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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清治時期之行政區劃為1683年(永曆37年、康熙23年)大清帝國攻滅東寧王國至1895年(光緒21年、明治28年)大清帝國與大日本帝國兩國簽定之《馬關條約》生效,臺灣割讓予日本間之行政區域。期間經過多次改變,清朝後期由於國際情勢,臺灣戰略地位漸趨重要,臺灣行政區也逐漸增加。
清朝康熙年間將臺灣納入版圖後設立了「臺廈道」,與廈門共署,並同時隸屬於當時的福建省。清朝後期由於國際情勢,臺灣戰略地位漸趨重要,臺灣行政區也逐漸增加,至清治最後十年間方建省設立「福建臺灣省」到臺灣割讓予日本。
1727年(雍正5年)清廷改臺廈道為臺灣道,臺灣正式與福建本土的廈門分離,並將道署移署於臺灣府城,以便就近指揮軍事。[1]
1885年(光緒11年)清廷敕命臺灣獨立建省,因為與福建省仍有部分行政業務,因此官方正式名稱稱為福建臺灣省,不過一般仍稱分治後的臺灣為臺灣省。建省準備工作完成後於1887年(光緒13年)正式成立新官制及新重新畫定行政區。臺灣省城擇於原彰化縣橋仔圖(今臺中),並於省城所在地新設臺灣府及臺灣縣,原臺灣府改稱臺南府,原臺灣縣改稱安平縣。主張存在鹿港廳的說法則認為此時鹿港廳併入彰化縣[2],而將大肚溪以北的範圍,設臺灣縣(約今臺中市範圍)。另外臺灣雖建省,但臺灣道並沒有廢除,形成省下只轄一道,且轄區完全相同的窘境,也因此造成巡撫與道台爭權的情況。
1895年(光緒21年、明治28年)初,受大清帝國與大日本帝國兩國爆發甲午戰爭,臺灣亦受戰火波及,戰爭中澎湖群島為大日本帝國海軍所佔領,成立「澎湖列島行政廳」。兩國簽訂馬關條約後,日本即規劃成立臺灣總督府並將臺灣改為三縣一廳。將三府改為縣(臺北縣、臺灣縣、臺南縣);另因臺灣改隸日本後,澎湖群島成為清日兩國之國境前線,故總督府另設置澎湖島廳獨立管轄。原本各府轄縣和廳改為派出性質的縣轄支廳,而臺東直隸州則併入臺南縣;與下表不同處在於嘉義支廳在此規劃中屬於臺灣縣。日本接收臺灣過程中,部份前清官民組織臺灣民主國抗拒而爆發乙未戰爭,除臺北縣外之行政區規劃並未施行,而改用未有自治能力的派出機關「民政支部」取代縣,支廳則改為「出張所」,彰化支廳被改名鹿港出張所。直到全島平定後,1896年(明治29年)4月總督府才正式施行下表中的區劃,而與原規劃不同在於臺灣縣改為臺中縣,嘉義改屬臺南縣,施行後不久鹿港支廳旋即恢復名稱為彰化支廳。
大清帝國福建臺灣省(1895) | 大日本帝國臺灣(1896) | ||
---|---|---|---|
臺北府 | 南雅廳 | 縣直隸 | 臺北縣 |
淡水縣 | |||
淡水支廳 | |||
宜蘭縣 | 宜蘭支廳 | ||
新竹縣 | 新竹支廳 | ||
基隆廳 | 基隆支廳 | ||
臺灣府 | 臺灣縣 | 縣直隸 | 臺中縣 |
苗栗縣 | 苗栗支廳 | ||
彰化縣 | 鹿港支廳 | ||
埔里社廳 | 埔里社支廳 | ||
雲林縣 | 雲林支廳 | ||
臺南府 | 澎湖廳 | 澎湖島廳 | |
安平縣 | 縣直隸 | 臺南縣 | |
嘉義縣 | 嘉義支廳 | ||
鳳山縣 | 鳳山支廳 | ||
恆春縣 | 恆春支廳 | ||
臺東直隸州 | 臺東支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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