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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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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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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行政區劃,自東周春秋時代因統治者對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政治需求而產生。戰國時代,早期行政區劃制度——郡縣制成熟。至秦滅六國,郡縣制推廣至全國,完成對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國家的塑造[1]。其後歷經多代演變,綿延至今。

歷代政府依靠制度化的行政區設置,管理土地、人民,執行日常行政。除了中原王朝外,往往還同時存在着許多邊疆民族建立的政權,其行政區劃制度各不相同。某一行政區的設置,可歷千年,但其管轄範圍並不見得相同,即使是同一朝代,也可能會發生變化。

行政區劃沿革

制度萌芽、成型

中國行政區劃有悠久的歷史,今普遍使用的等行政區單位名稱甚至可追溯至先秦上古時代。《尚書》中的《夏書·禹貢》記載,大禹的時候,天下分為九州,分別為冀州兗州青州徐州揚州荊州梁州雍州豫州。豫州是中心,其他州環繞豫州。

真正的行政區劃制度則是萌芽發展於東周春秋時期。此前,西周時期,國家政治實行分封制周天子並不直接管理土地、人口。除王畿之外的土地,被分封給親屬、大臣,建立諸侯國。諸侯國再分封卿大夫。東周時,周天子「王命不行」,諸侯崛起。在地方行政上,出現的劃分,早期行政區劃制度——郡縣制的雛形出現。在對縣的研究中,研究者指,分封制的內在矛盾是其演進的原始動力,君主專制是其演進的理論指導,統治者爭奪土地、人口是演進的客觀物質基礎[1]

秦滅六國後,郡縣制在全國範圍內推行的,參見:先秦行政區劃。從秦朝起,中國歷代王朝的地方行政區劃制度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1. 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州、郡時代
  2. 隋唐五代宋遼金時期,道、路時代
  3. 元明清時期,行省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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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郡時期(前221年-583年)

秦朝行政區劃分為兩級,以郡統縣。秦始皇在前221年分全國為36郡,到秦末增加到40多個郡。縣共有1000多個,一個郡一般管十幾到二三十個縣。

到了漢朝,有些郡分封給諸侯王,稱為王國。漢朝初年諸侯王掌有王國的實權,一可以有幾個郡。從漢景帝漢武帝以後,撤銷了諸侯王的統治權,規定一國只能管一郡,王國官吏由朝廷直接任命,郡和國在行政區劃制度上已沒有了區別,不同的只是名稱而已(王國的稅收不交給朝廷)。漢武帝時,把全國的郡國分為13個刺史部,另外首都附近的7個郡稱為司隸校尉部。這是一種監察區域,並不是行政區域,刺史只負責監察地方長官,不管地方行政。這些刺史部的名稱大多以《禹貢》、《職方》裡的州名命名,所以當時人常稱一部為一西漢後期,全國有103個郡、國。到東漢中期,又在邊境的少數民族地區設立了屬國,相當於郡一級的政區。

黃巾起義後,州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成為郡以上的一級政區。這種格局到三國時就固定下來了,維持了大約400年的時間。三國時,曹魏有12州,東吳有4州,蜀漢只有1州。西晉統一時共有19州,173郡國。西晉末年,增設兩州,共有21州。之後州的轄區逐步縮小,到了南北朝前期,共有五六十個州。到南北朝末期,州增加到300多個,郡增加到600多個。此時平均一個州只管2個郡,每個郡只管2、3個縣。州郡縣三級制的意義已經完全喪失了。所以到了後期,只有州刺史和縣令長到任理事,郡的太守並不上任理事,實際上已經變成了州縣二級制。隋文帝開皇三年(583年)於是撤銷了郡,只剩下州和縣。

隋文帝廢郡後,由於全國範圍太大,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近200個州非常困難。到了隋煬帝時又將州改稱郡,模仿漢武帝時的制度,設置了若干監察吏治的官員,分部巡查。但是由於缺少相關的詳細資料,具體情況現在已經很難了解了。

道路時期(627年-1276年)

唐朝初年,又將郡改稱為州。當時有300多個州,由於朝廷難於管理,唐太宗貞觀元年(627年)又將全國分為十個道,每個道有時置官,有時不置官,也是監察性的。到了唐玄宗開元年間,改為15道,設置採訪處置使,相當於漢武帝時的刺史。另外,玄宗以後,還將一些地位特殊的州改稱為。至唐末共有十幾個府。安史之亂以後,形成了以掌兵權的節度使作為地方行政長官的制度。一個節度使管幾個州,其轄區也叫道,形成了道-州-縣三級行政區劃制度。全國分為40多個道,每道少則2、3州,多則10多州。原來的採訪處置使已經撤銷。

