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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繼任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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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继任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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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缺位時,應根據繼任順序,由他人行使國家主席職責。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繼任順序在1954年版《憲法》和1982年修正後的《憲法》中各有不同的規定。

1954年憲法和1975年、1978年憲法修正案

195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第39條首次創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職務,此時國家主席具有實權,可以召集最高國務會議。依據1954年《憲法》第46條規定,國家主席因健康原因長期缺位時應由副主席署理,而國家主席缺位時應由國家副主席繼任;而依據第45條規定,繼任者的任期直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職為止。此外,依據第44條之規定,在國家主席的委託下,副主席可以行使部分主席職權[1]

1968年文化大革命期間,時任國家主席劉少奇中共中央撤銷黨內外一切職務[註 1],其已經無法行使國家主席職權,是故國家主席一職事實上曾長期缺位[4]中國青年政治學院的憲法學者馬嶺認為,在劉少奇倒台後,宋慶齡作為國家副主席曾接受多國使節的國書,代行了部分主席職權[5]。而依據記載,另一位國家副主席董必武也進行了諸如會見代表團、接待貴賓、接受國書等國事活動[6]

1972年2月,作為排名第二的時任國家副主席,董必武開始對外以代主席名義開展工作[7][註 2]。1975年憲法修正案廢除國家主席一職後,董必武轉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10],排名第一;而國家主席被正式廢除後,依據1975年修正後的憲法第18條規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原先國家主席擁有的國事活動權,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成員事實上集體行使了國家元首職能[11]。在1975年至1982年間,朱德宋慶齡[註 3]葉劍英都曾擔任或署理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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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憲法修正案

依據1982年憲法修正案[12],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重新創設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職務。其第84條第一款規定,國家主席缺位時,應由副主席繼任;前條第三款則規定,當國家主席、副主席均缺位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暫時代理主席職位(而依據《人大組織法》,委員長無法履行職務或缺位時由副委員長推出一人代行委員長職務);而依據第83條規定,繼任者得行使主席職權,直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席、副主席為止。此外,依據第82條之規定,在國家主席的委託下,副主席可以行使部分主席職權[13]

曾代行國家主席職務的政治人物列表

下列人物曾依據1954年《憲法》規定,代行主席職務。1975年1月17日,全國人大通過憲法修正案,廢除國家主席一職。

更多資訊 當選會議, 肖像 ...

繼任列表

截至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閉幕,當現任國家主席缺位時,依據1982年《憲法》以及《人大組織法》的規定,繼任順序如下:

更多資訊 順序,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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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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