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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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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伎通女妓,又稱女樂、樂妓、樂伎,中國歷史上指提供歌舞、音樂等才藝表演的女性伎人[1]:128。伎人提供的音樂舞蹈表演,又可稱為伎樂(妓樂)[2]:86。
中國古代依歸屬將女伎(女妓)分為官伎、宮伎、營伎、家伎、私伎等。從職業技能上,又可分為聲伎(歌伎)、樂伎(樂娼、樂倡)、舞伎、詩伎、詞伎、飲伎、毬伎、優伎、繩伎等[3]:8—9,12—13。
詞源
古代漢語中,伎通「妓」、「技」[3]:2。「伎」指專業表演歌舞、音樂等技藝的藝人,男女皆有。伎樂藝人的稱謂最早見於《晉書》所記「與曹爽為伎人」。伎(伎人),又以女性居多,稱女樂、樂妓、女伎、女妓[4]:10。
「伎(妓)」,又常與「倡(娼)」、「優」混用,專指從事歌舞表演的女性伎人[3]:2。俳優一般指表演戲謔、滑稽的伎人。倡優一般指表演音樂、舞蹈的伎人。女性倡優又往往被視同妓女。而「倡伎」和「娼妓」,並無嚴格區分[5]:32。與樂伎相近的稱謂則有樂工、俳優、優伶、倡妓、女樂等。隋朝以後,「伎」除用來指表演具備的技藝、樂人等含義外,還用於樂種名,如清商伎、西涼伎等[4]:10。
唐朝時,「妓」雖然仍是音樂歌舞、繩竿球馬等女性伎人的統稱,但已用來稱呼提供性服務的職業娼妓。有研究者指出,提供才藝表演的女伎,雖然不單純提供性服務,但大體上具有娼妓性質。「二者有時並沒有十分嚴格的界限」[6]:25。有研究者認為,雖然女伎可能如娼妓般提供性服務,但不能以其是否提供性服務為界定兩者的標準[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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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女伎與其它藝人同為古時社會的底層,即娼、優、皂、卒中的優人。秦漢以來,女性樂妓是歌舞藝術的表現主體。北魏建立樂籍制度,女伎大多屬於官妓。
隋朝煬帝時,聚集元魏、北齊、北周、南陳的樂人子弟,「悉配太常,並於關中為坊置之,其數益多前代」,由開創了教坊樂舞制度[3]:43—44。
宋朝之前,歌舞妓多是精通歌舞技藝的專業人員。現代研究者認為,在宋朝時,歌舞妓的官私合流,使官妓、私妓區別日漸模糊。她們與私妓在謀生方式上已無太大差別[7]:366。
元朝時,從事歌舞雜劇業的「倡伎」和提供性服務的「娼妓」,無嚴格區分。隸屬官府的倡伎,即官伎,多以戶為單位。住房狀況一般與城市平民相似,視其地位和經濟水平而定。城鎮中,更多的是「娼妓」[2]:33。
明朝宣德年間徹底廢官妓,私妓成為主流。明清時,政府多次禁止女性優伶演出。清朝乾隆年間,女性優伶被禁止公開演出,以男性反串的乾旦逐漸普遍。他們和女性優伶類似,在演出的同時,提供性服務,是謂相公堂子。中華民國建立後,乾旦演員提供男男性服務,仍是常見現象[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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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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