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執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刑罚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死刑緩期執行,簡稱死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特有的刑罰,屬於死刑的一種。死刑緩期執行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至五十一條而與死刑立即執行一併設立的另一類刑罰。但緩刑則是依據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條而設立的一種刑罰的運用方式,僅可適用於拘役或刑期較短的有期徒刑兩類刑罰。因此,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並不是以緩刑方式運用死刑,而是處以單獨的一類主刑。
大陸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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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層論 |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為(作為 · 不作為) |
-違法性- |
-罪責(有責性)-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
參與論 |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
罪數論 |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德語:Absorptionsprinzip) |
-實質競合(德語:Tatmehrheit)- 數罪併罰 · 連續犯 |
-法條競合- |
刑罰論 |
-法定刑(日語:法定刑)- |
-處斷刑- |
-宣告刑- |
-執行刑- |
保安處分 |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終身禁業 |
法律原則 |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
其他學說 |
四要件論 |
-犯罪主體- |
-犯罪客體- |
-犯罪的主觀方面- |
-犯罪的客觀方面- |
二階層論 |
此條目需要更新。 (2015年8月30日) |
死緩是對罪行足夠死刑者,在判處死刑的同時給予兩年的緩期;與一般緩刑不同,死緩的緩刑期內,犯人仍需收押監禁。期間,受刑人如果沒有故意犯罪, 即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則可以減為有期徒刑;如果確實另有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並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覆核,方執行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沒有規定任何僅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名。對死刑緩期執行之受刑人,除自宣告起兩年內另有故意犯罪者以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亦禁止以任何其他理由而撤銷緩期或執行死刑。而與之相對,僅適用於拘役與有期徒刑的緩刑,則可因受刑人違反非刑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而受撤銷。
多數國家都有將死刑減為徒刑的司法程序,但都需要在判決之後按照個案情況(例如法庭推翻原判、或者受刑人獄中表現良好)決定。死緩則是在量刑宣告的時候就與「立即執行」的死刑區分開來,使之以減為無期徒刑為當然的後續情形。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兩年緩刑期滿時如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則此後縱使再次減刑,亦必須服刑至少二十五年;如緩刑期滿時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則此後必須服刑至少二十年。[1]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會判處犯人「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