马里亚纳群岛和美属维尔京群岛都设立了地方议会和政府机构。
与此相对,未建制领地是指那些虽然处于美国主权之下,但未通过《组织法》建立正式地方政府的地区。“未建制领地”在历史上有两种用法:一种是指刚被并入美国但尚未建立有组织政府的地区,例如路易斯安那购地后到设立奥尔良领地和路易斯安那特区之前的阶段;另一种情况是指原本属于已建制领地的一部分,但因部分地区已建州而剩余部分暂时成为“未建制领地”。例如在1821年密苏里建州后,余下的密苏里领地东南部在其后数年间处于无建制状态。
这种制度安排在美国西进扩张的过程中屡见不鲜。1854年,堪萨斯州和内布拉斯加州的成立使得印第安领地成为大平原地区唯一未建制的领地。1858年,明尼苏达领地西部在明尼苏达建州后被遗留下来,直到1861年才被纳入达科他领地。1890年,印第安领地西部被设为俄克拉荷马领地,东部仍然保持无组织建制,直到1907年两部分合并成为俄克拉荷马州。阿拉斯加在1867年自俄罗斯购入后,最初为无组织建制状态,至1884年才设立阿拉斯加特区,1912年正式成为阿拉斯加领地。夏威夷在1898年被美国吞并后,也经历了两年的无建制阶段,直到1900年才被编为夏威夷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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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的宪政体制中,合并领地是指在法律上被视为美国整体一部分的地区,而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判例则确立了“合并领地”(incorporated territory)与“未合并领地”(unincorporated territory)的区分。合并领地是指适用于美国司法裁判权的特定地区,意味着《美国宪法》在该地的效力与在一个州内完全相同,全部条款均适用于当地政府与居民,包括公民权利和陪审团审判等[2]。夏威夷领地和阿拉斯加领地都曾是合并领地,但自夏威夷和阿拉斯加在1959年成为州后,位于太平洋的帕尔米拉环礁便成为美国至今唯一的合并领地。帕尔米拉环礁作为美国的海外领土,既不属于任何一个州(包括夏威夷州,尽管地理上靠近),也不属于联邦特区。帕尔米拉环礁由美国联邦政府直接管辖,具体由内政部下属的鱼类及野生动物管理局管理,作为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区的一部分。
与之相对,未合并领地在法律上不被视为美国的组成部分,《美国宪法》仅在部分范围内适用,只有基本权利受到宪法保障,其他宪法规定则需视国会立法、司法裁定以及当地的传统与法律而定[3]。这种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些地区与美国本土的政治、法律及社会关系。这类领地通常保有一定的文化与法律特殊性。例如今天的美属萨摩亚、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波多黎各与美属维尔京群岛,虽然都有人口长期居住并建立了地方自治机构,但严格意义上均属于未合并领地。其中除美属萨摩亚外,其余四个领地均属于建制领地;美属萨摩亚则因未通过《组织法》确立完整的自治制度,被视为未合并且无建制的特殊案例。除此之外,那些没有常住居民的岛屿、环礁和礁石多属未合并、无建制领地。
未合并领地制度的确立源自19世纪末期的领土扩张。当时,美国在美西战争后获得了包括波多黎各和菲律宾在内的一系列新领地。为了在不完全赋予公民权与宪法保障的情况下进行治理,最高法院创造了“未合并领地”的司法概念。这种制度允许国会在税收与福利方面对领地实施与本土不同的安排,这些制度往往具有歧视性和保护主义色彩,相当于在经济层面对领地进行单独管控。这种安排在当时被视为临时措施,但随着时间推移,逐渐成为一种长期存在的制度性安排。这种法律安排在实施过程中造成了居民政治权利的局限,也使得部分学者与政治人物认为这些地区具有“殖民地”的性质。由于《宪法》的适用范围依赖国会立法与司法裁定,未建制领地的居民往往处于一种不完全的法律保护状态之下。
历史上,美国最高法院和联邦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逐渐确立并解释了领地在宪法框架下的法律地位。这些判例不仅塑造了美国对海外领地的治理方式,也在根本上决定了领地居民在宪法权利和政治参与上的范围。
