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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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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为保护境内野生动物资源而制定的一份名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名录,对于违法行为可依据物种所列不同保护等级给予处罚, 具有强制性[1]。名录共计收纳了980种和8类,包括国家一级保护动物234种和1类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746种和7类[2]。其中,686种为陆生野生动物,由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管理,294种和8类为水生野生动物由农业农村部负责。

中国仍有半数的受威胁物种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2]

历史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拟定[注 1],最早由中国国务院于1988年12月10日批准,于1989年1月14日由原林业部农业部令第1号首次发布施行[4]。首次发布的名录共收录物种259种(含7亚种,27类),其中国家一级97种(类),国家二级160种(类)[4][2]

1993年4月14日,中国原林业部发出通知,决定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非原产中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如袋鼠鸵鸟非洲象斑马等),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动物。[5]

2003年2月21日,中国原国家林业局发布第7号令,将麝科麝属所有种由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以全面加强麝资源保护。[6]

2018年5月9日,中国农业农村部通过了提升江豚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专题论证,当下正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上报国务院申请将江豚升级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7]

2018年10月9日,中国农业农村部制定发布《〈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公告。[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020年6月3日,中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公告,为加强对穿山甲的保护,经国务院批准,将穿山甲属所有种由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提升至一级。[8][9]

2021年1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 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农业农村部于2021年2月1日联合发布实施新名录,在全部保留原名录所有物种的基础上,新名录新增517种(类)野生动物。豺、长江江豚等65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升为一级。[10][2]

2021年11月16日,农业农村部调整发布《〈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公告。[2]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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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者为水生野生动物;未标“*”者为陆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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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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