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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期間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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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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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條的規定,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頒布的用於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組成人員、授予國家勳章榮譽、宣布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發布特赦令、動員令的法令。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憲後,國家主席令接替原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簽署的「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後在國家主席職位缺位和被廢除時期,曾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代替國家主席令。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四部《憲法》,即《八二憲法》,在國家機構一章中恢復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規定,重新設置國家主席、副主席職務[1]。自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得以恢復。本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1983年6月6日至6月21日,選舉李先念為國家主席。第六屆全國人大期間的主席令,均由時任(第三位)國家主席李先念頒布。本列表列出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期間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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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李先念

李先念在任期間,共頒布了65份主席令,第一份頒布於1983年6月18日,其內容為任命趙紫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最後一份(第六十五號)主席令頒布於1988年3月12日,內容為免去丁關根鐵道部部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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