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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行政區劃
臺灣的行政區劃概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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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行政区划范围包含台湾本岛及其附属岛屿和澎湖群岛,起始于荷兰与西班牙统治时期。现今主要根据中华民国相关法律规定,划分为一省六直辖市,即台湾省、台北市、新北市、桃园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台湾省则下分为11个县、3个市。[1]

现行区划
台湾省划分为11个县及3个市,依《地方制度法》,不是地方自治团体,台湾省政府为行政院的派出机关。2018年7月1日起,行政院宣布省级机关去任务化,台湾省政府台湾省谘议会停止运作。
直辖市为地方自治团体,直接隶属于行政院,人口聚居达125万人以上,且在政治、经济、文化及都会区域发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区,得设直辖市。直辖市以下分设区、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区、原住民区以下设里,里之下设有邻。
县为地方自治团体,划为省之下,在《地方制度法》提及直辖市与行政院的关系条文,对应在县的则是内政部。县以下分设有乡、镇、县辖市。2007年《地方制度法》修正之后,增列县人口达200万人以上,在未升格为直辖市前,部分准用直辖市编制。过往的台北县和桃园县在升格为直辖市(即今新北市和桃园市)前,曾准用有关规定。
市为地方自治团体,与县同级,在《地方制度法》提及直辖市与行政院的关系条文,对应在市的则是内政部。人口聚居达50万人以上未满125万人,且在政治、经济及文化上地位重要地区得设市。市以下分设区,区以下设里,里之下设有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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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市区为六种行政区位阶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区划名词。其中山地乡、乡、镇、县辖市为县下之划分,为地方自治团体,有自己的首长选举、民意机关、自治财源等。法规规定人口聚居达十万人以上未满三十万人,且工商发达、自治财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设施完全之地区,得设县辖市;而对乡镇则未规定设立标准。区则为直辖市或市下之划分,非地方自治团体,行政首长由所属市长指派,不设民意机关。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则为直辖市之下由山地乡改制之划分为地方自治团体,有自己的首长选举、民意机关、自治财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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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台湾之行政区划在此时期主要为架构在台湾原住民族聚居自然村落之上的部落联盟(如大肚王国、大龟文酋邦、琅峤十八社等)。1624年,荷兰军队进入台湾南部,在大员建立热兰遮城开始其统治。1635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在台湾南部开始对原住民征服行动后组织年度地方会议(Landdag)以联络原住民部落维持其统治。
1626至1642年间,西班牙帝国亦进入北台湾建立殖民地。此期间西班牙当局在台湾划分出三个地理区(或称省区),分别为淡水河流域的淡水省区(Tamchui)、宜兰平原的噶玛兰省区(Cabaran)、从花莲立雾溪口至秀姑峦溪口的海岸与纵谷地带的哆啰满省区(Turoboan)[3]。