在1901年至1905年的“岛屿案例”(Insular Cases)中,最高法院首次系统性地讨论了美国新近获得的海外领地应当如何适用宪法。法院裁定,《美国宪法》“依其本身效力”完全适用于大陆上的合并领地,例如当时的阿拉斯加与夏威夷。然而,对于未合并领地,《宪法》仅在部分方面适用。这一系列判例形成了所谓的“领地合并学说”(doctrine of territorial incorporation),明确区分了合并领地与未合并领地,从而使关岛、波多黎各以及当时仍属美国的菲律宾在法律地位上与合并领地存在差别。
其中最著名的案件是1901年的唐斯诉比德韦尔案(Downes v. Bidwell)。在这一案件中,法院裁定宪法不完全适用于未合并领地,理由是这些地区居住着“异族”(alien races)。这一表述不仅反映了当时的殖民心态,也为未合并领地在法律上处于“部分美国”的状态提供了依据。这一先例长期影响着波多黎各、美属萨摩亚、关岛等地居民的宪法权利。
美国在1856年通过《鸟粪岛法》,开始获得一批海外岛屿和环礁,但直到1898年美西战争结束,美国才通过《巴黎条约》大规模获得包括波多黎各和菲律宾在内的新领地。最高法院在1922年的巴尔扎克诉波多黎各人民案(Balzac v. People of Porto Rico)中进一步明确了未合并领地的特殊地位。法院指出,设在波多黎各的联邦地区法院并非《宪法》第三条下设立的真正联邦法院,而是依据《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赋予国会的“领地条款”所创建的领地法院。虽然它的管辖权在表面上与真正的联邦法院相似,但性质上仅是国会出于治理需要而设立的机构。这一判决再次确认,未合并领地在宪法体系中处于一种模糊和附属性的地位。
1966年,国会将波多黎各地区法院改设为《宪法》第三条下的联邦地区法院,这使波多黎各在司法制度上有别于其他未合并领地。时任法官古斯塔沃·赫尔皮(Gustavo Gelpí)甚至认为,波多黎各的法律地位已经随着国会的反复立法而从“未合并”演变为“合并”,因此国会必须向波多黎各居民全面提供宪法保障,但这一观点未获最高法院确认。关于“合并”的标准,最高法院在巴尔扎克诉波多黎各人民案中曾指出,如果国会意在将某一领地纳入联邦,应当通过明确宣告,而不是仅凭推论。换言之,只有国会的明文规定或强烈暗示,才能改变领地的法律地位。这一标准导致波多黎各、关岛等地在长时间内始终被维持在“未合并”的位置。
近几十年,美国法院围绕领地居民的公民权与选举权问题作出了多项裁决。2015年,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在图阿瓦诉美国案(Tuaua v. United States)中裁定,美属萨摩亚人不享有出生公民权,认为《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公民权条款不适用于未合并领地。2016年,最高法院拒绝受理上诉,维持了该裁决。
2018年,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在塞戈维亚诉美国案(Segovia v. United States)中裁定,曾在伊利诺伊州登记的选民若迁居至波多黎各、关岛或美属维尔京群岛,不得作为“海外选民”继续投票,而北马里亚纳群岛与美属萨摩亚的居民则仍可享有这一权利。同年十月,最高法院拒绝审理该案,维持了原判。
2021年,第十巡回上诉法院在菲蒂塞马努诉美国案(Fitisemanu v. United States)中以2比1的票数裁定,美属萨摩亚人同样不享有宪法保障的出生公民权。法院援引唐斯诉比德韦尔案的先例,认为无论宪法文本还是最高法院的既有判例,都未要求为美属萨摩亚人提供自动的出生公民权。最高法院随后拒绝受理此案。
2022年,在美国诉瓦埃洛·马德罗案(United States v. Vaello Madero)中,最高法院确认国会有权为领地制定与本土不同的税收与福利政策。但在协调意见过程中,大法官戈萨奇明确表示“岛屿案件”应当在适当的时候被推翻,称这些判例“建立在腐朽的基础之上”,是“可耻的”。反对意见的大法官同样批评这些判例的正当性,认为其根源是殖民主义与种族主义。
从法律学者的角度看,岛屿案件所确立的未合并领地地位,使这些地区陷入一种“悬而未决”的状态。虽然它们无可争议地处于美国主权之下,但在宪法适用和政治权利上却不完全等同于本土。正如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克里斯蒂娜·庞萨所指出的,未合并领地“毫无疑问属于美国主权范围,但在某些法律目的上被视为美国的一部分,而在其他方面却不是”。这种模糊的地位,尤其是在公民权条款上的适用问题,至今仍未得到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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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的美国领地
