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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kTok诉加兰案

2024年中國互聯網公司字節跳動針對美國政府的訴訟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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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kTok公司诉加兰案,604 U.S. ___(2025)(英语:TikTok, Inc. v. Garland, 604 U.S. ___ (2025)),是一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交媒体公司TikTok美国政府提起的诉讼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技术公司字节跳动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TikTok公司指控《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对手控制的应用程序侵害法案》(PAFACA)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九节的禁制法案条款,以及《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和征收条款[1][2][3]。这项法律禁止或要求外国企业或由外国国民拥有的公司拥有的符合特定标准的社交媒体应用程序,这些国家被美国列为敌对国家,且经美国总统认定对国家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并明确将TikTok及任何由字节跳动子公司运营的应用程序视为“敌对国家控制的应用程序”[4]

事实速览 TikTok诉加兰案, 辩论:2025年1月10日 判决:2025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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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6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的一个法官小组一致驳回TikTok对法律合宪性的挑战,并维持法律的有效性[5][6][7]。在该小组于12月13日驳回该公司要求在美国最高法院进行全面审查之前暂时禁止该法案的请求后[8][9],TikTok于12月16日向最高法院对该禁制令决定提出上诉[10][11]。12月18日,最高法院宣布将审理此案涉及的第一修正案主张,并安排于1月10日进行口头辩论[12]。该案与TikTok内容创作者针对该法律提起的费尔博诉加兰案(英语:Firebaugh v. Garland)合并审理[13][14]

最高法院于2025年1月10日,距最后期限还有9天时进行口头辩论,并于2025年1月17日以全体法官一致裁决《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对手控制的应用程序侵害法案》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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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24年4月24日,美国总统乔·拜登签署《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对手控制的应用程序侵害法案》正式成为法律,编入《美国法典》第15编第9901条[15]。该法案有可能禁止由“受外国敌对势力控制且被总统认定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公司”制作的应用程序,除非这些公司通过符合条件的出售获得豁免[15]。法案规定TikTok的中国母公司字节跳动需在270天内出售TikTok。若未能完成出售,TikTok将被禁止在美国应用程序商店和网络托管服务中提供,限制新用户下载及对其内容的访问。出售的最后期限是2025年1月19日,但若有进展,拜登总统可以再延长90天,这可能让TikTok最多有一年的时间在禁令生效前进行调整[16]

下级法院

2024年5月7日,TikTok和字节跳动在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对美国司法部长梅里克·加兰提起诉讼,主要挑战这项法律违反〈第一修正案〉,指控强制出售或禁用平台将侵犯公司及用户的言论自由权。该公司指责美国政府基于“假设性”的国家安全担忧行事,未能充分说明平台存在的可信安全威胁,也未解释为何TikTok“应该被排除在国会对其他平台施加的标准之外”的评估之外[17][18][19]。诉讼还指出,中国政府不会允许出售“字节跳动在美国成功的关键”——算法[20]

TikTok在诉讼中请求法院作出宣告性判决,以阻止《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对手控制的应用程序侵害法案》的执行[21]。上诉法院加快处理此案,将口头辩论安排在2024年9月[22],并预计在2024年12月作出裁决[23]。2024年6月,TikTok向法院提交简报,详细说明公司为何认为禁令违宪,主要基于第一修正案[24]。TikTok辩称,任何出售或分离将耗时多年,该法律违反美国人的言论自由权[24]。简报包括一份90页的计划书,内容涉及TikTok为解决美国国家安全问题提出的方案[25]美国司法部在次月回应,要求法院驳回TikTok的法律挑战[26]。司法部辩称,该法律旨在解决国家安全问题,而非针对言论,目的在于限制中国利用TikTok获取美国人敏感个人信息的能力[26]。司法部声称,字节跳动在中国的员工透过Lark从海外TikTok员工处获取美国用户的敏感信息,例如对堕胎宗教枪支管制的观点[27]。2024年8月和9月期间,司法部向法院提交机密文件,详细说明字节跳动拥有TikTok所带来的其他安全问题[26][28]

口头辩论于2024年9月16日举行[28]。2024年12月6日,上诉法院驳回TikTok的宪法主张,认为该法律不“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也不“违反第五修正案保障的法律平等保护权”[29]。法官道格拉斯·H·金斯伯格在法院的主要意见书中写道:“第一修正案旨在保护美国的言论自由。政府在此行动是为了保护这种自由免受外国敌对国家的侵害,并限制该敌对国家收集美国人数据的能力[30]。”多数意见虽然认为该法律触发了加强审查,但并未决定应适用严格审查还是中等审查,并认为该法律符合严格审查标准。首席法官斯里·斯里尼瓦桑协同意见则认为该法律只需符合中等审查[31][32][33][34]