北宋初年,取消了節度使的實權,所有的州都直屬中央。但是為了便於管理,到了宋太宗時,又在州之上設置了。宋朝時的路不歸一個機構管轄,而是分屬好幾個機構,分管各自的職權。路的性質介於行政區和監察區之間的一種區劃。宋朝時有一個特別的現象。每一個州還有一個郡名。州名是正名,郡名則是別名。郡名大都沿襲唐朝時的舊名,改用新郡名的很少。新的州朝廷往往會賞賜一個郡名,沒有郡名的州很少。宋朝時一些重要的州也升為了府,北宋末年已有三十幾個府。到了南宋時,加上金朝的府共有50多個,是當時州的總數的1/7強。此外,還有軍、監兩種地位低於州的州級行政區劃。

遼代全境分為5道,州一級的有府、州、軍、城四種。金代全境分為20多路,州一級的初期有府、州、軍三種,後來把軍都升為了州,只剩下府和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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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省時期(1276年-1911年)

元朝開始,開始實行行省制。它的全稱為某某等處行中書省,簡稱某某行中書省或某某行省。元朝的行省制是沿襲自金朝行尚書省。開始它和金朝一樣,只是一種中央政府派遣在外的臨時機構。由於長時間的戰爭,行省也開始干預地方政務,逐漸變成了最高一級的地方行政區域。元朝初年的行省管轄範圍很大,改變也比較頻繁。到了中葉,開始穩定下來,將全國分為中書省直轄區(即腹里地區)、宣政院轄地(今西藏),以及10個行中書省。省下有路、府、州、縣,路歸省管。府和州有的歸路管,有的歸省管,還有的州歸府管。縣有的歸路管,有的歸府管,有的歸州管。

到了明朝明太祖取消了行省,改為承宣布政使司。又將原來歸中書省直轄的地區改為京師直轄的地區,稱為直隸明成祖以後,北京周圍的直轄區稱為北直隸南京周圍的直轄區稱為南直隸宣德以後,全國分為兩直隸,十三布政使司。但是民間一般還是將直隸或布政使司稱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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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5年時清朝的關內十八省

清朝初年,沿襲明制,改「承宣布政使司」為「布政使司」,民間仍習慣稱為「省」。 康熙初年以前也只有15個省。康熙年間,因湖廣分省江南分省新增湖南湖北安徽江蘇四省,陝西分出甘肅省。三次分省後,共計十八省,也就是所謂的「關內十八省」或「漢地十八省」。另外在滿洲則設置奉天、吉林、黑龍江3個將軍轄區。新疆由伊犁將軍統轄。外蒙古喀爾喀四部由烏里雅蘇臺將軍庫倫辦事大臣各分管二部。唐努烏梁海也由烏里雅蘇臺將軍管轄。科布多科布多參贊大臣管轄。內蒙古採用札薩克制與制度管理。西藏置駐藏大臣,青海置西寧辦事大臣管理。光緒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次年將原屬福建的台灣府升為臺灣省。光緒三十二年、三十三年間(1907年)分科布多置阿爾泰,又將奉天、吉林、黑龍江三個將軍的轄區改為省。至清末,共有二十二省以及內蒙古、西套蒙古、外蒙古、科布多、阿爾泰、青海、西藏等區域。

元明清以來,省以下的行政區劃各個時期都不相同。元朝時省下有路、府、州、縣,路歸省管。府和州有的歸路管,有的歸省管,還有的州歸府管。縣有的歸路管,有的歸府管,有的歸州管。明朝省下設府、州、縣。清朝省下設府、、縣。明清時的州,清朝的廳有的直屬於省,有的歸府管。元明時期的州有的有縣,有的不轄縣。清朝凡是屬於府的州一律不管縣。也就是說,元明清時期的州實際上就是比較重要的縣。此外元明清也有道,但是作為省的派出機構,並不是行政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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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後

1911年辛亥革命後,漢地各省自清朝獨立,即對清廷制定的行政區進行變更。中華民國建立後,在北洋政府時期採用省、道、縣三級體制。國民政府時期,採用二級體制。後,為方便管理縣,於1932年在省、縣之間正式設置行政督察區。在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兩岸分治後,行政督察區事實上消亡,未成為正式的行政區單位。

