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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期間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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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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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條的規定,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頒布的用於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組成人員、授予國家勳章榮譽、宣布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發布特赦令、動員令的法令。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憲後,國家主席令接替原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簽署的「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後在國家主席職位缺位和被廢除時期,曾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代替國家主席令。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四部《憲法》,即《八二憲法》,在國家機構一章中恢復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規定,重新設置國家主席、副主席職務[1]。自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得以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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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2003年3月5日至3月18日在北京召開,會上選舉胡錦濤為新任國家主席,他取代江澤民成為第六位國家主席。他在第十屆全國人大期間,共頒布了87份主席令,第一份頒布於2003年3月16日,其內容為任命溫家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第十屆全國人大期間的最後一份(第87號)主席令頒布於2008年2月28日,內容為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訂版。本列表列出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期間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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