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院长
中华民国监察院首长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监察院院长,是中华民国监察院之最高监察机关首长,依据《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对中华民国各机关行使审计权、纠正权、弹劾权及纠举权。监察院院长任期为六年,宪法第七次修改为总统提名,经立法院投票同意后任命之,现任院长为陈菊。
Quick Facts 中华民国监察院院长, 提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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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28年至1947年间的训政时期,监察院院长的任免乃是由中国国民党中常会或中央监察委员会决定,而监察委员是由院长亲自遴选,时任院长于右任先生则尽忠职守,经常亲审弹劾案是否合情合理,不合理者就予以指正。[1]1947年行宪后,《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改由间接选举选出的监察委员互选院长。之后,《监察法》明令禁止监察院院长干预或指使监察委员提出的弹劾案,因此其职权已大为削弱。[2]1992年,第二届国民大会通过《宪法增修条文》,监察院院长改由总统提名。[1]2020年,成立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并规定其主任委员由监察院院长兼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