中國共產黨自1927年開始武裝革命後,即在己方控制區(中國共產黨革命根據地)劃分行政區,建立自己的行政區劃制度。其制度與國民政府制度類似,但有所區別。伴隨中國共產黨取得第二次國共內戰勝利,它的行政區劃制度被推廣至中國大陸全境。是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退守台灣、失去中國大陸統治權的中華民國政府,在2005年,最後一次將中國大陸納入中華民國公告疆域區劃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原中華民國法理疆域行政區劃乃1949年前中華民國之區劃,儘管目前並不實際統治大陸地區

中華民國初期,承襲清朝舊制,依當時順序排列,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個地方膠澳淞滬等2省級商埠,另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犁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

國民革命軍北伐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併京兆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並先後設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漢口(今屬武漢)、廣州(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再升格)、西京(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改稱西安並再升格)、重慶抗戰時期設置)等9個特別市。

1945年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臺灣光復臺灣成為35行省之一。並在海南島南海諸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1947年,國民政府將東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及瀋陽大連哈爾濱等3個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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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十五年中華民國全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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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域以及領土糾紛
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 編輯
35、1特別行政區、2地方 14院轄市
行政區 簡稱 省會或首府 行政區 簡稱 省會或首府 行政區 簡稱
江蘇省 鎮江 甘肅省 蘭州 南京市
浙江省 杭州 寧夏省 銀川 上海市
安徽省 合肥 青海省 西寧 北平市
江西省 南昌 綏遠省 歸綏 青島市
湖北省 武昌 察哈爾省 張垣 天津市
湖南省 長沙 熱河省 承德 重慶市
四川省 成都 遼寧省 瀋陽 大連市
西康省 康定 安東省 通化 哈爾濱市
福建省 福州金門 遼北省 遼源 漢口市
臺灣省 臺北南投 吉林省 吉林 廣州市
廣東省 廣州 松江省 牡丹江 西安市
廣西省 桂林 合江省 佳木斯 瀋陽市
雲南省 昆明 黑龍江省 北安 臺北市
貴州省 貴陽 嫩江省 齊齊哈爾 高雄市
河北省 清苑 興安省 海拉爾
山東省 濟南 新疆省 迪化
河南省 開封 海南特別行政區 海口
山西省 太原 西藏地方 拉薩
陝西省 西安 蒙古地方 庫倫

註1: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臺以前,共計有35、1特別行政區、1地方(不含蒙古地方)、12院轄市。後因1953年政府撤回對外蒙古獨立的承認,以及臺北高雄分別於1967年1979年脫離臺灣省升格為直轄市,始成本表之2地方14直轄市。現今之新北臺中臺南直轄市2005年本行政區劃停止適用前尚未升格。另外香港澳門因外國殖民統治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故未有建制。
註2:浙江省政府於1949年5月23日杭州市遷至定海縣1950年5月16日國軍撤離定海縣而裁撤;1951年9月重設於大陳島1955年2月因撤離大陳島而裁撤(詳見大陳島撤退
註3福建省政府於1949年8月從福州市遷移到金門縣,於1956年7月改為戰地政務而虛級化,至1992年方恢復省政府建制,但仍為虛級省。
註4臺灣省政府於1957年6月30日臺北市遷移到位於南投縣中興新村。1998年,中華民國修憲實施精省,臺灣省虛級化(實際上是「省」全面虛級化)。資料來源
註5雲南省政府於1950年昆明市遷至泰國曼谷,於1951年5月短暫的收復許多縣份,並成立西南行署。最後於同年7月撤離並於10月26日廢除西南行署,至此無實際領有該地。
註6新疆省政府辦事處於1949年迪化市遷至臺北市四維路52巷31號辦公,於1992年1月16日裁撤。
註7:「蒙古地方」即外蒙古。因雅爾達協定中國政府被迫與蘇聯商定由外蒙古人民獨立公投決定;1946年1月5日,根據前一年外蒙古人民投票結果,國府承認外蒙古獨立。之後卻在1953年蘇聯援助中國共產黨、干涉中國內政為由,單方面毀約並宣佈拒絕承認蒙古人民共和國的獨立。1955年,中華民國否決蒙古加入聯合國之提議,認為外蒙古是中華民國領土的一部分;而在1961年,中華民國代表團因蘇聯威脅將否決部分非洲小國的入聯案,不得已未否決其再次要求加入聯合國之提議,即從行動上默認其獨立事實。2002年後重新承認蒙古國為主權國家,並設立駐蒙古代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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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以省、地、縣、鄉四級架構為主[2],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全國共有34個省級行政區、333個地級行政區、2843個縣級行政區和38602個鄉級行政區[3]。其中,省級行政區包括23個省份、5個民族自治區、4個直轄市以及2個特別行政區[4][5]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全國劃分為東北華北華東中南西南西北6個地區,並將4個直轄市和廣州列為國家中心城市[6][7];將瀋陽南京武漢深圳成都西安列為區域中心城市[8],。