美国目前有五个长期有人定居的领地,分别是加勒比海地区的波多黎各和美属维尔京群岛,以及太平洋地区的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和美属萨摩亚。其中,美属萨摩亚位于南半球,而其他四个领地则位于北半球。截至2020年,这五个领地的总人口约为362万,其中九成以上居住在波多黎各,使其成为最主要的人口聚集地[4][5]。
五个领地各自的首府分别是美属萨摩亚的帕果帕果、关岛的阿加尼亚、北马里亚纳群岛的塞班岛、波多黎各的圣胡安,以及美属维尔京群岛的夏洛特阿马利亚[6]。目前的总督分别是普拉·尼科劳·普拉(美属萨摩亚)、卢·莱昂·格雷罗(关岛)、大卫·阿帕唐(北马里亚纳群岛)、詹妮弗·冈萨雷斯-科隆(波多黎各)和小阿尔伯特·布赖恩(美属维尔京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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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体制上,每个领地都实行地方自治,设有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架构,并由当地选民选举总督和立法机构。同时,每个领地都会向美国众议院派遣一名无投票权的代表,其中波多黎各的代表被称为“居民代表”。这些代表虽然不能在众议院全体表决中投票,但拥有提出法案、在议场发言、参与委员会事务并在委员会中投票的权利。他们同样享有国会议员的办公室与人员编制,还可以推荐本地学生进入美国陆军、海军、空军和商船学院。
在第119届美国国会中,各领地的代表分别是来自美属萨摩亚的阿穆阿·阿玛塔·拉德瓦根(共和党)、来自关岛的詹姆斯·莫伊伦(共和党)、来自北马里亚纳群岛的金伯琳·金·海因兹(共和党)、来自波多黎各的巴布罗·埃尔南德斯·里韦拉(人民民主党,属民主党阵营)以及来自美属维尔京群岛的斯泰西·普拉斯凯特(民主党)。和哥伦比亚特区的众议员代表一样,这些领地的代表没有参议院席位,也无法在众议院最终投票。
在美国总统选举制度中,这些领地居民虽不能在大选中投票,但可以参加政党初选。美国两大政党在四年一度的全国代表大会中,会吸纳来自领地的代表参与总统候选人的提名投票。因此,美国公民在这些领地能参与初选,却无法在大选中投票选举总统。
在国籍与公民身份方面,出生在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的人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而居住在这些领地的外籍人士则可以通过入籍程序成为美国公民。与此不同的是,美属萨摩亚的居民在出生时获得的是“美国国民”(U.S. nationality)身份而非“美国公民”,除非其父母之一是美国公民。这一制度安排源于美属萨摩亚人民长期以来的选择,他们担心全面的出生公民权会影响到当地的土地所有制、传统治理方式以及原住民文化的延续。美国国民虽然没有公民身份,但可以持有美国护照,并且可以自由迁居到美国本土及其他州份。然而,他们若想成为美国公民,必须像外国人一样通过入籍程序,并且只能在美属萨摩亚以外的美国领土或本土申请。另一方面,居住在美属萨摩亚的外籍人士则无法申请美国公民或美国国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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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福利方面,补充保障收入(SSI)只适用于北马里亚纳群岛。2019年,美国一名联邦法官曾裁定,联邦政府拒绝向波多黎各居民提供补充保障收入福利的做法违宪。然而,这一判决后来被美国最高法院推翻,确认联邦政府可以在社会福利项目中排除领地居民。最高法院在裁决中指出,由于这些岛屿居民大多不缴纳联邦所得税,因此存在合理理由将其排除在相关福利之外。
美属萨摩亚在五个领地中具有特殊性,它不仅拥有独立于美国的移民制度,还保留了一种独特的土地制度。当地90%的土地属于共有制,由传统的首领体系“法阿马他伊”以集体的方式管理,代表社群或村落持有土地。这种制度深深植根于萨摩亚的社会和文化传统,被视为维护原住民生活方式的重要基础。