然而,由于美国政府在为该法律辩护时提及TikTok的内容[32][35][36],主要意见认为该法律仍可能触发严格审查[31]。政府提出两个国家安全问题作为法律的理由:“(1) 反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集数千万美国人大量数据的努力;(2) 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秘密操纵TikTok平台上的内容的能力[37]。”主要意见认为这些理由是重大政府利益,并接受政府对事实情况和预测的评估,即TikTok可能会遵守中国的要求来操纵平台上的内容[37]。主要意见认为,该法律表面上是内容中立的,任何新所有者都可以发布与之前相同的内容而不会违反《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对手控制的应用程序侵害法案》。政府的关注点是由于外国敌对国家控制而造成的“秘密内容操纵”,而非公司所描述的“内容压制”[37][35]

主要意见认为,该法律中针对TikTok的条款是为了实现政府的国家安全目标而量身定制[35],法院不应“拒绝政府的风险评估并推翻其最终判断”,即公司向政府提议的国家安全协议不如法律的禁令或出售要求有效[37][4]。协同意见也认为该法律是内容中立,但考虑到美国对外国控制广播媒体的限制历史,协同意见认为该法律只需符合中等审查[37][38][39][34]。就TikTok根据正当程序条款提出的平等保护主张而言,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认为公司的主张“实质上是在指出TikTok是(《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对手控制的应用程序侵害法案》)中唯一被具名的对象”,但针对TikTok的差别对待是由于政府提出并证实的“特定于TikTok的国家安全危害”而合理的[40][41][42]

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林格尔诉美国雪佛龙案(2005年)一案中的裁决[43],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驳回TikTok声称《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对手控制的应用程序侵害法案》根据征用条款构成直接监管征用的主张,因为TikTok可以根据法律进行合格的出售,因此不会被剥夺所有经济用途[44],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还认为公司声称的出售相关困难是由于中国出口管制法规,而非《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对手控制的应用程序侵害法案》[45][46]。根据尼克松诉总务管理局案(1977年)一案确立的框架[47][48][49],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还认为《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对手控制的应用程序侵害法案》不符合禁止国会制定对个人或团体施以惩罚的法律,因为虽然法院认为该法律适用于特定个体,但也认为它不构成立法惩罚,因为该法律的出售要求是“出售而非没收”,更类似于业务限制而非就业禁令,服务于非惩罚性和预防性国家安全目的,并且“TikTok(并未)接近满足(此要求)”,即证明国会在通过法律时有意图进行惩罚[50]

12月9日,TikTok和字节跳动在此案中提交一项禁制令动议,以允许该应用继续运营,直到美国最高法院决定是否受理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小组裁决的上诉[8]。上诉法院于12月13日驳回该动议[9]。同一天,美国众议院美国与中国共产党战略竞争特设委员会苹果公司Alphabet首席执行官发出信函,参考12月6日的裁决,指示这些公司准备在2025年1月19日的截止日期前遵守该法律[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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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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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就《TikTok诉加兰案》所做的裁决

2024年12月16日,TikTok向美国最高法院对禁令决定提出上诉[10][11]。12月18日,最高法院签发受理调卷令,决定审理此案,并将口头辩论安排在2025年1月10日[13][14]。法院将审查范围限制在《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对手控制的应用程序侵害法案》是否符合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的合宪性这一法律问题上[52]。法院以“异常迅速”的速度行动,显示出该问题的重要性[52]。法院仅用两天便对TikTok的申请作出回应,未按照惯例等待政府回应,并立即安排特别听证的口头辩论(通常,口头辩论是在当事人提交上诉实质问题简报后才安排)[52]。12月27日,候任总统唐纳德·特朗普提交一份法庭之友简报,敦促法院暂缓执行法律的出售期限,但未对任何一方的立场表态[53][54]

口头辩论如期于1月10日举行[55][56]。前美国副总检察长诺尔·弗朗西斯科代表TikTok,杰弗里·L·费雪代表合并案件“费尔博诉加兰案”中的请愿人,而美国诉讼副部长伊丽莎白·普雷洛加代表政府[55][56]。观察人士认为,法院似乎很可能会支持该法律,多数法官对TikTok的论点表示怀疑[57]

裁决

2025年1月17日,最高法院全体法官发布一致裁决,认为即使该法规对TikTok用户的言论自由造成负担,涉及第一修正案权利,它仍能通过中度审查。这份未署名的意见与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立场一致,认为《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对手控制的应用程序侵害法案》是内容中立,尽管豁免某些类型的外国拥有企业,但它对TikTok上的所有内容施加同等限制[58]。裁决指出,“国会认为出售是解决TikTok数据收集行为及其与外国敌对势力关系的国家安全问题的必要措施”,并且该法“不违反请愿人的第一修正案权利”[59][60]。裁决进一步强调,这一决定“仅针对”TikTok,主要是由于临近的期限[61]

大法官索尼娅·索托马约尔尼尔·戈萨奇撰写协同意见,虽然对该意见有一些保留,但仍同意判决。索托马约尔认为,法院应该直接处理与该法案相关的第一修正案问题,而不是避而不谈[62]。戈萨奇表示,他被关于“数千万美国人个人信息的庞大数据库”的担忧所说服[5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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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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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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