164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发动鸡笼之战从西班牙帝国手中夺取北台湾统治权。此后荷兰当局将台湾划为四个地方会议区,分别为北部地方会议区(Noorden)、南部地方会议区(Zuiden)、淡水地方会议区(Tamsuy)、卑南地方会议区(Pimaba)。此期间亦有人文地理研究将台湾分为福尔摩沙十一郡省但并非实际使用之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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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1年郑成功攻下台湾,五月占普罗民遮城,改赤崁为东都明京,总名“东都”。设一府二县,立承天府,以新港溪(今盐水溪)为界,溪北属天兴县,溪南属万年县;另设一司为澎湖安抚司。郑成功死后,其子郑经改东都为东宁,并于承天府之上再设东宁总制府。另升天兴县与万年县为州。又于澎湖安抚司外加设南北路两安抚司。
基层行政区划部分,承天府下辖四坊一镇;天兴州下辖十三里,万年州下辖十一里;除王城安平镇外共计四坊二十四里;安抚司下辖四社管辖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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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3年,大清帝国将台湾纳入版图划归福建省,并设立台厦道,总管台湾与厦门军事,道署设于厦门。(清朝行政区划体系中,道并非正式行政区层级而属于军区划分,为省的派出机关,其地位在省与府之间,清朝后期权力逐渐增加,《内政年鉴》便视之为正式行政区划)
- 1684年(康熙23年)初设一府三县:台湾府设治于原明郑王城(今台南市市中心),新港溪(今盐水溪)至二仁溪之间为台湾县,二仁溪以南为凤山县,新港溪以北为诸罗县。而基层行政区划则沿袭明郑时期,各县下划分“堡、里、乡、澚、坊”,其下再辖自然村落等级的“街、庄、社、乡”。
- 1723年(雍正元年)将诸罗县之虎尾溪以北增设彰化县,成为一府四县。
- 1727年(雍正5年)台厦道改为台湾道,并将道署设于台湾县。[4]同时将台湾县之澎湖群岛划为澎湖厅,成为一府四县一厅。
- 1731年(雍正9年)彰化县之大甲溪以北增设淡水厅,成为一府四县二厅。
- 1787年(乾隆52年)平定林爽文起义后,将诸罗县改为嘉义县。
- 1812年(嘉庆17年)于宜兰平原增设噶玛兰厅,成为一府四县三厅。
- 1875年(光绪元年)将北部地区析置台北府与台湾府并立,共设二府八县五厅。台湾府辖台湾县、嘉义县、凤山县、彰化县、澎湖厅、恒春县、卑南厅、埔里社厅;台北府辖宜兰县、基隆厅、淡水县、新竹县。
- 1885年(光绪11年)清政府敕命台湾建省,因为与福建省仍有部分行政业务,因此正式名称称为“福建台湾省”。初期维持二府八县五厅,直至1887年(光绪13年)建省准备工作完竣后方改制为三府一直隶州,三府下共设十一县三厅。建省后省城择于原彰化县桥仔图(今台中市市中心,台湾省城),并于省城所在地新设台湾县,原府治所在台湾府台湾县改称“台南府”“安平县”。
- 1894年(光绪20年)台北府淡水县部份地区增设南雅厅,并将省城移至台北府淡水县台北城内,台湾形成三府一直隶州,三府下共设十一县四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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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大日本帝国与大清帝国签订《马关条约》,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群岛……之城垒、兵器制造所及国有物永远让与日本”。台湾成为大日本帝国之外地,设立台湾总督府管理之。台湾日治时期的行政区划,共计经历十次较大的更动。其中依划分方式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从1895年改隶时将原大清帝国的府改为类似日本内地的县起,陆续在县及厅的数目上增减;之后在1901年把县废除,全台共设20个厅,8年后,缩编为12个厅;到最后1920年改设五州二厅,并且整个行政区层级上与日本内地采取相同制度。