无人定居的岛屿领地由一系列小型岛屿、环礁与暗礁组成,大多位于太平洋地区,少数分布在加勒比海。这些岛屿被归类为“美国本土外小岛屿”,在行政上并不属于任何州,也没有永久性居民。主要的岛屿包括位于太平洋的贝克岛、豪兰岛、贾维斯岛、约翰斯顿环礁、金曼礁、中途岛环礁、巴尔米拉环礁以及威克岛,同时在加勒比海地区还包括纳瓦萨岛,以及美国声称拥有主权但实际由哥伦比亚控制的巴霍努埃沃浅滩与塞拉尼拉浅滩。
这些岛屿大多数处于无人居住的状态,只有少数因科研或军事目的而设有常驻人员。巴尔米拉环礁是唯一的“合并领地”,它是一个由大约50个小岛组成的群岛,面积约1.56平方英里(4平方公里),位于火奴鲁鲁以南约1,000英里(1,600公里)。巴尔米拉环礁曾属夏威夷王国及随后的夏威夷共和国,美国在1898年吞并夏威夷共和国、设立夏威夷领地时,巴尔米拉环礁与其他夏威夷岛屿一起成为美国合并领地。但在1959年夏威夷成为州时,巴尔米拉环礁被明确从夏威夷州分离出来,继续作为合并领地,但没有单独的行政组织法。巴尔米拉环礁的人口则在4至20人之间浮动,成员多为自然保护协会与野生生物研究人员。
中途岛环礁曾有约40名居民,主要为美国鱼类及野生动物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威克岛则因军事用途而驻有大约100人,包括美军人员与平民雇员。这些有限的人口使得这些岛屿在严格意义上仍属于无人定居地带,其存在主要服务于战略防务与生态研究。贝克岛、豪兰岛、贾维斯岛、约翰斯顿环礁、金曼礁及威克岛这六个未合并领地和帕尔米拉环礁构成了太平洋岛屿遗产海洋国家纪念区。
在国际法层面,这些岛屿的归属问题并非全然无争议。加勒比海的纳瓦萨岛长期受到海地的主权声索[16],而太平洋中的威克岛则为马绍尔群岛所主张。美属萨摩亚的斯温斯岛同样存在争议,托克劳方面提出了主权要求。至于巴霍努埃沃浅滩与塞拉尼拉浅滩,目前由哥伦比亚实际管辖,但美国与牙买加均未放弃声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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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美国领地及控制地区
完整名单参看美国已通过组织法的合并领土。
- 莱恩群岛(?-1979年):与英国有争议,基里巴斯独立之后放弃其中8个岛屿主权要求,仅拥有其中3个岛屿分别为贾维斯岛、金曼礁、巴尔米拉环礁。
- 巴拿马运河区(1903-1999年):托里霍斯-卡特条约生效后主权归还给巴拿马。
- 科恩群岛(1914-1971年):通过布赖恩-查莫罗条约获得99年租期但是在1970年条约废除之后归还给尼亚加拉瓜。
- 龙卡多尔岛(1856-1981年):通过鸟粪岛法案获得之后再1981年9月7日因条约归还给哥伦比亚。
- 基塔苏埃尼奥浅滩(1869-1981年):通过鸟粪岛法案获得之后再1981年9月7日因条约归还给哥伦比亚。
- 塞拉纳浅滩(?-1981年):通过鸟粪岛法案获得之后再1981年9月7日因条约归还给哥伦比亚。
- 菲律宾群岛(1902-1935年);菲律宾自由邦(1935年-1946年):1946年完全独立。
- 菲尼克斯群岛(?-1979年):与英国对有争议,基里巴斯独立之后放弃主权要求。
- 格陵兰(1941年-1945年)
- 冰岛(1941年-1946年)
- 奥地利和维也纳的盟军美国占领区(1945年-1955年)
- 西柏林美国占领区(1945年-1990年)
- 德国的盟军美占区(1945年-1949年)
- 盟军军事政府占领土全面实行盟军控制的意大利西西里岛入侵路段于1943年,直到与意大利1943年9月停战。AMGOT继续在意大利的新解放区,直到二战结束。也存在于盟国,如法国的战斗区。
- 的里雅斯特自由区(1947年-1954年),美国与英国共同管理的自由领地的一部分。
- 日本(1945年-1952年)
- 莱茵兰(德国,1918年-1921年)
- 韩国(美国占领三八线以北的朝鲜半岛南部,1945年-1948年)。
- 伊拉克(联盟临时管理当局)(2003年-2004年)
- 伊拉克绿区(2003年3月20日-2008年12月31日)
- 克利珀顿岛(1944年-1945年),被占领的领土;1945年10月23日回到法国。
- 入侵和占领格林纳达(1983年)
注释
参考文献
参看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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