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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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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娼指公開登記營業,納稅並接受政府管理(例如定期體檢)的女性性工作者。與公娼相對,不對政府公開自己賣淫身份和收入的為私娼[1]:108。公娼存在的前提是政府允許合法賣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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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情況
清朝初年,清政府嚴禁官員嫖妓和逼良為娼,私妓活動因此有所收斂。中期以後,因經濟發展和法令松馳,性交易業重新興盛。鴉片戰爭以後,中國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清朝政府在財政困難的情況下,對性交易產業實行「寓禁於徵」的政策,性交易業日漸發達[1]:107—108。
《清稗類鈔·娼妓類》所記,「古有官妓,今無之,然有公娼、私娼之分。納捐於官中,略如營業稅,得公然懸牌,可以出而侑酒、設宴於家者為公,反是則私。至業此之鴇,所蓄錢樹子,悉為其假女,姓名皆偽托,閱時稍久,遂不可問,公私皆然,固不僅年齡之不能確計也。」[2]:7亦有稱公娼為官妓[3]:96[4]:288。官妓本是中國古代由各級政府直接和間接管理的女性倡伎,又稱公妓、官娼,相對的即私妓。官妓制度至明清已消亡[2]:6。
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中華民國政府沿續清朝政策,性交易產業持續發達。1949年,中國共產黨取得第二次國共內戰勝利,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政府遷台。至1951年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中國大陸完全取締性交易產業。改革開放後,雖然性交易產業重新活躍,但仍處於非法狀態[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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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總督府引進公娼制度、比照日本內地管理,臺灣各地取得執照的娼妓與業者可在特定區域,即「遊廓」,合法提供性交易。相較之下,「私娼」、「密賣淫」則淪為地方警察取締的對象。1896年,總督府陸續在臺中、臺南、高雄等主要城市設置遊廓,並實施公娼制度,以保護日籍男性做為統治者的健康與滿足其需求為目的。[5] 為了避免男性日人感染性病,性工作者取得「合法營業執照」,必須定期接受性病檢診,不得隨意離開位處城市邊緣地帶的遊廓,並常有地方風俗警察抽檢居處。本就出於生計所迫而成為娼妓的婦女,透過官方身體檢查被公權力貼上標籤,劃設特定區域管理則侷限其身體自由,使得公娼在臺灣社會接受度極低,且私娼仍頻。
臺灣光復後,中華民國政府藉由《臺灣省各縣市特種酒家管理辦法》及《台灣省各縣市管理娼妓辦法[6]》發放「妓女戶許可證」,仍變相允許公娼續存;直到臺北市議會在1997年通過廢除《台北市娼妓管理辦法[7]》,而《臺灣省各縣市管理娼妓辦法》在2002年廢止,才終結合法性交易在台灣的歷史。此議案從而引發領有執照的性工作者出面抗爭,婦運分成主張性自主權的「性權派」、主張立法保護女性的「婦權派」,並與要求維護工作權、倡議性工作者的去汙名化的「妓權派」進行辯論。就臺灣的情況來說,合法性交易本身,形同助長了以性與勞力剝削為目的的人口販運,性工作者的身體健康與工作條件一再被忽視,而允許賣淫維生的政府本身,也未善盡「保障生存權」的職責。[來源請求]
2011年11月4日,立法院通過「授權地方政府設置性交易專區」的法案。由時任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簽署生效。法案「授權地方政府設置性交易專區,未來在專區內從事及媒合性交者皆不罰,專區外則娼嫖皆罰」。因無地方政府設置「性交易專區(俗稱紅燈區)」,故性交易在臺灣地區仍處於非法狀態[1]:108。
注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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