- 1895年(明治28年)日本尚未接收时便已规划将台湾原三府改为三县(台北县、台湾县、台南县),原三府下辖的县、厅则改为县下辖的支厅;此外原本与府同级的台东直隶州则降级成台南县辖的台东支厅,另外将原台南府澎湖厅升格为与县同级的澎湖岛厅,台南府嘉义县改划为台湾县下辖的支厅。实际开始接收后因遭遇到反抗,台湾、台南两县无法实施,而暂时使用派出性质的民政支部,其下支厅则暂使用出张所。1896年平定台湾各地反抗后,将原规画实施,其中台湾民政支部则改名为台中县,其下辖嘉义出张所则又改回台南县辖,其馀与原规划相同。
- 1897年(明治30年)将全台改划为六县三厅:台北县、新竹县、台中县、嘉义县、台南县、凤山县、宜兰厅、台东厅、澎湖厅,并废除支厅,改为辨务署,全台共78个辨务署;原明清以来的堡里乡澚也逐渐失去行政区划功能,成为地籍、户籍区划单位;1898年因为财政困难,将六县改回三县,其下辨务署缩减为39个,而澎湖、台东两厅下辨务署改为出张所。之后辨务署逐渐缩减,至1900年剩24个。1901年分台南县一部分成立恒春厅,并将宜兰、恒春两厅下辖辨务署改为出张所。
- 1901年(明治34年)底废除三县,将其下辖的辨务署升格为厅(部分有整并),全台加上原本的四厅共二十厅。而原厅下辖的出张所也废除,全台改为厅下辖支厅,并在支厅下与街庄社鄉之间设置辅助行政机关区。1904年完成全台土地调查,自然村等级的街庄社鄉被大量整并,并成为有界线的行政村。
- 1909年(明治42年)将二十厅整并为十二厅,并将区改为正式行政区划。(堡里乡澚继续做为地籍户籍使用至1920年,见台湾堡里列表)
- 1920年(大正9年)大规模地方制度改正,台湾总督府公布《台湾州制》、《台湾市制》、《台湾街庄制》,将台湾西部地区实施与内地的都道府县类似的州制,州下辖市、郡;郡下辖街庄,正式将蕃地划入各郡管辖;市街庄与内地的市町村相当,下辖大字,大字下有些还有小字。此时全台分为台北州、新竹州、台中州、台南州、高雄州、台东厅、花莲港厅共五州二厅(台东、花莲港两厅继续使用原本的制度)。
- 1926年(大正15年)高雄州澎湖郡升格为澎湖厅。
- 1937年(昭和12年)台湾总督府公布《台湾厅制》,将台东厅、花莲港厅两厅也实施郡、市、街庄制度。
- 1939年(昭和14年)新南群岛(今南沙群岛之一部)编入高雄州高雄市。
值得注意的是,前面几次区域的变动相当频繁,每次存在时间不长,而1920年的这次区域的划分所持续的时间最长,相当程度地影响战后中华民国政府规划台湾的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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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中华民国代表同盟国军事占领台湾。1945年8月31日,颁布《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大纲》。9月1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在重庆市成立临时办公处。9月20日,正式公布《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10月25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开始在台湾台北市运作。
- 1945年接收时设立台湾省,将原州、厅改制为县,原州辖的市则改为直属于省与县平级市(但宜兰市、花莲市改为县辖市),原有郡改为县辖区,原有街、庄改为镇、乡,更基层之大字小字则重组为村里。台湾共分为八县九市:
- 1947年4月22日,二二八事件后,行政院会议决议撤销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改组为台湾省政府。
- 1948年东沙群岛与南沙太平岛改隶属于海南特别行政区。
- 1949年台北县北投镇、士林镇独立画出草山管理局,直属于台湾省。
- 1950年3月草山管理局更名为阳明山管理局,8月台湾行政区重画,增置县以缩小其辖区,废止县辖区,乡、镇直接隶属县。台湾共分为16县5市1管理局:
- 乌坵乡原为莆田县管理,后于1954年交由金门县代管
- 1956年台湾省政府原位于台北市,疏迁至南投县南投市中兴新村办公。
- 1967年台北市改为直辖市,1968年纳入台北县的内湖、南港、景美、木栅与阳明山管理局的北投、士林等六乡镇。
- 1973年7月,将台中县和平乡所辖的梨山、平等2村划出设立梨山建设管理局。
- 1974年1月,阳明山管理局撤销。
- 1979年7月,高雄市改为直辖市,同时高雄县小港乡划归高雄市。另原属海南特别行政区的东沙群岛、南沙太平岛与中洲岛划归高雄市。
- 1981年3月,梨山建设管理局撤销并入台中县。
- 1982年7月,新竹、嘉义二县辖市升格为省辖市;将原属新竹县的香山乡,划归新竹市,改为香山区。
- 1998年12月20日,省政府精省计画实施,台湾省虚级化。
- 2007年10月1日,台北县准用部分直辖市规定。
- 2010年12月25日,新北市(由台北县升格)、台中市(由省辖台中县、台中市合并)、台南市(由省辖台南县、台南市合并)、高雄市(由省辖高雄县并入直辖高雄市)等四直辖市成立。
- 2011年1月1日,桃园县准用部分直辖市规定。[5]
- 2014年12月25日,桃园市(由桃园县升格)直辖市成立,行政区划变为6直辖市、13县、3市。
- 2018年7月1日,省级机关去任务化,台湾省政府停止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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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现的区域草案


此时的未实现计划,将台湾分置为11县5省辖市。计划中的县市名称与现行名称对照如下:
例:现行名称 → 当时计划
此时的未实行行政区划规划与1947年6月的差别并不多,仅一些不同,如下表:
例:现行名称 → 当时计划

此时的未实行行政区划规划与1950年正式行政区的差别如下表:

由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所发表的未实现计划,将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当时的两省两市(台湾省、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重新划分为六省三市一特区。此外,县市级行政区方面也做出相当的调整。
参见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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