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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出境展覽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珍贵国家一级文物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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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出境展覽文物,2013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文物局發布《第三批禁止出境展覽文物目錄》[1]之前稱禁止出國(境)展覽文物,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禁止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參加展覽的珍貴文物,其涵蓋的內容隨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幾次修訂而有所變化。根據上述法規,所有禁止出境展覽文物均為國家一級文物。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最初於1982年11月19日頒布,第六章《文物出境》中對文物出境進行了規定,其中第二十八條規定「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除經國務院批准運往國外展覽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2]該法1991年修正時,相關條款未有變動。[3]2002年,該法修訂通過,第六章改為《文物出境進境》,其中六十條規定「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規定出境展覽或者因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出境的除外」,第六十二條規定「一級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損品,禁止出境展覽」。[4]該法2007年、2013年、2015年、2017年[5]修正時,相關條款均未有變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最初於1992年5月5日頒布實施,條文中未說明哪些類別的文物被禁止出境。[6]《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最初於2003年5月18日頒布,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文物出境進境》第四十九條規定「一級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損品,禁止出境展覽。禁止出境展覽文物的目錄,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未曾在國內正式展出的文物,不得出境展覽。」[7]在2013年、2016年、2017年[8]修訂時,相關條款均未有變動。
《文物出國(境)展覽管理規定》試行版於1997年7月1日頒布,未明確禁止出境文物的類別。2002年正式版頒布實施,其中明確了禁止出國展覽和限制性出國展覽文物的類別。[9]2005年5月27日修訂,改稱《文物出境展覽管理規定》,其中禁止出境展覽和限制性出境展覽文物的類別有所變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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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出境展覽文物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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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9號國家文物局發布《第三批禁止出境展覽文物目錄》,共有94件(組)一級文物列入第三批禁止出境展覽文物目錄,含青銅器、陶瓷、玉器、雜項等四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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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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