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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专员公署

香港獨立法定機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申訴專員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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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专员公署(英语:Office of the Ombudsman),前称行政事务申诉专员公署,于1989年成立,是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的独立法定机构,监察香港政府运作。透过独立、客观及公正的调查,处理及解决因为政府部门公营机构行政失当引起的不满和问题,以及提高公共行政的质素和水平,并促进行政公平。

事实速览 申诉专员公署, 机构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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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专员公署总部所在大厦──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中)

申诉专员由行政长官委任,任期为5年。但与一般法定机构首长不同,若然行政长官要将申诉专员免职,必需先经立法会批准。[1]

预防投诉是申诉专员公署职责,关乎政府执行公权力时的尊严,这个职责对政府执行政策尤其重要。为防止市民滥用投诉机制,在特别情况下,申诉专员公署更会在拒绝受理市民投诉的同时,向投诉人声明切勿作出无理投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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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

申诉专员担当监察政府的角色,以确保:

  • 官僚习性不会影响行政公平
  • 公营机构向市民提供便捷的服务
  • 防止滥用职权
  • 把错误纠正
  • 在公职人员受到不公平指责时指出事实真相
  • 人权得以保障
  • 公营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质素和效率根据香港法例第397章《申诉专员条例》,申诉专员有权:
  • 调查由受屈人士提出,所以政府部门及公营机构(除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秘书处、辅助警察队香港警务处廉政公署以外)涉嫌行政失当的投诉
  • 就政府部门及公营机构涉嫌违反《公开资料守则》的投诉进行调查
  • 就可能广受市民大众关注的课题进行主动调查

历史

1988年,立法局通过《行政事务申诉专员条例草案》,翌年制定《行政事务申诉专员条例》,3月1日起正式运作;同年,行政事务申诉专员公署成为国际申诉专员协会成员。

1994年7月1日,行政事务申诉专员改称申诉专员,行政事务申诉专员公署改称申诉专员公署。1996年12月27日,申诉专员的英文名称由The Commissioner for Administrative Complaints改称为The Ombudsman,申诉专员公署的英文名称改称Office of The Ombudsman。

历任首长

(于1994年7月1日前称行政事务申诉专员)

历任副申诉专员

公署有权调查的机构

根据《香港法例》第397章《申诉专员条例》第7条,公署有权调查该条例附表1第I部列出的任何机构涉嫌行政失当的投诉:

第I部所列机构

以及该条例附表1第II部列出的有关政府部门违反《公开资料守则》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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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部所列机构

电视剧

香港电台

流行文化

1998申诉专员公署广告歌曲改编自包青天

网站移除部分旧报告

2025年5月,媒体发现网站移除了2023年4月之前的调查报告,合共有230项。而公署网页指出如果公众需要查阅相关内容,需要填写表格,或透过电邮、书面方式提出申请。[11]申诉专员陈积志表示目前网站的资料非常多而导致速度变慢。不过香港资讯科技商会荣誉会长方保侨指出报告的PDF文件只占很小网络流量。而已离职的公署资深雇员和曾经担任申诉专员的人士对公署的做法表示痛心,担心削减公信力,同时让其他部门亦会跟从,并指出“‘专员非政府敌人,而是公共行政的谏官,目的不是想被谏者衰,而是想他好’,公署一直帮助政府及社会进步,不是损害政府威信”。 [12]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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