更多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地圖, 層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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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行政區劃設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分為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自治縣;縣、自治縣分為民族鄉。此外,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機關。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10]。《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通釋》指出,「這些派出機構在實踐中被稱作行政公署或盟、區公所和街道辦事處三類,其職責是代表設立派出機構的人民政府行使各項職權,而不是一級獨立的政權機構,因而不是一級行政區劃[11]。」

更多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行政區劃層次架構, 省級行政區 ...
  1. 1954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12]。」1959年9月17日,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可以領導縣自治縣的決定》規定直轄市、較大的市可以領導縣、自治縣[13],確立了「市管縣」體制。但上述決定於1987年被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已有新法代替」為由決定廢止[14]。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規定,「對現已失去法律效力的111件法律,除已由新法規定廢止的11件以外,對其餘的100件,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這些法律已經不再適用,但是過去根據這些法律對有關問題做出的處理仍然是有效的」,因此1987年11月24日以前由直轄市、較大的市領導的自治縣,仍有明確法律依據[14]。198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已規定了「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市轄區、縣」[9]。但1987年11月24日以後新出現的直轄市、較大的市領導自治縣之情形,除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的外,則因上述《決定》被廢止而失去了法律明文依據。
  2. 目前僅重慶市轄有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共4個自治縣。重慶直轄市設立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可以領導縣自治縣的決定》雖已廢止[14],但根據1997年3月14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批准設立重慶直轄市的決定》,「重慶直轄市管轄原重慶市、萬縣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區所轄行政區域」。原屬四川省黔江地區的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因此劃歸重慶市管轄[15]

民政部登記行政區劃設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全國行政區劃分為省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其中,省級行政區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4類;地級行政區包括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4類;縣級行政區包括市轄區、縣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林區、特區8類;鄉級行政區包括鎮、鄉、民族鄉、蘇木、民族蘇木、街道辦事處、區公所7類[16]

更多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行政區劃層次架構, 省級行政區 ...
  1. 其中,河南省直轄1個縣級市;湖北省直轄3個縣級市、1個林區;海南省直轄5個縣級市、4個縣、6個自治縣(海南所有的縣級市、縣、自治縣均為省直轄,地級市不轄縣);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直轄12個縣級市(新疆直轄縣級市實際上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管理)[17]
  2. 內蒙古自治區的與地區相同、與縣相同、蘇木與鄉相同、民族蘇木與民族鄉相同、嘎查與村相同,均不屬於民族自治地方。內蒙古自治區的自治旗與自治縣相同,屬於民族自治地方。
  3. 地區、盟、街道辦事處、區公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通釋》的觀點,只是上級行政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不是一級獨立的政權機構,因而不是一級行政區劃[11]。但鑑於民政部將上述派出機關作為一類行政區划進行登記[16],故仍將地區、盟、街道辦事處、區公所列於此表內。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八十五條僅授權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10]。但實務中,部分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也設置了街道辦事處。對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9)豫行終2692號判決書中認為,「根據《組織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市轄區、不設區的市有權報經上一級政府批准設立街道辦事處作為派出機關,而西華縣政府不符合上述條件,其設立的街道辦事處從法律上只能認定為西華縣政府的派出機構,該街道辦事處所做出的行為後果則應由西華縣政府承擔。本案中,雖然河南省人民政府、省民政廳有關文件同意西華縣政府設立街道辦事處,但由於上述文件與《組織法》的規定相衝突,故即使縣政府設立了街道辦事處,也不能產生《組織法》上的法律後果,仍應作為事實上的派出機構對待[18]。」
  5. 縣級市一般由省、自治區直轄,地級市代管[19]
  6. 其中,僅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塔城地區阿勒泰地區共2個地區行政公署[20][21]。除伊犁州外的其他所有自治州均直轄縣、自治縣、縣級市。關於伊犁州下轄地區的法律依據等問題,請參見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行政地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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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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