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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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在台湾可追溯至1930年代。目前的选举制度与架构则来自《中华民国宪法》及《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其中“人民之权利义务”相关章节载明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此外,该法并在总统、国会、地方自治制度及选举等相关章节,提供台湾选举的母法根源。此外,中华民国于2003年底成为东亚第一个立法保障公民投票权的国家,依公民投票法进行的公民投票亦属广义选举与直接民权之一环。直接民选的国家元首与国会及公投被支持者视为中华民国主权独立自主、政治自由民主、社会开放进步、政府依法行政、全民监督政府施政与公仆表现的重要象征与方式。[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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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国民、年满20岁以上,以及在投票地居住达4个月以上,就可以投立委票及政党票,居住达6个月以上可以投总统及副总统票、立委票及政党票。在海外居住的选民可申请返回台湾投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