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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等法院
中华民国司法机关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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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等法院,简称高等法院、台高院、高本院或高院,院本部位于台湾台北市中正区重庆南路一段,是中华民国的二级普通法院之一,组织上直属司法院,审级上则以最高法院为上级审法院。台湾高等法院设有台中、台南、高雄、花莲4所分院。行政法院即个别设立在台北、台中、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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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1896年 7月~1947年 5月
■■■■■ 1947年 6月~1950年
■■■■ 1950年 ~1962年10月
■■■ 1962年11月~1965年 4月
■■■■ 1965年 5月~1972年 7月
■■ 1972年 7月~1997年12月
■ 1998年 1月迄今
注:1898年7月至1919年8月间无高等法院之设置
今日台湾高等法院的前身应追溯至日治时期,1895年日本取得台湾,其后不久开始着手将西方司法制度引入台湾。台湾总督府于同年10月7日以军事命令发布《台湾总督府法院职制》,设台湾总督府法院一座于台北,并于台湾各地置支部共11个;然由于依该《职制》审判仅一审且为终审,台湾总督府法院仅是台北地区的最高审判机关,并无高等法院之设。
- 1896年,台湾总督桂太郎废止军政,改行民政,发布律令第一号《台湾总督府法院条例》,改采三级三审制,于该年7月15日成立高等法院、复审法院及地方法院;其中的高等法院全称为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可视为本院之滥觞。本院首任院长为高野孟矩,当时无适当处所设置院舍,故暂借大稻埕之一民屋办公。
- 1898年7月19日,台湾总督府改正《台湾总督府法院条例》,废止高等法院,改采二级二审制,仅余复审法院及地方法院二种;因此,组织法上暂无以“高等法院”为名的法院。
日本本土前此虽亦曾有名为“临时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审判机关,但当时系以“裁判所”称法院,上开命令使用“法院”而不以日本本土惯用之“裁判所”以称呼审判机关,乃是因为当时台湾实行军政,统治者又不愿迳以“军事法庭”为名,因此另外援引“法院”一词代之,并沿用至日治终了以迄现今,因此台湾审判机关意外地早就以“法院”为名,与同样继承欧陆及日本而其后由国府带入的中国审判系统正好相同。
- 1919年8月,在明石元二郎总督任内,台湾司法制度再度改革,台湾总督府法院于斯时仿效朝鲜之三审制,采取二级三审制,将复审法院废止,重新设立高等法院,又将高等法院分为复审部及上告部,上告部成为当时台湾的终审法院。
- 1927年台湾的地方法院又分置单独部及合议部,惟本院组织仍未变。当时的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位于文武町三丁目,原系征收民宅修建木造院落5栋,同时供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及台北地方法院办公,至1929年始动工改建,1934年4月,建筑落成,是一栋三层钢筋水泥大厦,高度仅次于总督府建筑,同年迁入办公,该建筑即今司法大厦。
- 1943年,因二次大战战局吃紧,日本政府为求减轻法院负担,将本土裁判所之战时体制适用于台湾,对地方法院单独部判决不服者得直接上诉于本院复审部,再度成为二级二审制,该制行使至日治结束。计日治末期,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共辖有8座地方法院及地方法院支部,分别是台北及其宜兰支部、花莲港支部、新竹、台中、台南及其嘉义支部与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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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位在台北市,而台湾各地方法院第一审民、刑事上诉及抗告案件,均须由本院审理,因此台湾南部诉讼当事人咸感不便,故该院奉司法行政部核准后,于1947年6月1日设立台湾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次年(1948年)1月1日,再改为今名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此为本院第一座分院,当时管辖台湾西部云林县以南及澎湖县的案件。
- 1962年11月1日再成立第二座分院─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当时管辖台湾西部台中县以南、嘉义县以北的案件。
- 1965年5月1日,设立台湾高等法院花莲临时庭辖花莲县及台东县,1972年7月15日,本院更以花莲临时庭成立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辖区与临时庭时期同。
- 1968年3月11日法庭大厦完工,同年7月1日启用,迁移法院法庭及检察官侦查庭(当时院检不分)至此。
- 1990年2月1日再成立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辖高雄、屏东及澎湖地区地方法院之第二审上诉、抗告案件及该地区属于高等法院管辖之第一审案件,同年5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
- 1998年7月30日,司法大厦被内政部指定公告为国定古迹。
历任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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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搬迁
组织
- 院长
- 民事庭
- 刑事庭
- 公设辩护人室
- 书记处(书记官长)
- 民事纪录科
- 第一科
- 第二科
- 法官助理室
- 刑事纪录科
- 第一科
- 第二科
- 文书科
- 总务科
- 研究考核科
- 资料科
- 诉讼辅导科
- 法警室
- 民事纪录科
- 人事室
- 会计室
- 统计室
- 政风室
- 资讯室
- 法官自律委员会
- 刑事补偿事件求偿委员会
- 职务评定委员会
- 律师惩戒委员会
- 民间公证人惩戒委员会
- 考绩委员会
- 征审委员会
- 诉愿审议委员会
- 国家赔偿事件委员会[6]
特色
参考文献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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