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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麟凯杀人案
2013年新北市情杀案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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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麟凯杀人案,是台北时间2013年10月1日16时,位于台湾新北市三重区,现役军人黄麟凯杀害前女友及她的母亲一起犯下之情杀事件。[2][3][4][5][注 1]2024年,宪法法庭受理由黄麟凯等37名死刑犯提出的死刑释宪案[6]。2025年1月16日22时许,黄麟凯枪决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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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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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案
犯案人黄麟凯(以下简称黄男)于2009年至2012年期间,因与女同学王品智[注 2](以下简称王女)结识进而交往,于2013年7月间协议分手,嗣后双方仍有往来,黄男经常性接送王女,企图挽回彼此关系。
然因交往期间黄男盗领王女于华南商业银行北芦洲分行之存款新台币20余万元,王女于2013年9月间发觉账户内款项遭盗领,引起女方不满催讨,黄男在感情受挫以及遭受催讨引起与家人冲突下,产生杀人欲念。
黄男于2013年9月29日事先于丰京生活馆(小北百货新北仁爱店)购买日用品时,同时另外购买童军绳三条,预谋日后杀害王女时使用。
黄男于2013年10月1日16时,持交往期间取得之王女家中钥匙潜入,行经走道时遇见休憩中之王母,激起黄男主观上认为王母瞧不起其为单亲家庭背景,及过往冷漠态度之仇恨心理,未放弃原先欲杀害王女之念头,更萌生杀害王母之犯意,故而以童军绳将王母勒毙。
杀害王母后未离开王家住宅,而先至浴室拿毛巾擦拭王母指甲缝,欲去除王母生前抓伤其脸颊留下之皮屑,之后潜伏在屋内厨房等待王女返回家中后杀害。
同日17时20分许,黄男见王女返回住处后,即头戴头套自后偷袭欲返回房间之王女,并于王女房间内以童军绳捆绑王女双手,强制性交得逞。承原先欲杀害王女意图,黄男以童军绳从背面缠绕王女脖子一圈用力勒紧,王女无力挣脱倒地鼻孔因之出血,黄男复以房间内红色无袖上衣加以擦拭血迹,王女随后因遭黄男勒颈致呼吸性休克窒息死亡。
黄男于行凶后未立即逃离现场,而在王女房间中找寻交往期间所赠送之定情物,王品智之父王振能[1](以下简称王父)在当日下班回家发现门锁遭从内部反锁,拨打电话回家也无人接听,只好找来大女儿男友攀墙至屋内,将家门打开让王家人进入,而黄男也因王家人返回住所无法下楼逃离公寓,而往案发公寓顶楼躲藏。
王父进入屋内后,发现妻女皆倒卧屋内没有生命迹象,且母女2人脖子都有勒痕,连忙通知警消但未能救回性命,皆宣告不治。
警方到场了解案情后判断2人生活圈单纯,第一时间判断案件与黄男有极大关系,立即以电话与黄男联系。黄男第一度说词为正在芦洲修车、第二度联系时又改口正在与朋友吃饭,加重警方疑心。当警方正要循线逮人时,因附近住户发现公寓顶楼有不明人士出没报警,引起警方上楼查看,顺势将黄男逮捕。
黄麟凯杀人案[注 1]为自洪仲丘事件,立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修正军事审判法(修正公布第1条[注 3]、第34条[注 4]、第237条[注 5]条文[注 6]。)后,首件由普通法院审理现役军人涉及的刑事案件[注 7]。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注 8]经侦查终结,以侵入住宅罪、杀人、强制性交杀人罪等罪名起诉[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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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麟凯在死刑定谳后,以最高法院更审后法官邵燕玲、王复生没有回避为理由,声请释宪[司 7]。2024年,宪法法庭受理由黄麟凯等37名死刑犯提出的死刑释宪案[6]。
2025年1月16日,法务部部长郑铭谦签署死刑的枪决执行令,黄麟凯在同日晚间10点02分于法务部矫正署台北看守所遭枪决,10点23分确认死亡,是继2020年4月1日枪决翁仁贤后近5年中华民国政府再度执行死刑,亦是赖清德政府任内首次执行死刑[7][8][9]。
各方反应
参见
参考资料
-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2015年3月4日就本案件102年度军重诉字第1号黄麟凯杀人案件新闻稿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以黄麟凯杀人案为名称。
- 依据司法院裁判书公开原则之说明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裁判书当事人身份证字号、年籍及地址等个人资料不得公开,故于相关判决书以A女为代号,但媒体已于新闻稿中揭露被害人姓名;此外,犯案人黄麟凯之姓名在相关裁判书或新闻稿仍为公开资讯。
- 依据军事审判法第1条第2项第2款:前款以外陆海空军刑法或其特别法之罪。
- 依据军事审判法第34条:犯罪事实之一部应依刑事诉讼法追诉、审判时,全部依刑事诉讼法追诉、审判之。
- 依据军事审判法第237条:本法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已依本法开始侦查、审判或执行之第一条第二项案件,依下列规定处理之:
一、侦查、审判程序尚未终结者,侦查中案件移送该管检察官侦查,审判中案件移送该管法院审判。但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进行之诉讼程序,其效力不受影响。
二、裁判确定之案件,不得向该管法院上诉或抗告。但有再审或非常上诉之事由者,得依刑事诉讼法声请再审或非常上诉。
三、刑事裁判尚未执行或在执行中者,移送该管检察官指挥执行。
本法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修正之条文,除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款自公布后五个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 军事审判法沿革: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56091号令修正公布第1、34、237条条文;除第1条第2项第2款自公布后五个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 军事审判区分为战时与非战时,仅有战时才适用军审法;非战时则回归普通法院依刑事诉讼法审判。外界称此为“洪仲丘条款”,使军事案件得以普通法院审理。
- 2018年2月8日起,地方法院检察署机关名称正式移除“法院”二字,直接命名地方检察署。
- 军事审判法沿革: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56091号令修正公布第1、34、237条条文;除第1条第2项第2款自公布后五个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于审判中未经选任辩护人者,审判长应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被告辩护:
一、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黄麟凯所犯之杀人罪(中华民国刑法第271条)罪轻为10年有期徒刑,故审判过程强制需选任辩护人。 - 杀害王母部分。
- 杀害及强制性交王品智部分。
- 依据中华民国刑法第306条:无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筑物或附连围绕之土地或船舰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 法律扶助律师。
- 因已于之前之审判定谳,故不在本次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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