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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風景名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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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風景名勝區,根據其《風景名勝區條例》,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可供人們遊覽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區域。風景名勝區劃分為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省級風景名勝區,其中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能夠反映重要自然變化過程和重大歷史文化發展過程,基本處於自然狀態或者保持歷史原貌,具有國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請設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原稱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報國務院批准公布。迄今全國共有國家級風景名勝區244處。

歷史
早在1994年,由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所發布的《中國風景名勝區形勢與展望》綠皮書即明確指出,「中國風景名勝區與國際上的國家公園(National Park)相對應,同時又有自己的特點。中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英文名稱為National Park of China。」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風景名勝區規劃規範》(GB50298-1999)術語一章的定義,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相當於「海外的國家公園」。從1990年9月3日至2007年4月2日期間通用的「中國國家風景名勝區徽志」(〔90〕建城字第439號文),以及2007年4月3日起通用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建城〔2007〕93號文)圖案均體現了這點,其圖案上半部英文「NATIONAL PARK OF CHINA」,直譯為「中國國家公園」,即國務院公布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下半部為漢語「中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舊徽志漢字為「中國國家風景名勝區」)全稱。
2016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決定探索設立國家公園體系。2017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建立國家公園體制總體方案》。方案提出,國家公園內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由中央政府和省級政府分級行使,條件成熟時,逐步過渡到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園設定為一個新的保護區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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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單
- 第一批:1982年11月8日公布,共44處
- 第二批:1988年8月1日公布,共40處[1]
- 第三批:1994年1月10日公布,共35處[2]
- 第四批:2002年5月17日公布,共32處[3]
- 第五批:2004年1月13日公布,共26處[4]
- 第六批:2005年12月31日公布,共10處[5]
- 第七批:2009年12月28日公布,共21處[6]
- 第八批:2012年10月31日公布,共17處[7]
- 第九批:2017年3月21日公布,共19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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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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